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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传统"亲属容隐"的立法是完整的、自足的,形成了一种具体、有配套、可操作的制度,但是,将"亲属容隐"置于传统法体系及传统司法的实际过程中,其与他项制度之间的张力、具体适用中的脱节,即昭然可见。这包括:在亲属相犯的案件中,"亲属容隐"过分限制了受害方亲属的告诉权,客观上有放纵乃至鼓励了亲属相犯行为的发生,不利于传统礼法秩序之维续之可能;在连坐亲属的刑事案件中,"亲属容隐"与亲属连坐各自适用,容隐不能免除连坐之责,在司法实践中,亲属连坐的适用客观上削弱了"亲属容隐"对案件处理的实质意义;"容隐亲属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