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保障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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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中小企业十分活跃且已成中坚力量,而其要谋求长期生存就必须进行技术创新,此乃中小企业提升效益、打破贸易壁垒的关键。但目前我国法律在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仍存在很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进行相应改革,赋予中小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立法,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法治氛围。
  关键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及技术创新的内涵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
  在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之前,虽然各种规章制度已对中小企业的概念做出有关阐述,但其效力较低,且规定的较为模糊,该部法律第二条明确表达,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方面的有关政策,对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有良好的辅助作用,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企业。另外,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形又制定出不同的划分标准,该类衡量中小企业的标准大致包括企业资产总额、企业销售额、员工人数等指标,再结合企业所处行业进行具体划分。此种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符合我国国情,与我国经济现状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目前我国的经济主体中中小企业已占到90%以上,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而划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有利于国家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扶持,保证中小企业可以充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待遇。
  (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内涵
  1939年,美籍奥地利政治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其著作《经济周期》一书中首次阐述创新理论,他认为创新是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是将以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为坐标轴进行重新组合,并将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中去。根据熊彼特的思想,技术创新是将已有的技术进行应用创新,是一项发明的商业化应用,其更强调技术的突破性、革命性。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要从不同方便进行把握。一方面,技术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其必须以经济为载体,将提高技术应用效率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使某种设想、某项技术转化为可以实际的生产力。另一方面,技术创新不要求该项技术多么复杂、深不可测,其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接受为前提,其可以利用现有的技术储备、改良组合已有的发明;亦可将现有技术应用到新的领域,不管它们多么简单,只要能被市场接受,能够产生商业价值即为技术创新。
  二、加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一)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是其生存的关键
  “互联网+”时代,中小企业面临的竞争更为激烈,在这种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情况下,一大批新型高科技中小企业应运而生,但同时也有很大数量的中小企业不能与时俱进、推陈出新追求技术革新而被市场淘汰。创新是企业的灵魂,企业只有充分依赖技术,开拓创新才能健康长久的生存。诺基亚品牌曾经是手机领域的佼佼者,辉煌了十几年的企业在2011年时其品牌价值跌出全球前十,2013年被微软收购。诺基亞手机一直在追求质量,直到今天诺基亚手机的质量仍然是有口皆碑。但我们不能认为质量决定一切,在需求日益多元化的今天,产品质量并非消费者选择产品的唯一标准。在苹果、三星等手机品牌追求Android、iOS操作系统、探索吸引消费者的其他功能时,诺基亚还在固守塞班(Symbian)系统,死磕质量,最后因不再吸引市场年轻消费群体而无法守住天下诺基亚品牌的淘汰告诉我们:创新肯定有风险,但守旧和重复只能被淘汰。
  (二)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力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开展创新具有先天优势,这种优势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具体包括:①规模小,方便管理且管理成本低。②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能及时、灵活做出应变。③受传统经营理念束缚小,更容易打造自主创新经营模式。实践中,许多跨国公司凭借产品的技术创新,逐步由中小企业发展成行业巨头,如个人电脑行业、人造胰岛素产业、DNA指纹技术等。中小企业以其船小好调头的优势迅速在技术创新领域占据重要地位。
  三、中小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专门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首先,法律位阶较低。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制度,尚不包含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调整该方面的规定多是政策、指导性文件,法律法规所占比重甚小。这些政策、指导性文件虽然较为详细地为中小企业实施技术创新提供了制度支持,但它们参差不齐、层次不一,且其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能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故其无法上升为法律。其次,保障创新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有关中小企业实施技术创新的法律框架雏形虽已构建,但其缺乏专门性,没有针对中小企业该方面问题的相关立法。最后,有关立法规定操作性差。目前针对中小企业创新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空间小,具体实施效果不佳。上述问题束缚了中小企业创新步伐,阻碍我国中小企业实施创新。
  (二)缺乏中小企业创新人才保障机制
  目前我国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人才保障方面没有专门立法,与之有关的法律只是散见于其他部门法或政策中,且法律较少,政策居多。这些数量较少的法律分别由不同的主体制定,其规定不尽相同,这就容易造成有关法律在衔接上可能会脱节,导致中小企业在执行法律时究竟应该选用何部法律出现困难,且法律水平参差不齐,这就造成中小企业吸引高科技人才,开展创新相当艰难。另外,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劣势——资金不够雄厚、设备不够先进、信息接收相对滞后等原因,导致其无法吸引有实力、有能力的技术型人才。故为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动,加快其创新步伐,国家有必要为其制定统一的人才保障机制,着实为中小企业的生存考虑,制定专门性法律,为创新技术性人才提供保障,更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支持。
  (三)国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力度不够
  国家在制定和颁布有关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时主要考虑的是大型企业,忽略了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故原本就缺乏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更是被排除在融资优惠政策及国家福利之外,这显然对中小企业极为不利。虽然目前政府为缓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在制定政策时能够更多的考虑中小企业,但由于中小企业资金实力薄弱、设备相对落后、自身技术水平相对较差等原因,且加之政府不能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故在国家创新战略实施中,中小企业依然处于政策下风。缺乏国家重点关注,缺乏政策大力支持,这无疑成为制约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步伐的重要因素。   (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不完整
  因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水平低,其在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方面存在一定的歧视,融资渠道不畅导致中小企业在开展技术创新方面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对银行来说,中小企业经济实力薄弱,贷款风险较大,此时,如若有信用机构为其提供担保,不仅能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而且可以提高中小企业在银行融资的可能性。我们国家虽然在有关政策规定中给予担保机构一定支持,比如在税收、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其优惠。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几乎没有担保机构愿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追根究底,乃是因为针对此类担保,我国没有为其提供支撑的法律体系,同时也没有明确担保机构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法律地位。
  四、完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议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制定符合我国基本情况的基本法——《中小企业基本法》。该部有关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基本法大致应包括以下若干方面内容:中小企业实施创新活动的内涵及外延、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主体中的地位、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等。其次,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专门性的法律保障,明确政府实施相应管理的边界、手段,且要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在技术创新中的权责范围等,避免出现问题时推诿扯皮,切实为中小企业实施创新提供法律保障。最后,完善相关执法手段。所有法律法规,只有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必须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下,严格执法,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切实维护技术创新成果。只有该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有效的运转起来,才能从根本上、从法治上对中小企业实施技术创新予以肯定。
  (二)完善投融资制度
  首先,完善融资信用担保制度。针对该问题,我国可借鉴国外先进做法,例如,为中小企业建立融资信用担保体系。该担保体系可依担保机构级别不同而进行层级划分,首先由地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然后对企业进行衡量,针对经济实力薄弱但技术能力较强的企业,由中央和省级担保机构为其提供再担保,以此推动基层担保机构为有技术实力却资金短缺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保证企业能够融资并实施创新。另外,为方便对中小企业实施管理活动,可为其建立信用评分等级平台,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留档,为银行和个人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和投资提供依据。
  其次,完善创新发展基金制度。美日等发达国家为促进本国企业创新发展,均设立了有关基金制度,该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重要保证。为此,我国可借鉴国外该种创新发展基金制度,且有必要以法律形式对其加以确立,明确资金使用的资格、范围及使用比例,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所需基金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又能保证资金不被滥用。
  (三)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
  针对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我国尚无有管理权的全国性的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由于自身管理局限性及懒政、散政等不作为方式无法肩负起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融资、人才储备等方面的责任。截止目前,中央和地方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其创新,陆续颁布若干政策,出台不少规定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工作的发展。银行信贷机构虽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但最终结果差强人意,技术型中小企业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的状况并未得到彻底改观。追根溯源,我们发现不是缺乏政策,也不是缺乏金融市场,而是缺乏将政策、金融市场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有效粘合的实施机制。针对该问题国际上的一些国家,像美国、日本,专门通过法律设立全国性的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从融资、税收、科研、政策等方面为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减小其创新发展道路上的非技术性障碍。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國国情,制定符合我国发展现状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为其发展提供有力平台。
  (四)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由于中小企业资金实力薄弱,市场地位偏低,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不能吸引大批优秀创新人才。为改善该种不利局面,国家应积极完善人才保障机制,扭转中小企业创新人才保障方面法律错综复杂、相互冲突、操作困难的状况,用法律的形式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人才的权利予以保障,对侵犯创新成果的不文明行为苛以严厉的法律责任并明确权利人的具体救济途径,做到中小企业在实施创新,保障技术性人才权益方面严格依据并遵守法律,且执法手段必须强硬,严格追究侵犯人才合法权益、盗取创新成果的行为。为中小企业吸引优秀人才,提高企业综合素质,激发中小企业的市场活力提供制度保障。
  (五)加强投资引导
  中小企业实施技术创新的资金单靠政府和金融机构的资助远远不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仍需以方针政策的方式加强对民间投资、风险投资的引导,以此来引导资金更多注入到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方面。日本为此制定了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创新、保障其资金的相关法律;美国也相继制定了有关鼓励中小企业创新的法律,引导社会富余资金更多流向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法律保障。而我国虽然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其法律位阶不够,引导方式单一,故我国可借鉴美日做法,制定《中小企业创新投资鼓励法》,拓宽融资渠道,引导民间投资及风险投资,为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提供政策及法律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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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李天奇,(1991~)男,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注:本文系作者参与的辽宁省软科学计划项目《辽宁省创新驱动保障的政策法规研究》(项目编号2015401040)的结题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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