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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的区域立法实践处于一种尴尬与希望并存的局面。由于区域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以地方立法权合作为基础的区域立法未能全面而深入地展开。但是立法和法制合作正逐渐成为区域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区域立法离不开相应的协调机制,尤其是促进区域立法合作的协调机制。虽然中国区域合作实践中已经形成多种较为有效的协调机制,可以用于区域立法的协调,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系统性和规范性不强等。在建构中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时,应注意克服这些问题,增强其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注重对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