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商谈理论对司法权力独断的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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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司法权应当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因为只有这样,司法权才能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保持清醒和冷静,也才能只依据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法律来作出判断.但司法毕竟是一种权力,既然是权力,就不可避免具有专断的倾向.建立于交往理性和沟通理性基础上的法律商谈理论试图通过参与主体的对话和交流,缓解法律的确定性和合法性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缓解司法判决由单一主体作出所形成的社会压力.通过法律商谈进行司法程序的商谈式改造,建立法院与当事人和社会的沟通机制以及判决理由的说明、论证与公开制度,有助于实现法学精英话语与社会大众话语的交融,打通民意进入司法的渠道,消解司法权力的独断,推进实现规则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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