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维持农地产权集体所有是当前中国的现实选择。但是,到21世纪中叶中华民族如果能够实现伟大复兴,而且在意识形态领域突破“农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这一偏好或认识,那时,中国并非没有实行土地私有制或者是类似于英国那种“保守”的土地私有制的可能。
【关键词】农地集体所有制 发展方向
2004年修订的《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可见,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定性就在于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所谓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有支配地位。”显然,土地公有制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之一。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是,中国的农村土地,更具体一点,中国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地,未来是否可以或者应当实行私有制?农地集体所有制是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否定或废止了农地集体所有这么一种公有制形式,是否会动摇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与之相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究竟会是什么?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概括和科学界定,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社会主义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尤其是当今中国,中国的传统因素与全球化的现代因素交叉、碰撞,处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急剧转型时期,未来中国具有很多发展的不可确定性因素。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国际、国内各种环境的变化,中国在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仍然有可能不断地“否定”既有的一些认识或判断,甚至在当前被认为是一些不可更改的、根本性的观念。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重要观念的转变,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表现。21世纪的中国农地制度创新,究竟会朝哪个方向演进?对于这一重大问题,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其一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框架内,将沿着土地公有制这一既定方向继续前进,吸收私人地权制度的积极因素,把传统土地集体所有制推进到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在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农民是加入还是退出某个集体组织,概依个人意思自治,土地集体所有权也将因此成为法人所有权,其成员对土地集体所有权享有可辨认的、明晰的、可转让的产权份额(股权),集体成员既可以凭其股权取得利息,也可以转让股权取得对价”;第二种观点认为,“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回避农地私有化”,“农地的私有化不但是市场经济的天然要求,也是使中国的农业走向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中国“没有理由拒绝继承包括土地私有制在内的本国优良的制度遗产,没有理由无视现代经济学关于产权和要素配置的基本结论,更没有理由挑战各国在产权问题上的历史教训和全人类的智慧结晶”,“事实是,没有一个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是实行农地的村社所有或国有的。而实行过土地公有,或现在仍在实行土地公有的地方,例如当年的中国,现在的北朝鲜,农业问题比实行土地私有的国家来说多得多,不但发生过人祸,对农民的侵权也更甚。”当前维持农地集体所有制而不考虑私有制的主要论据有: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认为,公有制可以“消灭少数人凭借生产资料对多数人的剥削”;土地增值收入成为地方政府一项巨额稳定的财政收入;中国人多地少,粮食安全的需要;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防止两极分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需要。这里,我们不妨假定,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可以如期实现,到21世纪中叶中华民族将实现伟大复兴。我们可以大胆设想:那时的中国将不再为粮食问题担忧,城乡社会保障将一体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相当成熟,(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基本上来源于税收。如果在意识形态领域突破了“农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这一偏好或认识,中国并非没有实行土地私有制或者是类似于英国那种“保守”的土地私有制的可能的。
总之,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最终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取决于农村管理体制的变化、农业集体组织式微还是强化,取决于农地资源对农民的影响将会发生什么变化,也取决于政策、立法对农地权利结构发展和变化起什么样的引导作用。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小农经济还将长期存在,为降低交易成本,维持农地的集体所有权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现实选择。
(注: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机制问题研究》研究成果,编号:04CJL003。)
【参考文献】
[1] 靳相木:中国乡村地权变迁的法经济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 文贯中: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回避农地私有化[EB/OL].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6/10/12/45628.html,2006-10-12.
[3]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
[4] 杨一介:中国农地权基本问题——中国集体农地权利体系的形成与扩展[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
【关键词】农地集体所有制 发展方向
2004年修订的《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可见,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定性就在于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而所谓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有支配地位。”显然,土地公有制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之一。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是,中国的农村土地,更具体一点,中国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地,未来是否可以或者应当实行私有制?农地集体所有制是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否定或废止了农地集体所有这么一种公有制形式,是否会动摇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与之相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究竟会是什么?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论概括和科学界定,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社会主义和其他社会制度一样,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尤其是当今中国,中国的传统因素与全球化的现代因素交叉、碰撞,处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急剧转型时期,未来中国具有很多发展的不可确定性因素。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国际、国内各种环境的变化,中国在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仍然有可能不断地“否定”既有的一些认识或判断,甚至在当前被认为是一些不可更改的、根本性的观念。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重要观念的转变,就是我们党和国家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表现。21世纪的中国农地制度创新,究竟会朝哪个方向演进?对于这一重大问题,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其一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框架内,将沿着土地公有制这一既定方向继续前进,吸收私人地权制度的积极因素,把传统土地集体所有制推进到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在现代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框架内,农民是加入还是退出某个集体组织,概依个人意思自治,土地集体所有权也将因此成为法人所有权,其成员对土地集体所有权享有可辨认的、明晰的、可转让的产权份额(股权),集体成员既可以凭其股权取得利息,也可以转让股权取得对价”;第二种观点认为,“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回避农地私有化”,“农地的私有化不但是市场经济的天然要求,也是使中国的农业走向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内在要求”,中国“没有理由拒绝继承包括土地私有制在内的本国优良的制度遗产,没有理由无视现代经济学关于产权和要素配置的基本结论,更没有理由挑战各国在产权问题上的历史教训和全人类的智慧结晶”,“事实是,没有一个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是实行农地的村社所有或国有的。而实行过土地公有,或现在仍在实行土地公有的地方,例如当年的中国,现在的北朝鲜,农业问题比实行土地私有的国家来说多得多,不但发生过人祸,对农民的侵权也更甚。”当前维持农地集体所有制而不考虑私有制的主要论据有: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认为,公有制可以“消灭少数人凭借生产资料对多数人的剥削”;土地增值收入成为地方政府一项巨额稳定的财政收入;中国人多地少,粮食安全的需要;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以维护社会稳定和防止两极分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需要。这里,我们不妨假定,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可以如期实现,到21世纪中叶中华民族将实现伟大复兴。我们可以大胆设想:那时的中国将不再为粮食问题担忧,城乡社会保障将一体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相当成熟,(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基本上来源于税收。如果在意识形态领域突破了“农地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这一偏好或认识,中国并非没有实行土地私有制或者是类似于英国那种“保守”的土地私有制的可能的。
总之,中国农地集体所有制最终会向什么方向发展,取决于农村管理体制的变化、农业集体组织式微还是强化,取决于农地资源对农民的影响将会发生什么变化,也取决于政策、立法对农地权利结构发展和变化起什么样的引导作用。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小农经济还将长期存在,为降低交易成本,维持农地的集体所有权仍然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现实选择。
(注: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机制问题研究》研究成果,编号:04CJL003。)
【参考文献】
[1] 靳相木:中国乡村地权变迁的法经济学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2] 文贯中:解决三农问题不能回避农地私有化[EB/OL].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6/10/12/45628.html,2006-10-12.
[3]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
[4] 杨一介:中国农地权基本问题——中国集体农地权利体系的形成与扩展[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