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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界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颇丰,但由于原告资格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的标准不一,加之现有法律规定的模糊性,造成人们认识上和司法操作上的混乱。根据诉之利益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逻辑契合情况,有必要引进诉之利益的模式来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从而使我国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认定能达到宽窄适当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