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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和《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通过办法(草案)》是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起草的。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选举办法(草案)》
(一)关于本次会议选举我省省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35人至65人。按照这个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63人,本次会议选举61人,以后根据工作需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增选。根据中发〔2012〕7号文件规定,中央确定我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职数为1正6副,本次会议选举1正6副。为此,《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次会议选举省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53人。
根据中发〔2012〕7号文件规定,中央确定我省省政府领导班子职数为1正8副,本次会议选举1正8副。为此,《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次会议选举省长1人,副省长8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我省应选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96人,其中中央名额12人,地方名额84人〔包括少数民族(畲族)代表1 人,归侨代表1人〕。对此,在《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中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关于候选人的提出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有关规定,《选举办法(草案)》规定,省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名提名;浙江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同时,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选举办法(草案)》第五条增加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名额”的规定。大会主席团提名的我省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人选,是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同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协商提出的建议人选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决定提出的。主席团和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我省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各项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下午5时整。
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候选人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中提名。提名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必须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的候选人,提名(推荐)无效。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代表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如不符合有关法律和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不列为候选人,同时向联名提名(推荐)的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为此,在《选举办法(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候选人差额数的确定
《选举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关于省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候选人和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差额数的规定,是分别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的。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本次大会各项选举的应选名额,经计算,提请本次大会选举的候选人数分别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候选人数为7人;副省长的候选人数为9人;委员的候选人数为59人。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最少不得少于116人,最多不得多于144人。
(四)关于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选举办法(草案)》规定,依法提出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如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经代表酝酿、讨论后并经主席团通过,全部列为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依法提出的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在116和144人之间的,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144人,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116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五)关于被提名(推荐)人不愿意接受提名(推荐)
《选举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代表依法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推荐)者本人不愿接受提名(推荐)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提名(推荐)的代表说明。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作出的,同时也参照了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办法的相应规定。
(六)关于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由中央推荐的候选人的选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答复精神,《选举办法(草案)》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中央推荐的候选人,其得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未当选的省推荐的候选人的,不能当选。中央名额出现缺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另行选举时,没有当选的中央推荐的候选人仍作为候选人。中央名额出现缺额时,根据有关规定,地方不能占用。
(七)关于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的选举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应选少数民族(畲族)代表1人,归侨代表1人。为此,《选举办法(草案)》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少数民族(畲族)和归侨代表候选人未当选的,其名额予以保留,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全体会议决定。”
(八)关于另行选举的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有关规定,《选举办法(草案)》对各项候选人的另行选举作了规定,明确“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5,进行差额选举。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九)关于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时采用序号票的规定
为使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便于操作,《选举办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名额选举不足,需再次投票或另行选举时,采用预先印制的序号票进行。
二、关于《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通过办法(草案)》
(一)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华侨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
(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根据上述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中提名。主席团在征求代表意见基础上讨论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草案,并提请大会通过。通过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和我省以往做法,本次大会采用按表决器表决的方式。
以上说明和两个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秘书处
2012年1月24日
一、关于《选举办法(草案)》
(一)关于本次会议选举我省省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35人至65人。按照这个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63人,本次会议选举61人,以后根据工作需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增选。根据中发〔2012〕7号文件规定,中央确定我省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职数为1正6副,本次会议选举1正6副。为此,《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次会议选举省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秘书长1人,委员53人。
根据中发〔2012〕7号文件规定,中央确定我省省政府领导班子职数为1正8副,本次会议选举1正8副。为此,《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次会议选举省长1人,副省长8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我省应选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96人,其中中央名额12人,地方名额84人〔包括少数民族(畲族)代表1 人,归侨代表1人〕。对此,在《选举办法(草案)》第二条中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关于候选人的提出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有关规定,《选举办法(草案)》规定,省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30人以上联名提名;浙江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同时,根据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选举办法(草案)》第五条增加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举单位应选代表名额”的规定。大会主席团提名的我省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人选,是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同省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协商提出的建议人选名单,经主席团讨论决定提出的。主席团和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我省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各项候选人的提名(推荐)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下午5时整。
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候选人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中提名。提名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必须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的候选人,提名(推荐)无效。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代表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如不符合有关法律和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的,不列为候选人,同时向联名提名(推荐)的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为此,在《选举办法(草案)》第七条第二款作了相应规定。
(三)关于候选人差额数的确定
《选举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二款关于省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候选人和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差额数的规定,是分别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的。根据上述规定,按照本次大会各项选举的应选名额,经计算,提请本次大会选举的候选人数分别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候选人数为7人;副省长的候选人数为9人;委员的候选人数为59人。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最少不得少于116人,最多不得多于144人。
(四)关于正式候选人的确定
《选举办法(草案)》规定,依法提出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如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经代表酝酿、讨论后并经主席团通过,全部列为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依法提出的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在116和144人之间的,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144人,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116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五)关于被提名(推荐)人不愿意接受提名(推荐)
《选举办法(草案)》第七条规定,代表依法联名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推荐)者本人不愿接受提名(推荐)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向联名提名(推荐)的代表说明。这一规定是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作出的,同时也参照了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办法的相应规定。
(六)关于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由中央推荐的候选人的选举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答复精神,《选举办法(草案)》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中央推荐的候选人,其得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未当选的省推荐的候选人的,不能当选。中央名额出现缺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另行选举时,没有当选的中央推荐的候选人仍作为候选人。中央名额出现缺额时,根据有关规定,地方不能占用。
(七)关于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的选举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我省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应选少数民族(畲族)代表1人,归侨代表1人。为此,《选举办法(草案)》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少数民族(畲族)和归侨代表候选人未当选的,其名额予以保留,是否在本次大会另行选举由全体会议决定。”
(八)关于另行选举的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有关规定,《选举办法(草案)》对各项候选人的另行选举作了规定,明确“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5,进行差额选举。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九)关于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时采用序号票的规定
为使再次投票和另行选举便于操作,《选举办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如遇得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名额选举不足,需再次投票或另行选举时,采用预先印制的序号票进行。
二、关于《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通过办法(草案)》
(一)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民族华侨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七个专门委员会。
(二)《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根据上述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中提名。主席团在征求代表意见基础上讨论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名单草案,并提请大会通过。通过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和我省以往做法,本次大会采用按表决器表决的方式。
以上说明和两个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秘书处
201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