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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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生活——将美国人民从法律丛林中解放出来
  [美]菲利普·K·霍华德,法律出版社,2011
  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有一个现象颇为引人注意:不断地制定法律、修改法律、完善法律。人们做任何事情都离不开法律的指引或依据法律进行风险预测,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律中心主义”的生活时代。
  法学家们对此自有一番解释: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化,在陌生人社会里,为了让人们生活在一个自由、安全的环境中,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来提供保障;而社会生活瞬息万变,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落后于社会生活,为了填补法律空白与法律漏洞,就必须不断地为法律增加“补丁”,唯有如此,才能为人们的社会交往与决策提供规范指引,才能够让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有法可依”,并以此为人们运送正义。在这种价值追求的驱动下,不断增加法律似乎就成了现代社会人们无法逃脱的宿命。在这一过程中,立法与司法机构、法学院与法律培训机构随之膨胀,一群由律师、法官、法律学者等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悄然兴起,不断攫取法律资本,逐渐控制法律话语权,日日鼓吹法律或法治的重要性,并不无野心地要建立由法律人统治的“法律帝国”。由于有自身利益的遮蔽,法律人很少会认真反思自身的立场,而只是努力将自身装扮成自由与正义的圣斗士,使自己成为人们“生病”时不可或缺的“医生”。
  事实上,这一现象无论是在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还是在处于定型期的西方社会,都不可避免。就在我们欢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甫成时,大洋彼岸的美国社会却早已为社会生活的过度法律化(hyper—legalism)而叫苦不迭。令人欣慰的是,总会有法律人“不畏利益遮望眼”,本着知识分子的良知,反思并警惕“法律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哈贝马斯语)。美国学者兼律师的菲利普·K·霍华德(Philips K.Howard)就是其中之一,作为一名法律界的精英,其也担当起公众意见领袖的角色,大声疾呼法律变革,他在《常识的消亡》(The Death of Common Sense)、《公共利益的崩溃》(The Collapse ofCommon Good)等一系列著作中痛陈法律之弊,揭示了美国的诉讼法律文化如何将防卫主义(defensiveness)植入到人们的日常社会关系中,事无巨细的管制措施如何演变成为中央计划。在其最新的一本著作《无法生活——将美国人民从法律丛林中解放出来》(LifeWithout Lawyers——liberating Americans from too much law),作者一如既往地用犀利的笔触透视了现代法律生活的困境:人们所有的日常决策都围绕法律来进行,法律依赖症波及整个社会,人们开始选择法律上最稳妥的而不是最合理的方式做事。防御如巨浪一般席卷整个文化,将日常决策浸透在冰冷的潮水中。医生们经常不计成本地做没有必要的防御型医疗,制造商们贴在产品上的警告标签成为无价之宝,娱乐场所中充满乐趣的很多娱乐设施和娱乐方式因为担心被起诉而纷纷取消……现代法律秩序实际上已经完全改变了整个社会,人们不再通过审视自我去做那些应该做的事情。相反,人们将大量精力耗费在潜在法律风险的权衡之中。
  “法律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所带来的这种防御性文化,在作者书中所举的两个发人深省的例子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2005年春,佛罗里达州,一家幼儿园的一名仅有40磅重的小女孩在教室里捣乱,从这张桌子走到那张桌子、把书和铅笔扔在地上、把整个教室搞得一团糟。而在这一过程中,一名校长助理围绕着她,张开双臂,但竭力避免与小女孩发生身体接触,小女孩最终被领到校长办公室,她又继续把校长办公室破坏得乱七八糟,而这一切老师们都无可奈何,最终叫来警察将小女孩戴上手铐带走才算平息下来,小女孩吓得不停地尖叫。而整个事件的经过在全国性电视节目上进行了播放。原本只是一件小女孩在教室里捣乱、发脾气的小事情,老师们本可以抓住她的双手即可让她停下来或者把她带到另一个房间让她安静下来,然而老师们都没有这样做,原因很简单,除非是为了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否则禁止老师接触学生身体是美国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面对这样的法律规则,老师们最终只能叫来警察通过手铐解决问题。
  2007年,纽约市王后区牙买加中学,一名14岁的就读学生突然休克,但此后90分钟内没有一个人打电话叫救护车,结果因延误抢救时间而导致悲剧发生。因为学校有一条规定禁止教师或护士在未经校长同意的情况下拨打911,以避免因为琐事过度使用紧急呼叫电话。这件事情给我们留下的印象是:人们非常遵守规则,即使使用它将会带来灾难性后果,僵化的本本主义法律思维定势已经深入人心。
  正如作者所言,“通过法律筛子挤压日常决策权无疑扼杀了成就事业所需的人类直觉。运用于日常决策的法律带来了糟糕的决策,进而引来更多的法律问题,而后者又带来更糟的决策。顷刻之间法律变得无所不在,将人们与判断是非的直觉隔绝开来”。作者甚至颇为忧虑地指出,美国社会已经陷入一场个人自由的危机。法律本是捍卫自由的,然而在公共生活的每一个层面,我们都放弃了这样的信念:我们能够发现并解决问题。“美国文化已经变成了墨守成规的文化,人们倾向于通过研究现有的法律制度和预测潜在的法律风险来寻找每一个解决方案。日复一日,我们不知不觉地丧失了推动社会进步所需的决策能力。”
  其实,这种防御性文化思维并不只是存在于西方社会,就在刚刚过去的2011年,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也一样弥漫着这种思维。两岁女童悦悦连遭两车碾过,18个冷漠走过的路人“冷眼旁观”,刺痛了国人的道德神经,一时间全民展开“道德滑坡”的大讨论,“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对此,很多法律人不假思索地开出药方,最为常见的莫过于要用法律拯救“道德沦丧”,他们立即就联想到了西方法治先进国家关于“见死不救罪”的立法,认为通过“入罪”设置惩罚措施来迫使人们积极行善、见义勇为。这种立法迷思丝毫没有认识到这类事情之所以会发生,恰恰就在于人们面对法律时的防御心理,在于人们害怕“帮助人反被诬”的不信任心理,担心因此而可能承担的民事伤害责任风险。见死不救问题的症结并不是法律太少,而是既有法律未能为人们决策提供自由安全的空间。如果一定要说法律能起什么作用的话,那就是尽量避免出现不公正的司法裁判,保护善良施救人,为其决策提供真正自由的空间,消除人们的不信任和风险防御心理,鼓励其放心大胆去救助危险中的人,而不是叠床架屋地立法。   试图在法律框架内安排人类行为已经使我们的法律浩如烟海。制定明确做事流程的规则、赋予个人启动法律程序的权利,使人们不能自拔地依赖法律逻辑作出日常决策。法律湮没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无所不在。我们已然忘却了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著名法学家约瑟夫·拉兹曾言,规则无法帮助人们决策,正如棋谱无法教人们如何赢棋一样。只有活生生的人,而非法律规则,才能带来革新。
  当然,坦率地说,对法律中心主义的反思,绝非霍华德一人的创见。早在其之前,美国著名法社会学家布莱克就洞察了这一现象,他指出:人们越是去求助于法律,对法律的依赖程度也就越重,法律就像是一种令人上瘾的毒品容易让人沉湎其中。随着人们日益依赖律师、法官、警察等,人们处理自身问题的能力也日渐退化甚至消失殆尽。这一现象的典型事例就是1964年发生在美国的“吉诺维斯悲剧”,年轻的吉诺维斯在下班回家快到小区时,遭到歹徒奸杀,38位邻居目睹了整个被害过程而无一人施以援手,而只是在等候警察的到来。吉诺维斯被认为是人们过分依赖法律的受害者。正如布莱克所言,对法律的过分依赖可能会增加不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因为公民放弃他们维持社会秩序的责任而将其完全交给法律官员管理,这为很多不法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使得追捕罪犯变得更加困难,减少了对犯罪的威慑力。
  遗憾的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立法者殚精竭虑,试图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来减少犯罪和社会冲突。然而,这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还使得法律更加臃肿,甚至这种局面本身也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正如另一位美国学者爱波斯坦所言:“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全方位地处理社会问题的雄心,使我们迷恋一个十分复杂的法律规则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只有法律工作者才能理解和驾驭,而且费用不菲……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发现,私人化的社会角色和公共化的社会角色,为了解决具体的困难问题,无一例外地求助于法律工作者的帮助,求助于对法律拿捏自如的政府管制人员的帮助。其实,正是因为如此,新的困难问题又因为其他原因而被引发出来”。
  那么,法律的大量生产所带来的困难问题究竟是什么呢?首要的问题是,法律中心主义所衍生的公力救济中心的纠纷解决格局,使大量的社会型救济和自力或私力救济被边缘化。这一趋势的深层危险在于:一方面,人们对于国家公力救济的期望越多,诉诸公力救济的纠纷越多,国家越来越力不从心,越来越显示出自己的“无能”形象,其权威日益消解;另一方面,公民自身以及社会越不参与解决纠纷,社会的作用越被贬低,公民的自治能力和自救能力就越差,就越是为专制提供了理由,公民越加远离民主与法治。人们在法律家长主义(法律父爱主义)的溺爱下,成为永远长不大的“襁褓”。其次,法律中心主义所鼓吹的权力话语日益高涨,任何人都可能因为琐事而起诉,权利冲突大量增加,引发“诉讼爆炸”的局面,导致国家司法资源的供给不足。再次,对法律的过度依赖和迷恋也导致法律之外的其他非正式社会控制手段如道德、习惯、传统价值观等社会资源的衰弱,破坏了社会的内生或自生秩序。此外,俯拾即是的法律催生了多如牛毛的法律职业群体,其所掌握的话语霸权为其攫取利益精心构筑了一个“法律利维坦”,使得普通民众既难以接近又难以防范。
  正是洞察到法律中心主义的巨大弊端,爱波斯坦教授“将日益增长的法律规则的复杂化,视为我们社会误入歧途的一个关键因素”,并主张以“简约法律”应对复杂世界(simple rules for acomplex world),其敏锐地指出“如果立法行业可以成为所有行业中最为繁荣的行业,那么我们应该尝试去做的,也就没有任何成功的可能性了”。事实上,整个西方社会也开始了“法律的最小化运动”,正在有计划、有意识地减少法律,倡导多元化的、非诉讼的、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降低现代社会过度“法化”的过程。
  那么,霍华德是如何提出解决之策的呢?他指出“改革者们不时地想把整个法律体系简单化。但绝大多数规则本身是合理的,它们有自身的内在逻辑。因此,对法律进行合理化的尝试就像在丛林中除草一样。你把这些草割掉,它们立马就从另一个地方长出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一旦你认定决策的合法性必须接受知道我们行事的规则和程序所形成的结构评判时,改革便无疾而终了”。显然,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作者对减少法律产出、简化法律并不抱太大的希望,其认为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他提出,我们需要重构法律制度,唤醒“个人自由的力量”,保卫我们的自由;法律必须转换角色,“法律必须积极地确保一个自由决策的领域,包括免受法律干涉的自由”,保障一个开放的自由空间是法治的核心信条。为此,作者提出了很多的改革建议,以试图“将美国人民从法律丛林中解放出来”。例如,重新构筑法律的边界以保障自由决策所需要的开放空间;这些边界将合理解决生活决策风险;限制个人的权利,强化个人的社会责任,因为我们生活在同一条船上,我们的相互依存的关系需要的不是原子化的个人权利观,而是更大的社会调适观;划定诉讼的边界,要让司法成为自由的基石,司法必须要既保护公民免受不合理行为的侵害,也要保护公民免受不合理诉讼的困扰;将教师以及其他群体从官僚体制中解放出来;培育良好的校园教育文化;重塑个人的责任感,确保同事之间评判他人的自由,在社会的每个层级为领导者预留充分的空间,确保其改革和决策的自由;重建社会信任,使人们专注于朝着目标奋勇前进,而不是瞻前顾后。
  显然,作者的这些建议并不是要否定和抛弃法律,更不是否定“简约法律”,他所希望的恰恰是改革法律,建立一个能够界定和保护人类自由公共空间的法律制度,来恢复这个社会的个性与活力,须知,“自由决策,而非法律争吵——才是一个社会繁荣的秘诀所在”。事实上,我们看到,霍华德的这些改革之策的最终思路与爱波斯坦、布莱克等学者的路径一致,即走出法律中心主义的泥淖,让法律为社会及公民的日常决策提供自由的开放空间,而人们则应该承担更多社会责任,自我化解纠纷。事实上,这仍然是一条寻求替代性的(ADR)、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方式的道路,是一条通往“法律最小化”之途。
  最后,必须指出的是,无论是在美国法学界还是中国法学界,霍华德、爱波斯坦、布莱克的这些著作,都是对当下主流智识风尚的激烈反叛。因此,可能有法律人会质疑法律最小化运动、“简约法律”对我国的意义。这一结论的理论依据是,我们正处于转型时期,刚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还需要更多的法律来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矛盾,因此西方法治发达社会的这些“前卫”建议在目前还不合时宜。然而,法治发达毕竟不等于法律发达,真正的有序社会是一个自由的、开放的、多元的社会,这显然不是法律规则能够独担大任的。更何况德国先哲叔本华早就警告:“对于任何正在发生的事情我们都要马上清晰地想象到其相反的一面”。凡是有光的地方就会有阴影,法治充其量只是一种“最不坏”而不是“唯一”的社会治理方式。这样看来,本文所提出的这些问题也就具有了更加普世的意义,而且这些西方学者所进行的深刻反思也不失为是法律中心主义及患上立法依赖症的法律人的一副解毒剂。它提醒那些执迷不悟的法律人:“当我把你从狼口中拯救出来以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
  [[基金项目]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城市化进程中的社区纠纷解决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11XFX026)]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 刘昕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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