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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先行原则是由Max More先生提出的对技术进行规约的伦理原则。本文从先行原则出发,与其与预防原则进行比较,并指出了其针对预防原则的不足所进行的改善。
关键词: 先行原则;预防原则;技术
人类正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一项新技术被创造出来,必然要有与时代相契合的伦理规制伴随之而来。目前国际上在规制技术方面常常使用的伦理原则是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二十年来最具影响力的伦理原则之一,它针对科学的不确定性,提出应该更谨慎的管理新技术,以防其带来不可预料的危害。而本文所谈论的先行原则是针对预防原则的弊端由Max More提出的另一种伦理原则。
一、先行原则(proactionary principle)
Max More提出的先行原则(又译成占先原则)其目的是优先保证人类的自由、进步和创新。先行原则下有10个核心准则,分别是:
1.创新自由。人类技术的创新自由对于全人类而言有重要的价值甚至十分关键。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自由不能无度的给予,势必要有一个范围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开发、部署、限制这些新技术。我们必须对自由的范围有所限制,而且对所有的限制措施都应该进行仔细的研究,因为限制的越多我们失去机会的可能性也随之提高,限制的范围将与机会的丢失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提出限制性措施的人有举证责任。[1]
2.客观性。也就是执行决策的过程必须是客观、合理而明确的,它包括:过程中对风险的评估以及预测都应以现有科学为依据,而非情绪性的看法(包括公众的态度和反应);明确整个评估和预测过程,尽可能的详尽;充分的公开所预测的步骤和程序;确保信息以及决策程序的客观性;严格管理评估、预测的成本;选择无利益冲突(无私)的专家以减少偏见;使用系统评价的方法以改进整个程序;使用严格的审核程序(如评审小组)。
3.全面性。考虑所有合理的替代行为,包括不作为:全面的考虑不仅仅是对此项技术的所有考虑,还包括对放弃一个新技术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机会的丢失)的考虑,以及成本花费问题以及其他可靠的替代方案的风险等等。[1]在进行这些考虑的同时,研究者将要预测到的影响不仅是一些较集中的、即时的影响还有更广泛的、延时的影响。
4.公开性/透明性。考虑到可能受到影响的各方的利益,让整个投入过程对各方保持开放。
5.简洁性。使用的方法尽量简洁,只使用必要的方法,摒弃复杂的方法。
6.风险分类。优先的改善那些已知的、被证明确实存在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构成威胁的风险,其次再是预测的、假定的风险。
7.公平性。对待科技风险和自然风险上,我们应该一视同仁。尽量避免过于重视人类带来的科技风险和过于轻视自然界存在的风险。在这一点上,我们要充分考虑到技术进步带来的种种益处。
8.协调性。当一项活动发生具有极高的可能性,一旦发生又具有非常严重的影响时,我们才考虑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活动同时会产生利益,那么我们应该考虑根据限制来降低其利益的估算。如果限制技术进步的措施确实是正确的,那么确保这些措施的限度与可能的效果限度协调一致。[2]
9.优先顺序。在选择措施去减轻有害的影响时,有优先级的区别:a.处理人类面临的风险先于其他智能生命;b.处理非致命威胁人类健康的风险先于仅仅对在合理范围内对环境构成威胁的风险;c.优先处理迫在眉睫的风险;d.优先处理人类给予更高期望更多关注的风险和不可逆转的持久的风险。
10.实时更新。决策者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或者每隔一段时间就应当重新审视当初的决定,因为客观世界的各种条件总是不断变化。
二、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预防原则(又被译成预警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它首先是作为一个环境法律原则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产生德国,当时被称为"vorsorgeprinzip"或者预见性原则。其作为法律文件时主要有四个要点:1、避免损害2、在确定是否有威胁时,科学研究有着决定性作用3、在对伤害的因果联系得出科学的证据之前就应采取预防措施4、所有技术的发展都应该建立在减少环境负担的基础上。[3]
一开始,预防原则的使用范围十分狭窄,仅仅是在自然环境方面(如海洋环境保护),但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中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预防原则的引用是其国际地位的转折点。此后,预防原则很快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社会接受,被写进许多国际性的环保公约和条约之中,《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 、《地球宪章》(2000) 和《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2003)等都采纳了这一原则。如今,它也被作为一项伦理原则来限制新技术。预防原则至今仍然没有被赋予一致认可的定义,占主流地位的有以下几种定义:
A:1982年的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认为预防原则是:当潜在的不利影响没有完全被参透时,任何有潜在威胁的活动都不应该进行。(强)
B:《里约宣言》原则15中的定义:"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能力,广泛采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弱)
C:Wingspread在1998环保会议文件中的定义:"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强)
D:2000 年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地球宪章》的表述是:防止破坏是最佳的环境保护方法;当知识有限时,应采取预先防范措施。即使在科学知识不全面或不确凿时,也要采取行动以避免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的可能性。那些认为拟开展的活动不会造成重大危害的人应承当举证的责任,并使责任方对环境破坏负责。(强)
区分各种定义之后,可以看到:
1.预防原则可分为强预防原则和弱预防原则
所谓强预防原则,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无遗憾"原则,其在预防风险时不考虑成本效益。[3]①它认为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即使监管的经济代价很高;②不接受任何环境风险,无论什么经济或社会效益可能出现。但实际上,强预防原则所要求的风险禁令是很难实现的。
弱预防原则则允许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它主张从社会可接受的水平出发,对环境风险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3]它主张平衡带来的利益与产生的成本花费。
2.预防原则的核心内容
①预防原则的核心是预防。A定义显然表明了预防的重要性。B定义中: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C定义中: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D定义中:即使在科学知识不全面或不确凿时,也要采取行动以避免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的可能性。他们都指向,即使当下的科学还不能完全证明行为与潜在伤害有关系,我们也应采取行动进行预防。
②举证责任转移。D定义中提到:那些认为拟开展的活动不会造成重大危害的人应承当举证的责任,并使责任方对环境破坏负责。以前的政策是由环境和资源保护主义者承担证明相关活动不可能对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责任。根据预防原则,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行动的发起者,由他们负责证明其计划采取的行动不会对环境和资源带来危害。
三、先行原则与预防原则之比较
从对预防原则不足的分析上,我们可以发现先行原则之于当下的社会更具有时代精神:
1.预防原则总是假设一个最坏的情况。[4]而这个最坏的情况常常不自觉的把我们引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在潜意识里告诉我们总会导致一个坏的结果。它让我们相信任何化学物质释放到环境中都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灾难,转基因生物将会导致不可逆转的严重的意外。而先行原则的基调是创新自由,分散了我们的注意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放弃了最坏的情况,相反我们更要全面的考虑所有情况。
2. 预防原则分散了我们对于已存在的风险的注意力,特别是自然风险。它总是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假设性的技术风险,而忽略了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真实的对健康和环境已经构成威胁的风险,特别是自然风险。它使得我们忽略了自然风险带来的危害和环境破坏(如饥荒)。预防原则的薄弱环节就在于它以未来可能发生的技术风险为重点,而忽视了实际发生的自然风险。而先行原则的公平性要求我们对待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一视同仁。[1]
3.预防原则中的假设的限制或限制措施的影响都是正面或中性的,从来没有负面影响。[5]预防原则的信徒认为那些限制不会对人类构成危害。但恰恰是这一原则的应用程序本身就可能危及我们的健康。例如,公民的健康与公民的生活水平有一致相关性,而广泛的应用预防原则会限制经济活动从而降低人们的生活标准,导致恶化健康。而先行原则所要求的协调性恰恰弥补了这一缺憾。
4.预防原则偏袒自然多于人造,而且它忽视了技术带来的潜在利益。预防原则没有把对自然的威胁和人类的威胁的处理放在同一层次上。预防原则的使用者通常都支持自然的产物优于人造的产品。该原则造成了一个人们认为技术的停滞不前要优于包含风险的技术进步。加州大学的生物化学家Bruce Ames已经证实,我们接触的危险化学品几乎全部来自于天然化学物质形式。然而人们对于化学物质的恐惧和关注仅仅是集中在合成的化学物质上。先行原则则要求我们同等对待有同样效果的某一化学物质,无论它是天然还是合成的。尽管如此,人为制造危险的化学品仍然是有罪的,除非这些化学品被证明是无辜的衍生物或天然物质。
5.预防原则对于举证责任的不恰当转移导致了技术的倡导者的不当定位。预防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行动的发起者,由他们负责证明其计划采取的行动不会对环境和资源带来危害。新技术的倡导者在证明活动安全后,被定位为兴趣只在获利而漠不关心共同利益的人。技术的倡导者变成了为了逃避举证责任而玩把戏的人而非真正的风险审查者。此举十分的危险,因为我们有限的资源,不足以去审查每个风险,所以值得我们信赖的必须是可以信赖的审查者。所以,先行原则认为应该由提出限制性措施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6.预防原则通常采取专制的态度去对待一个技术,而先行原则则允许补偿处理,笔者同样认为对于技术的人类的立场应该是整治而不是禁止。
四、结语
假设预防原则在五百年之前就广泛应用,那么我们的文化和技术都将陷入停滞的局面。人类的苦难将延续至今,生活将继续贫穷、肮脏、粗野和短暂。我们会没有氯处理技术、没有净水技术、没有发电和输电技术、没有X光、甚至不能长距离的徒步旅行,因为包括技术在内的大多数的活动都有不可预期的影响。技术的停滞将会使得人类文明停滞。这种停滞是不切实际的选择,我们应该积极进取。而扼杀了创新自由的世界,我们将无法去积极进取。只有在自由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得到长足的进步。先行原则的态度是自然的不一定总是最好的,我们的世界想要进步就必然要把人类必须的技术与自然相结合。
先行原则让我们的世界百花齐放,并且在花儿有杂草和虫害的时候,能胸有成竹的对杂草和虫害进行必要的清理,而不是切断花苗的来源,最终使得我们的花儿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More,M.The Proactionary Principle [EB/OL],http://www.maxmore.com/proactionary.htm, 2005-07-29
[2] Markus Schmidt,Helge Torgersen,Agomoni Ganguli-Mitra,Alexander Kelle,Anna Deplazes, Nikola Biller-Andorno.SYNBIOSAFE e-conference:online community discussion on the societal aspects of synthetic biology[J]. Syst Synth Biol (2008) 2:7-17
[3] 李瑶.风险预防原则与生物安全问题研究--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核心[D],中国海洋大学,2008
[4]Carolyn Raffensperger,Joel A.Tickner,Joel Tickner. Protecting public health & the environment: Implementing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M],Island Press,1999:118
[5]Liu Hong, Richard Kreutzer. Comparing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the UnitedStates and China[J]. Environ Occup Med , 2004(8):340-344
作者简介:曾庆娟(1986-),女,汉族,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2008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生命伦理学。
关键词: 先行原则;预防原则;技术
人类正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一项新技术被创造出来,必然要有与时代相契合的伦理规制伴随之而来。目前国际上在规制技术方面常常使用的伦理原则是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二十年来最具影响力的伦理原则之一,它针对科学的不确定性,提出应该更谨慎的管理新技术,以防其带来不可预料的危害。而本文所谈论的先行原则是针对预防原则的弊端由Max More提出的另一种伦理原则。
一、先行原则(proactionary principle)
Max More提出的先行原则(又译成占先原则)其目的是优先保证人类的自由、进步和创新。先行原则下有10个核心准则,分别是:
1.创新自由。人类技术的创新自由对于全人类而言有重要的价值甚至十分关键。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自由不能无度的给予,势必要有一个范围去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开发、部署、限制这些新技术。我们必须对自由的范围有所限制,而且对所有的限制措施都应该进行仔细的研究,因为限制的越多我们失去机会的可能性也随之提高,限制的范围将与机会的丢失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提出限制性措施的人有举证责任。[1]
2.客观性。也就是执行决策的过程必须是客观、合理而明确的,它包括:过程中对风险的评估以及预测都应以现有科学为依据,而非情绪性的看法(包括公众的态度和反应);明确整个评估和预测过程,尽可能的详尽;充分的公开所预测的步骤和程序;确保信息以及决策程序的客观性;严格管理评估、预测的成本;选择无利益冲突(无私)的专家以减少偏见;使用系统评价的方法以改进整个程序;使用严格的审核程序(如评审小组)。
3.全面性。考虑所有合理的替代行为,包括不作为:全面的考虑不仅仅是对此项技术的所有考虑,还包括对放弃一个新技术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机会的丢失)的考虑,以及成本花费问题以及其他可靠的替代方案的风险等等。[1]在进行这些考虑的同时,研究者将要预测到的影响不仅是一些较集中的、即时的影响还有更广泛的、延时的影响。
4.公开性/透明性。考虑到可能受到影响的各方的利益,让整个投入过程对各方保持开放。
5.简洁性。使用的方法尽量简洁,只使用必要的方法,摒弃复杂的方法。
6.风险分类。优先的改善那些已知的、被证明确实存在的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构成威胁的风险,其次再是预测的、假定的风险。
7.公平性。对待科技风险和自然风险上,我们应该一视同仁。尽量避免过于重视人类带来的科技风险和过于轻视自然界存在的风险。在这一点上,我们要充分考虑到技术进步带来的种种益处。
8.协调性。当一项活动发生具有极高的可能性,一旦发生又具有非常严重的影响时,我们才考虑限制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活动同时会产生利益,那么我们应该考虑根据限制来降低其利益的估算。如果限制技术进步的措施确实是正确的,那么确保这些措施的限度与可能的效果限度协调一致。[2]
9.优先顺序。在选择措施去减轻有害的影响时,有优先级的区别:a.处理人类面临的风险先于其他智能生命;b.处理非致命威胁人类健康的风险先于仅仅对在合理范围内对环境构成威胁的风险;c.优先处理迫在眉睫的风险;d.优先处理人类给予更高期望更多关注的风险和不可逆转的持久的风险。
10.实时更新。决策者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或者每隔一段时间就应当重新审视当初的决定,因为客观世界的各种条件总是不断变化。
二、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
预防原则(又被译成预警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它首先是作为一个环境法律原则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产生德国,当时被称为"vorsorgeprinzip"或者预见性原则。其作为法律文件时主要有四个要点:1、避免损害2、在确定是否有威胁时,科学研究有着决定性作用3、在对伤害的因果联系得出科学的证据之前就应采取预防措施4、所有技术的发展都应该建立在减少环境负担的基础上。[3]
一开始,预防原则的使用范围十分狭窄,仅仅是在自然环境方面(如海洋环境保护),但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中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预防原则的引用是其国际地位的转折点。此后,预防原则很快被许多国家和国际社会接受,被写进许多国际性的环保公约和条约之中,《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 、《地球宪章》(2000) 和《卡塔赫纳生物技术安全议定书》(2003)等都采纳了这一原则。如今,它也被作为一项伦理原则来限制新技术。预防原则至今仍然没有被赋予一致认可的定义,占主流地位的有以下几种定义:
A:1982年的联合国世界自然宪章中认为预防原则是:当潜在的不利影响没有完全被参透时,任何有潜在威胁的活动都不应该进行。(强)
B:《里约宣言》原则15中的定义:"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能力,广泛采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弱)
C:Wingspread在1998环保会议文件中的定义:"当一项活动对人体的健康或者环境产生危害的威胁时,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强)
D:2000 年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地球宪章》的表述是:防止破坏是最佳的环境保护方法;当知识有限时,应采取预先防范措施。即使在科学知识不全面或不确凿时,也要采取行动以避免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的可能性。那些认为拟开展的活动不会造成重大危害的人应承当举证的责任,并使责任方对环境破坏负责。(强)
区分各种定义之后,可以看到:
1.预防原则可分为强预防原则和弱预防原则
所谓强预防原则,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为"无遗憾"原则,其在预防风险时不考虑成本效益。[3]①它认为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即使监管的经济代价很高;②不接受任何环境风险,无论什么经济或社会效益可能出现。但实际上,强预防原则所要求的风险禁令是很难实现的。
弱预防原则则允许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它主张从社会可接受的水平出发,对环境风险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方法。[3]它主张平衡带来的利益与产生的成本花费。
2.预防原则的核心内容
①预防原则的核心是预防。A定义显然表明了预防的重要性。B定义中:不得以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C定义中:即使有些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科学上的充分确定,也应当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D定义中:即使在科学知识不全面或不确凿时,也要采取行动以避免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的可能性。他们都指向,即使当下的科学还不能完全证明行为与潜在伤害有关系,我们也应采取行动进行预防。
②举证责任转移。D定义中提到:那些认为拟开展的活动不会造成重大危害的人应承当举证的责任,并使责任方对环境破坏负责。以前的政策是由环境和资源保护主义者承担证明相关活动不可能对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责任。根据预防原则,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行动的发起者,由他们负责证明其计划采取的行动不会对环境和资源带来危害。
三、先行原则与预防原则之比较
从对预防原则不足的分析上,我们可以发现先行原则之于当下的社会更具有时代精神:
1.预防原则总是假设一个最坏的情况。[4]而这个最坏的情况常常不自觉的把我们引上了一条错误的道路,在潜意识里告诉我们总会导致一个坏的结果。它让我们相信任何化学物质释放到环境中都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灾难,转基因生物将会导致不可逆转的严重的意外。而先行原则的基调是创新自由,分散了我们的注意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放弃了最坏的情况,相反我们更要全面的考虑所有情况。
2. 预防原则分散了我们对于已存在的风险的注意力,特别是自然风险。它总是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假设性的技术风险,而忽略了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的真实的对健康和环境已经构成威胁的风险,特别是自然风险。它使得我们忽略了自然风险带来的危害和环境破坏(如饥荒)。预防原则的薄弱环节就在于它以未来可能发生的技术风险为重点,而忽视了实际发生的自然风险。而先行原则的公平性要求我们对待自然风险和技术风险一视同仁。[1]
3.预防原则中的假设的限制或限制措施的影响都是正面或中性的,从来没有负面影响。[5]预防原则的信徒认为那些限制不会对人类构成危害。但恰恰是这一原则的应用程序本身就可能危及我们的健康。例如,公民的健康与公民的生活水平有一致相关性,而广泛的应用预防原则会限制经济活动从而降低人们的生活标准,导致恶化健康。而先行原则所要求的协调性恰恰弥补了这一缺憾。
4.预防原则偏袒自然多于人造,而且它忽视了技术带来的潜在利益。预防原则没有把对自然的威胁和人类的威胁的处理放在同一层次上。预防原则的使用者通常都支持自然的产物优于人造的产品。该原则造成了一个人们认为技术的停滞不前要优于包含风险的技术进步。加州大学的生物化学家Bruce Ames已经证实,我们接触的危险化学品几乎全部来自于天然化学物质形式。然而人们对于化学物质的恐惧和关注仅仅是集中在合成的化学物质上。先行原则则要求我们同等对待有同样效果的某一化学物质,无论它是天然还是合成的。尽管如此,人为制造危险的化学品仍然是有罪的,除非这些化学品被证明是无辜的衍生物或天然物质。
5.预防原则对于举证责任的不恰当转移导致了技术的倡导者的不当定位。预防原则要求举证责任将转移至行动的发起者,由他们负责证明其计划采取的行动不会对环境和资源带来危害。新技术的倡导者在证明活动安全后,被定位为兴趣只在获利而漠不关心共同利益的人。技术的倡导者变成了为了逃避举证责任而玩把戏的人而非真正的风险审查者。此举十分的危险,因为我们有限的资源,不足以去审查每个风险,所以值得我们信赖的必须是可以信赖的审查者。所以,先行原则认为应该由提出限制性措施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6.预防原则通常采取专制的态度去对待一个技术,而先行原则则允许补偿处理,笔者同样认为对于技术的人类的立场应该是整治而不是禁止。
四、结语
假设预防原则在五百年之前就广泛应用,那么我们的文化和技术都将陷入停滞的局面。人类的苦难将延续至今,生活将继续贫穷、肮脏、粗野和短暂。我们会没有氯处理技术、没有净水技术、没有发电和输电技术、没有X光、甚至不能长距离的徒步旅行,因为包括技术在内的大多数的活动都有不可预期的影响。技术的停滞将会使得人类文明停滞。这种停滞是不切实际的选择,我们应该积极进取。而扼杀了创新自由的世界,我们将无法去积极进取。只有在自由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得到长足的进步。先行原则的态度是自然的不一定总是最好的,我们的世界想要进步就必然要把人类必须的技术与自然相结合。
先行原则让我们的世界百花齐放,并且在花儿有杂草和虫害的时候,能胸有成竹的对杂草和虫害进行必要的清理,而不是切断花苗的来源,最终使得我们的花儿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More,M.The Proactionary Principle [EB/OL],http://www.maxmore.com/proactionary.htm, 2005-07-29
[2] Markus Schmidt,Helge Torgersen,Agomoni Ganguli-Mitra,Alexander Kelle,Anna Deplazes, Nikola Biller-Andorno.SYNBIOSAFE e-conference:online community discussion on the societal aspects of synthetic biology[J]. Syst Synth Biol (2008) 2:7-17
[3] 李瑶.风险预防原则与生物安全问题研究--以《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为核心[D],中国海洋大学,2008
[4]Carolyn Raffensperger,Joel A.Tickner,Joel Tickner. Protecting public health & the environment: Implementing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M],Island Press,1999:118
[5]Liu Hong, Richard Kreutzer. Comparing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in the UnitedStates and China[J]. Environ Occup Med , 2004(8):340-344
作者简介:曾庆娟(1986-),女,汉族,湖南衡阳人,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2008级伦理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生命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