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摘 要:法院职权配置系指法院的权限、级别、业务机构按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律规定行使、运作的统称。法院职权配置包括外部职权如何设定及内部职权如何运作两方面的内容。优化法院职权配置就是如何按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地配置法院权限、级别,设立符合审判规律与特点的业务庭和专业化合议庭,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用法官,以达到提高法官专业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提高之目的。当前,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低下,法院及法官的形象不佳已成为当今社会一种不争的事实。就如何改革法院职权配置问题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法院;法院职权;优化配置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225-02
为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历经多年改革的法院,却总是摆脱不了那种自身权威不足、公信力不高、法官形象不佳的问题。对于上述法院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司法体制框架下,也可以进行有助于地方法院提高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性和法制统一性并能有效改善法院与法官形象的改革。下面就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提出以下几点设想和建议。
1 法院在外部职权优化配置方面,其职权级别应与同级行政机关职权级别相当或相等
法院现有的职权级别,从最高法院、省高院、中级法院到基层法院的四级法院,在实践中其级别只相当于行政机关的省部级、厅局级、处级、科级职级;例外的是每一级的法院院长实行高一级别的配置。虽然法院院长高配了,但法院在这种职权配置中,其权限及权威自然是无法与同级行政机关相比拟的,因为其职级和职权要比同级行政机关低,造成了地方法院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局面。法院的职权之所以必须要与同级行政机关相当或相等,主要是由于法院不仅肩负着规范、调整私权法律关系的职能,同时又负有规范、监督公权的法定职责,如果法院的职权低下,就难于起到对公权的规范、监督等裁判之作用。同时,因为法院职权及级别低下,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职权、级别较低,造成许多法官不愿意留在基层法院工作,偏远的基层法院无法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等事例非常明显。可见,法院在外部职权配置方面,其职权级别应与同级政府职权级别相当或相等是有宪法依据并为法治社会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
2 地方法院院长应由同级地方党委的一名常委担任
目前我国每一级的法院院长相对于党委、政府相同一级别负责人来讲,其政治待遇、行政级别和法律地位仍是较低的,如在领导干部按职位的排名序列中,法院院长每每都是排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之后。地方法院院长这种职位、级别排列,给人的感觉始终是法院的权限、级别都是低于地方党委、政府的,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也素来是这样认为的。提高法院职权后,这种情形是否能改变呢?既然地方法院要了解地方的社情民意,做到既要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又要依法配合地方党委、政府作好司法稳定等工作,那么,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层中,没有一名法院领导参与是难于办到的,尤其是在倡导法治的今天法院院长这种角色更为明显与突出。由于地方法院院长不可能兼任政府决策层官员,故地方法院院长就只能兼任地方党委的决策官员。从理论上来讲,地方法院院长兼任地方党委常委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要求及实际是相适应的,具有重大的法治与现实意义。
(1)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权威,有利于法院独立公正司法。法院因其院长的政治地位、职权级别的提高而拥有了对地方更多的发言权;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会因法院院长的地位提高而更加尊重法院。
(2)有利于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更多、更详细地了解和支持。法院院长成为常委后,将使地方党委更加全面、科学地了解司法权行使的特点、规律及专业特征,从而有力地支持、协助法院的工作。
(3)法院院长兼任地方党委常委,也起到改变执政党形象的作用。由于法院院长系法律专业人才,其进入党委决策层后,将在法律知识、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司法专业及规律方面给予地方党委及常委会必要的解释与说明,从而更加有利于法院的公正执法;地方党委也会因法院院长的加入而在制订决策、方针等方面更能做到依法、守法,从而达到尊法、崇法的导向效应。
3 法院在内部职权优化配置方面,应像医院使用医生、学校使用教师一样,确立法官的核心地位,使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现
法院内部职权的优化配置,是通过法院内设机构尤其是业务庭及合议庭优化组合并通过选用法官来实现的。在这一职权配置方面,业务庭是平台和基础,专业化合议庭是前沿阵地,而法官的选用是核心。为此法院应根据法官的专业特长、专业素养、业务水准、知识结构和审判经验等,按照法院的审判特点、案件类型,将法官分为刑事型、民事型、商事型、知识产权型、行政型等业务型审理法官,就像医院分为内科、外科、儿科、妇科等医生,学校分语文、数学、化学、物理等教师一样,充分重视业务庭与法官的专业化特点关系及内在联系;同时在合议庭组合方面,注意各个法官的专业特长、知识结构、审判经验等,优化合议庭的专业结构,尽量做到人尽其才、学有所用。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行政管理尽量由非法官人员去做。笔者认为,只有当我们按照本文第一项改革方案即法院在外部职权优化配置方面达到目标或比这一方案更优的目标达到之后,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之基础与前提才能有牢靠的保证和巩固。要使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现,就必须真正确立起法官的中心或核心地位,明确法官在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
4 上、下级法院之间,应摒除行政化管理,真正回归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虽然上、下级法院之间按法律规定是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变相的行政化管理,如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上级法院法官到下级法院任职等,已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下级法院作为一个独立审判机关之地位与功能。如果不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权关系,则法院的职权优化配置也会成为空话。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及法院组织法规定来讲只能是审判监督与被审判监督的关系,要真正落实宪法、法院组织法这些规定,就必须做到:一是杜绝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案件请示、汇报和检查等制度,并禁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下达任何的指示、指令。二是实行上级法院业务庭的法官从下级法院业务庭优秀法官中选用的做法,如法官的任职年限、专业专长、审判业绩、个人表现、社会评价等等来综合考核录取,从而优化上级法院法官的队伍结构,增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力量与监督权威。三是实行本级法院院长尽可能由本级法院产生的选拔做法,减少或避免下级法院院长由上级法院院长直接委派的方法。法官的流向只能是由下而上,而不能由上而下。因为由上而下只能会造成上、下级法院的服从与受制,并不利于优秀法官的培育和司法公正的弘扬。四是法院的执行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可由上一级法院统一或协调安排,因为执行工作不属于独立性的审理工作,另外,执行的权威有时还要靠其他力量的支持。
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涉及到法院与党委、政府的关系,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法院内设机构与法官的选用关系及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等诸多问题。这些关系既是司法权公正行使的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权内部运作的规律性体现。要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改善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就应依司法权运行的规律性来配置法院的权限、级别,设立业务庭和合议庭,科学地选用法官。
参考文献
[1]蒋惠岭著.法院体制改革中的理论难点及其出路[J].人民司法,2004,(5).
[2]米健著.法治国家与法官国家[N].人民法院报,2003-1-31(3).
[3]徐光明,姚建忠著.专业化合议庭建设有利于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N].人民法院报,2008-12-10(5).
[4]熊先觉著.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1.
[5]顾培东著.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J].法学研究,2000,(3).
摘 要:法院职权配置系指法院的权限、级别、业务机构按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律规定行使、运作的统称。法院职权配置包括外部职权如何设定及内部职权如何运作两方面的内容。优化法院职权配置就是如何按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科学、合理、规范、有效地配置法院权限、级别,设立符合审判规律与特点的业务庭和专业化合议庭,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用法官,以达到提高法官专业水平,促进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提高之目的。当前,司法权威不足,司法公信力低下,法院及法官的形象不佳已成为当今社会一种不争的事实。就如何改革法院职权配置问题提出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法院;法院职权;优化配置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225-02
为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历经多年改革的法院,却总是摆脱不了那种自身权威不足、公信力不高、法官形象不佳的问题。对于上述法院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司法体制框架下,也可以进行有助于地方法院提高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性和法制统一性并能有效改善法院与法官形象的改革。下面就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提出以下几点设想和建议。
1 法院在外部职权优化配置方面,其职权级别应与同级行政机关职权级别相当或相等
法院现有的职权级别,从最高法院、省高院、中级法院到基层法院的四级法院,在实践中其级别只相当于行政机关的省部级、厅局级、处级、科级职级;例外的是每一级的法院院长实行高一级别的配置。虽然法院院长高配了,但法院在这种职权配置中,其权限及权威自然是无法与同级行政机关相比拟的,因为其职级和职权要比同级行政机关低,造成了地方法院从属于地方行政机关的局面。法院的职权之所以必须要与同级行政机关相当或相等,主要是由于法院不仅肩负着规范、调整私权法律关系的职能,同时又负有规范、监督公权的法定职责,如果法院的职权低下,就难于起到对公权的规范、监督等裁判之作用。同时,因为法院职权及级别低下,尤其是基层法院的职权、级别较低,造成许多法官不愿意留在基层法院工作,偏远的基层法院无法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等事例非常明显。可见,法院在外部职权配置方面,其职权级别应与同级政府职权级别相当或相等是有宪法依据并为法治社会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
2 地方法院院长应由同级地方党委的一名常委担任
目前我国每一级的法院院长相对于党委、政府相同一级别负责人来讲,其政治待遇、行政级别和法律地位仍是较低的,如在领导干部按职位的排名序列中,法院院长每每都是排在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之后。地方法院院长这种职位、级别排列,给人的感觉始终是法院的权限、级别都是低于地方党委、政府的,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也素来是这样认为的。提高法院职权后,这种情形是否能改变呢?既然地方法院要了解地方的社情民意,做到既要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又要依法配合地方党委、政府作好司法稳定等工作,那么,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决策层中,没有一名法院领导参与是难于办到的,尤其是在倡导法治的今天法院院长这种角色更为明显与突出。由于地方法院院长不可能兼任政府决策层官员,故地方法院院长就只能兼任地方党委的决策官员。从理论上来讲,地方法院院长兼任地方党委常委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司法要求及实际是相适应的,具有重大的法治与现实意义。
(1)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权威,有利于法院独立公正司法。法院因其院长的政治地位、职权级别的提高而拥有了对地方更多的发言权;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等会因法院院长的地位提高而更加尊重法院。
(2)有利于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更多、更详细地了解和支持。法院院长成为常委后,将使地方党委更加全面、科学地了解司法权行使的特点、规律及专业特征,从而有力地支持、协助法院的工作。
(3)法院院长兼任地方党委常委,也起到改变执政党形象的作用。由于法院院长系法律专业人才,其进入党委决策层后,将在法律知识、法律程序、法律适用等司法专业及规律方面给予地方党委及常委会必要的解释与说明,从而更加有利于法院的公正执法;地方党委也会因法院院长的加入而在制订决策、方针等方面更能做到依法、守法,从而达到尊法、崇法的导向效应。
3 法院在内部职权优化配置方面,应像医院使用医生、学校使用教师一样,确立法官的核心地位,使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现
法院内部职权的优化配置,是通过法院内设机构尤其是业务庭及合议庭优化组合并通过选用法官来实现的。在这一职权配置方面,业务庭是平台和基础,专业化合议庭是前沿阵地,而法官的选用是核心。为此法院应根据法官的专业特长、专业素养、业务水准、知识结构和审判经验等,按照法院的审判特点、案件类型,将法官分为刑事型、民事型、商事型、知识产权型、行政型等业务型审理法官,就像医院分为内科、外科、儿科、妇科等医生,学校分语文、数学、化学、物理等教师一样,充分重视业务庭与法官的专业化特点关系及内在联系;同时在合议庭组合方面,注意各个法官的专业特长、知识结构、审判经验等,优化合议庭的专业结构,尽量做到人尽其才、学有所用。而法院的执行工作和行政管理尽量由非法官人员去做。笔者认为,只有当我们按照本文第一项改革方案即法院在外部职权优化配置方面达到目标或比这一方案更优的目标达到之后,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之基础与前提才能有牢靠的保证和巩固。要使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现,就必须真正确立起法官的中心或核心地位,明确法官在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
4 上、下级法院之间,应摒除行政化管理,真正回归到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虽然上、下级法院之间按法律规定是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变相的行政化管理,如案件请示汇报制度、上级法院法官到下级法院任职等,已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下级法院作为一个独立审判机关之地位与功能。如果不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职权关系,则法院的职权优化配置也会成为空话。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从宪法及法院组织法规定来讲只能是审判监督与被审判监督的关系,要真正落实宪法、法院组织法这些规定,就必须做到:一是杜绝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的案件请示、汇报和检查等制度,并禁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下达任何的指示、指令。二是实行上级法院业务庭的法官从下级法院业务庭优秀法官中选用的做法,如法官的任职年限、专业专长、审判业绩、个人表现、社会评价等等来综合考核录取,从而优化上级法院法官的队伍结构,增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力量与监督权威。三是实行本级法院院长尽可能由本级法院产生的选拔做法,减少或避免下级法院院长由上级法院院长直接委派的方法。法官的流向只能是由下而上,而不能由上而下。因为由上而下只能会造成上、下级法院的服从与受制,并不利于优秀法官的培育和司法公正的弘扬。四是法院的执行工作、行政管理工作可由上一级法院统一或协调安排,因为执行工作不属于独立性的审理工作,另外,执行的权威有时还要靠其他力量的支持。
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涉及到法院与党委、政府的关系,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法院内设机构与法官的选用关系及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等诸多问题。这些关系既是司法权公正行使的基本特征,也是司法权内部运作的规律性体现。要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改善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就应依司法权运行的规律性来配置法院的权限、级别,设立业务庭和合议庭,科学地选用法官。
参考文献
[1]蒋惠岭著.法院体制改革中的理论难点及其出路[J].人民司法,2004,(5).
[2]米健著.法治国家与法官国家[N].人民法院报,2003-1-31(3).
[3]徐光明,姚建忠著.专业化合议庭建设有利于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N].人民法院报,2008-12-10(5).
[4]熊先觉著.司法制度与司法改革[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5):1.
[5]顾培东著.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J].法学研究,2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