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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职教育发展
由于高职教育一直是在探索中高速前进,加之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因此,发展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要想尽可能地少走弯路,需要不断地进行反思。(1)高职“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不可偏离党的教育方针。高职教育应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应该为国家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实用型人才,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不可以忽視了受教育者今后的发展和他们今后人生的幸福。(2)高职示范性院校建设——不能致使院校之间长期贫富分化。对于承担建设和示范的示范性院校来说,进入示范性院校行列不是仅仅为获取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支持,不能一味追求自身发展;非示范院校也应该正确对待差距,把差距作为动力,积极地向示范性院校虚心学习,努力缩小差距。(3)高职院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不可采取权宜之计。学校与企业可以生产要素股份、资本股份、智力股份等股份构成形式对实训基地进行投入,按照股份制企业的机制进行运作。(4)高职“双师”素质培养——需要量力而行。提高教师水平,培养“双师”素质和实践能力这一思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做法上需要合理和适度。(5)高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能以牺牲受教育者的长远发展为代价。开展工学结合的思路不能是“以工促工”仅仅培养学生职业能力,而是应强调“以工促学”,同时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长远发展能力。
摘自《教育学术月刊》2010年第九期童乃诚《关于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若干误区的思考》
关于职业教育规模国际竞争力
从世界范围看,首先,大部分国家职业教育规模国际竞争力评价指数都在50以下,表明各国职业教育规模国际竞争力整体水平有待提高,这与职业教育在世界各国认可程度普遍较低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其次,各国职业教育规模国际竞争力综合评价指数分布比较分散,这与参评国家的数量较多且经济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相差较大有关,表明职业教育规模与一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相关性。再次,职业教育规模国际竞争力水平与人均GDP呈现动态平衡性,在人均GDP处于一定水平之前,职业教育的规模快速增长;当人均GDP达到并超越一定水平后,职业教育规模呈现平稳增长并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据此可以认为,职业教育规模的发展要根据一国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而适度调整。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VAER(职业教育注册学生人数占该层次所有教育类型注册学生人数的百分比)为19,排名第20位,相对较高,说明经过近年来的大规模发展,我国教育的职普比正趋近合理;我国的VGER(职业教育毛入学率)为9,排名42位,相对较低,说明我国还有相当大比例的适龄人口没有通过接受职业教育走入社会,这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国适龄人口劳动技能偏低的事实,同时也表明我国职业教育向全民教育和终身教育发展的速度还不够快;我国的职业教育规模竞争力综合指数G为21,排名35位,处于第二阵营,略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相对我国人口数量而言,职业教育规模还不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应适度扩大。因此,应将我国职业教育的规模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摘自《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0年第五期陈衍,张祺午,于海波,房巍《中国职业教育规模国际竞争力比较分析》
关于高职院校的学术权力
从高职院校内部的权力系统来看,主要有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两种类型。虽然许多高职院校已经建立了一些代表学术权力的组织,但行政权力在其各项事务决策和管理中仍发挥着主导作用,普遍存在着行政权力越位、行政权力泛化的现象,学术权力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无法在学术事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高职院校学术权力式微主要表现在行政权力泛化、以行政权力干预或者取代学术权力的情况普遍存在;学术组织不健全、学术权力运作机制不完善;学术组织中大部分成员均为学校管理人员,从事教学和科研实际工作的成员偏少且很难发挥实际性作用等方面。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现实发展途径须在加强高职教育各种权力主体的对话、尊重和认同基础上,充分认识到学术权力对促进高职教育发展的重要作用,发挥院(校)长在学术权力发展中的协调和促进作用,寻求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推进方式融合,增强高职教师群体的专业化程度,并在制度、组织、运行和监督上保证其学术权力的正常运转。
摘自《职教论坛》2010年第二十七期胡昌送《高职院校学术权力的困境、诉求与发展》
关于大学自主与国家监督
从权力性质的角度而言,大学的自主权可区分为三个层面。一是自主立法权。即大学自治规章——如招生规则、学籍规则、选课规则、学生奖惩规则以及考试规则等的创制权;二是自治行政权。所谓自治行政就是依据上述颁行有效的自治规章或曰“校规”,对学术或其他大学内部事务所为的执行活动;三是自主裁决权。按照现代宪政的基本原理,司法权统归国家垄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他非司法机构裁决权的完全剥夺。对于学术争议和其他管理纠纷,在内部救济程序意义上大学行使一定程度的判断职能,如学生(教师)内部申诉制度就具有这种“准司法”的特征。国家对大学自主的介入首先并主要表现为国家立法权的拓展与介入,国家权力和大学自主权之间的冲突,也主要表现在二者对立法权的争夺。大学自主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学术自由,这就意味着大学自主下的自治规章创制权直接源于宪法位阶的基本权利,其自主的宗旨在于排除国家对学术事务的强权干涉。也就是说,如果本质上属于大学范围内的学术活动,理应不受来自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及其立法结果(国家法律)的拘束。
摘自《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0年第五期倪洪涛《论大学自主与国家监督》
关于职业教育的制度功能
职业教育制度是为职业教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最终目标在于促进职业教育更好、更快和健康地发展,从多角度对职业教育制度的功能进行审视,可以有更为清晰和全面的认识。(1)规范职业教育活动的秩序。这是从社会学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之所以制定职业教育制度,就是因为认识到职业教育制度可以保证职业教育活动能有序运作。(2)降低职业教育活动的交易成本。这是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就是以减少交易成本为主要目的的典型实例。(3)激励和约束职业教育利益相关者。这是从管理学理论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管理学意义上的利益相关者是组织外部环境中受组织决策和行动影响的任何相关者。(4)营造职业教育发展的环境。这是从文化学视角对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认识。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减少不确定性。
摘自《价值工程》2010年第二十九期王云波《职业教育制度功能的多维度分析》
(逸公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