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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分别与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在经贸领域达成的以CEPA、ECFA等为代表的两岸四地经济合作规则,体现出不同于既有法律制度的特色。一般意义上,合作规则表现为以两岸四地经济合作为内容规则与落实该合作的有序性机制为形式规则相结合的新型法律制度。具体层面上,合作规则对国内法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即形成了以国内法为基础规则、合作规则为派生规则的现象;WTO规则在两岸四地间的实践与四地间经济合作的进一步需求,形成了以WTO为基础规则、合作规则为派生规则的现象。在规范层面上,合作规则体现了经济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合作规则反映了全球化、区域化背景下,四地间经济合作秩序在国内法和WTO规则中的创新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