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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这在政策上肯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各地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也基本持肯定态度并制定相关行政性规范文件。然而,即将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却未包含此种物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上地位的模糊必然导致权利实施和维护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