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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十多年的努力,在农业农村部的主导下,一大批初级农产品被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少已经成为名牌,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助推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进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也掀起了申请登记的热潮,也暴露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片面的认识,本文从管理形式、与品牌的关系、关注的方向三个方面阐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属性,以期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态势。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
2007年国家农业部审议通过《农产后抑郁症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到2018年,10年间全国共有2242个农产品被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成就了一大批在市场上具有很高声誉的农产品品牌,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农业农村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受到基层各级农业产业管理机构的肯定。同时也应该看到,农产品地理标志也受到了毫无差别的追捧,出现了一股申请登记热潮,普遍认为农产品只要获得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就必定成为品牌、就会畅销、就会获利,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会对推动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对其基本属性有正确的认识。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管理方式。地理标志起源于法国,已有超过100年的历史,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国际上最早出现地理标志概念的法律性文件,其名称是从“货源标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名称演变而来,所指向的产品可以是农业初级产品、加工产品,也可以是工业产品。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对地理标志有保护的义务,得到全球认可,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1999年8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随后我国的《商标法》以商标注册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幅员辽阔,地理资源丰富,造就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農产品和工业品。在实行地理标志制度的前期,绝大多数涉及到农产品,因质监和工商系统专业的缺陷,产生了一些不容易协调的问题,因此原国家农业部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采用将农业初级产品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方式进行管理。可以说,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出现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包括了基于对农业初级产品的关注,我认为是对地理标志管理的一种独创形式,把具有独一无二品质特点的农产品集中管理,同时又没有脱离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框架,从10多年的实践结果来看,这种管理模在专业和效率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农产品地理标志本身不必然成为品牌。目前,很多人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个区域公共品牌,在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过程中,把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视为完成任务。地理标志以管理农业初级农产品为对象,并不统一指向哪一个具体农产品,它是一项制度,主要用来规范自由市场的经营行为,具体来说是为品质独特的产品创造正常有序的经营秩序,免受过度商业化的破坏,使大自然的馈赠及人类的创造生生不息并得以传承,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地理标志是一种认定并标识的过程,通过严格的管理实现其初衷。而品牌的本质是私有财产的符号,用于区分与其他个体的财产,通常是把有关产品的理念、文化、质量、服务等融合在符号里并传播出去,目的是提高知名度并获取最大的利益,需要经营主体的长期经营。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全体从业者的共同努力,声誉良好,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可,影响力逐步扩大,制度的优越性逐步体现,公信力也越来高,各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在打造品牌的时候也必然运用了这种优越性和公信力,成功的依靠地理标志制度创建品牌的案例为数不少,但是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地理标志特别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品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农产品地理标志重点关注独特品质及其产生的因素。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将符合地理标志属性的农产品集中统一管理的一种体系,究其本质必然受到地理标志制度框架的约束,这点从“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的定义可以看出其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我们从制度的认可还是从标志的标识上理解,农产品地理标志首先是关注产品的品质,进而关注决定这种特定品质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也等于说是明确了保护的方向和内容。现实中,给农产品地理标志加的诸如“发展经济”这样的定语貌似“高大上”,但是显得与地理标志制度所倡导的理念格格不入,这可以从著名的“祁门红茶”案终审判决的判决书中得到印证,地理标志的发展从来都不是以“推动经济建设”这种思维作为出发点的,保护农产品的特定品质及其决定这种品质的因素才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精髓所在。
关键词:农产品;地理标志
2007年国家农业部审议通过《农产后抑郁症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到2018年,10年间全国共有2242个农产品被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成就了一大批在市场上具有很高声誉的农产品品牌,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农业农村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受到基层各级农业产业管理机构的肯定。同时也应该看到,农产品地理标志也受到了毫无差别的追捧,出现了一股申请登记热潮,普遍认为农产品只要获得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就必定成为品牌、就会畅销、就会获利,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会对推动农产品地理标志事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改变这种局面,需要对其基本属性有正确的认识。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管理方式。地理标志起源于法国,已有超过100年的历史,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国际上最早出现地理标志概念的法律性文件,其名称是从“货源标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名称演变而来,所指向的产品可以是农业初级产品、加工产品,也可以是工业产品。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对地理标志有保护的义务,得到全球认可,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1999年8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随后我国的《商标法》以商标注册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幅员辽阔,地理资源丰富,造就了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農产品和工业品。在实行地理标志制度的前期,绝大多数涉及到农产品,因质监和工商系统专业的缺陷,产生了一些不容易协调的问题,因此原国家农业部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采用将农业初级产品登记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方式进行管理。可以说,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出现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包括了基于对农业初级产品的关注,我认为是对地理标志管理的一种独创形式,把具有独一无二品质特点的农产品集中管理,同时又没有脱离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框架,从10多年的实践结果来看,这种管理模在专业和效率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农产品地理标志本身不必然成为品牌。目前,很多人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个区域公共品牌,在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过程中,把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视为完成任务。地理标志以管理农业初级农产品为对象,并不统一指向哪一个具体农产品,它是一项制度,主要用来规范自由市场的经营行为,具体来说是为品质独特的产品创造正常有序的经营秩序,免受过度商业化的破坏,使大自然的馈赠及人类的创造生生不息并得以传承,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地理标志是一种认定并标识的过程,通过严格的管理实现其初衷。而品牌的本质是私有财产的符号,用于区分与其他个体的财产,通常是把有关产品的理念、文化、质量、服务等融合在符号里并传播出去,目的是提高知名度并获取最大的利益,需要经营主体的长期经营。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实施以来,通过全体从业者的共同努力,声誉良好,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认可,影响力逐步扩大,制度的优越性逐步体现,公信力也越来高,各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在打造品牌的时候也必然运用了这种优越性和公信力,成功的依靠地理标志制度创建品牌的案例为数不少,但是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地理标志特别是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品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农产品地理标志重点关注独特品质及其产生的因素。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将符合地理标志属性的农产品集中统一管理的一种体系,究其本质必然受到地理标志制度框架的约束,这点从“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的定义可以看出其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我们从制度的认可还是从标志的标识上理解,农产品地理标志首先是关注产品的品质,进而关注决定这种特定品质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也等于说是明确了保护的方向和内容。现实中,给农产品地理标志加的诸如“发展经济”这样的定语貌似“高大上”,但是显得与地理标志制度所倡导的理念格格不入,这可以从著名的“祁门红茶”案终审判决的判决书中得到印证,地理标志的发展从来都不是以“推动经济建设”这种思维作为出发点的,保护农产品的特定品质及其决定这种品质的因素才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精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