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客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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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过失客观化是指以善良管理人社会生活上之注意义务,作为过失判断之根据。本文从过失客观化的概念、表现规则等出发,旨在使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基础上,更加注意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使侵权责任法充分发挥保障社会安全的功能。
  关键词:过失;规则;过失客观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96-01
  一、过失客观化的概念
  过失客观化即“以善良管理人社会生活上之注意义务,作为过失判断之根据”。行为人如果违反了“善良管理人”或者“合理人”应当具有的注意义务而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除了有法定免责事由以外,无需考虑行为人内在心理状态的可非难性,就可以从其外在行为表现上直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的程度。过失客观化体现了认定过失标准的客观性,是现代侵权责任法在过失认定上的发展方向。
  二、过失客观化的体现
  (一)过失客观化的一般规则
  1、过失客观化判断一般情况下过失的规则
  在过失客观化中,过失一般被认为是违反了某种特定标准的行为,过失的认定过程实际上就是对某种行为可非难性的一种考量。在大陆法系,过失客观化通常以“良家父”、“善良管理人”、“法定的行为”等行为规则对一般情况下的过失进行判断。在英美法系,过失客观化则通常以“理性人”、“合理人”等行为规则对一般情况下的过进行判断。
  过失客观化中“良家父标准”来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将注意分为“疏忽之人”和“良家父”两个等级,未尽到“良家父”的注意义务,就会被认为有轻过失。
  在大陆法系,过失客观化还存在着另外一种重要的运行方式,即以“法定的行为”规则判断过失。《德国民法典》第 276 条第 2 款规定:“疏于尽到社会生活上的必要注意,属于有过失”。在过失客观化运行的过程中,德国法学家在对“法定的行为”规则进行分析和总结的基础上,又建立起了“交易安全义务理论”。在该理论中,“人际交往安全义务”又构成了新的判断过失标准。另外,德国民法的过失客观化在判断过失时又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了同职业、同年龄人的行为准则作为认定过失的客观标准,更加合理准确。
  在英美法系,过失客观化通常以“理性人”和“合理人”的行为规则对一般情况下的过失进行判断。“理性人”标准被定义为一个有普通预见能力的人应当具有的注意程度。在英国的制定法上,设定了很多法定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注意义务,就会被认定为有过失。“合理人”行为规则是美国侵权责任法中过失客观化对一般情况下的过失进行判断的依据。
  2.过失客观化对过失程度划分的规则
  过失客观化在认定过失的基础上,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程度为中心线,将人们在生活上的注意程度划分为五个等级,最高等级为一般人所不能注意,是不可抗力所产生的损害;其次为一般人所能注意的极限,是事变产生的损害;接下来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未能尽到这种注意将构成抽象轻过失;再往下是自己处理事务同一的注意,未能尽到该注意将构成具体轻过失;最后是一般人所能注意的起点,未能尽到此种注意将构成重大过失。除去由于不可抗力和事变造成的损害,违反其他三种相应的注意造成了损害,行为人才可能具有过失。在侵权责任法上,判断过失所依据的客观标准被划分“普通人的注意”、“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以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过失客观化将相应的被判定行为人分别构成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
  (二)过失客观化的特殊规则
  1.“违法视为过失”规则
  “违法视为过失”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则可以认定该行为人具有过失。
  法国法院在解决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运用相邻权和近邻损害规则创立了“忍受限度论”。如果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超过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可以忍受的限度,首先可以认定其行为是违法行为,然后再依据一定标准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过失。体现了过失客观化在特殊领域内运行状况。
  德国民法运用过失客观化对违法行为的进行过失判断直接表现为法律规定。
  在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运用过失客观化对违法行为进行过失判断,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保护他人的制定法、自治条例、法院成例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过失。被越来越多的运用在受害人难以证明行为人有过失的特殊侵权案件中。
  2.以危險的不合理性判断过失规则
  针对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的问题,美国侵权法学家 Terry 创立了一种以危险的不合理性判断过失的新模式,由此导致了侵权责任法危险责任的出现和发展。他认为过失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危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否则引发危险事故的行为就是过失行为。
  3.以经济利益判断过失规则
  为了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侵权责任法中的过失客观化在对预防损害行为进行过失判断时引入了经济学原理,其中“Hand”公式及 Posner 的“成本和收益理论”代表了这一认定过失的模式。
  三、过失客观化对侵权责任法的影响
  (一)过失客观化与侵权责任法过失主观化理论的衰落
  在现代社会,法律的社会属性得到了加强,法律要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所以过失主观化理论出现了衰落趋势而过失客观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按照过失主观化理论,对同一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因为行为人的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很有可能就不同,造成不平等适用法律的事实,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原则。按照过失客观化理论,即使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要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
  过失客观化以客观标准判断过失是否存在,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恢复了侵权责任法调节社会资源配置的功能,形成了覆盖面很广的认定过失的结构体系。
  (二)过失客观化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进入现代社会,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都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过失客观化在客观上刺激了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公平责任的产生和发展。在无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公平责任与过错责任相分离的过程中,过失客观化发挥着中间桥梁和催化剂的作用。过失客观化对疑难案件中过失行为的判断,又使侵权责任法回到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道路上来,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维持“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之间的平衡。
  (三)过失客观化与侵权责任法的社会化
  在现代社会因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密切,需要用一套客观行为标准来认定过失,以实现法律的正义。由于过失客观化的存在,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时只要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对由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就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法律责任。将行为人的注意程度提高到了维护他人权益的高度,保护社会大众的权益不受侵害,使侵权责任法充分发挥了保障社会安全的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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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洪森《侵权过失主客观主义的价值衡平机制研究》[J].法学研究,2012(4)
  [3]张宏武《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在司法实践中的融合》[D].孝感学院院报
  作者简介:张艳(1992-),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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