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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至今,农村信用社系统改制总体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出现了以县为统一法人的县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但改制风格体现了较严重的行政本位问题,没有较好地尊重金融机构本身的自主权。改制前后的农村信用社系统金融机构内部人和外部人控制问题仍然存在,内外责权利关系仍然扭曲。2011年的新改制政策要求所有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省联社应该注重于履行服务职能。这些方向没有错,因为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难以遵守合作原则,而且省联社不应该管理作为独立法人的辖内农村信用社系统金融机构。新的改制需要回归农村信用社系统金融机构本身所应该拥有的自主权,才能真正理顺扭曲的金融机构内外责权利关系。此外,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社也存在巨大的空间。不能因为原有农村信用社的运行问题较大而拒绝推进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信用社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