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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5日,消费者刘先生向忻州市质监局稽查分局12365投诉,称其6月15日在忻府区七一南路森达皮鞋专卖店购买了一双皮鞋,穿了一个星期就出现鞋帮开胶问题,于6月21日找商家退鞋,几次交涉未果,请求帮助解决。分局执法人员马上与商家联系,商家负责人称该款皮鞋共进货七双,最后两双以特价卖出,刘先生买的就是其中之一,所以没有“三包”。对商家所叙理由,执法人员表示根据“三包”规定,只有在说明有质量瑕疵并标明为“处理品”、“等外品”的,才可以免除“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