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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范围较小,公众参与度低。随着近几年环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也在扩大,但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途径仍存在较大问题。本文认为建立专门非政府环境公益组织作为适格原告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较为必要,以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将从专门非政府公益组织设立优势和行之有效的设立、管理、运作程序等方面进行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