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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从分析人的伦理行为及其类型入手,重点研究了伦理行为、伦理行为类型与人性之间的辩证关系。其中,笔者特别强调了伦理行为及其类型与人性之间并非因果或源流关系,而是体现与被体现,以及相互说明和印证的关系。此外,在指出伦理行为论某些不足的同时,本文还就“人性”的本质规定性及神性-人性-魔性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论述。
关键词 人性 伦理行为 行为伦理 利害己他 神性和魔性
中图分类号:D630
一、伦理行为与行为伦理
从人学和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人性(humanism)已经越来越被视为一个具体的、历史的和生动的概念,那种抽象的、超历史的和一成不变的理解方式日益被摒弃。故应当承认,完全利己和完全害他的行为类型对整个社会社会而言,都是少数,甚至完全公而忘私、无私奉献的人(性)是否存在,其本身都是不可证实的。因之我们所见所闻,不过是伦理行为的“手段”,而“手段”背后的“目的”,通常是我们所不能看见的。也就是说,任何人性、任何伦理行为类型,都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人性不仅是人的思维特征,也是人的实践特征。
不难看出,虽然伦理行为是思想和行动的统一体,作为所思的目的和作为所为的手段,其组合都有一定规律可循,这是相对确定的。但目的和手段并非直接同一,其实就通常而言,我们更多的并不总是能够对所谓目的、动机之类主观范畴的东西加以准确判断,误解、误读、误会的情况也不在少数。例如,四川地区遭受大震灾,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通过“捐款捐物”之“手段”完成该伦理行为者之中,并不尽然都是怀着利他目的的人,如某些外国势力捐款捐物,附加了某些对我国不利的政治条件,甚至从长远来看,这些条件恐有“害他”之虞。
此外,伦理行为本身的流变性意味,较之人性要强烈许多。仍以四川赈灾为例,即使在那些怀着“为他”目的采取“捐款捐物”这一“利他”手段的人当中,不乏有人平时常常实施过“害他”行为,而仅在赈灾这件事情上,真心实意地“为他”。当然不能否认,人性本身也有一定的流变性,俗话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指的就是罪恶人性中闪过的善良人性光辉。
伦理行为类型较之伦理行为,指的是从后者之中抽出的、更加稳定和理想型之物,以伦理行为类型来阐释人性,较之单纯以个性色彩颇强的伦理行为更加深入贴切。不过,类型本身更多是一种理论的推演和考量,本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另外,伦理行为类型与人性之间并非处于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例如,某贪污犯因为从小受灾得到过捐助,而对受灾人民特别感同身受、真心捐款捐物,且一贯如此,那么,其中贪污习惯属于“为己(目的)害人(手段)”的伦理行为类型,而真心赈灾则属于“为人或为己(目的)利人(手段)”的伦理行为类型,而根据人性的总评性,我们通常说这个人是“七分坏人三分好人”或者“八分坏人两分好人”,却一般不说这人“既是坏人又是好人”。可见人性的整体性要比伦理行为类型的整体性强得多。
二、马克思主义人性学说与行为伦理
事实上,伦理行为及其类型的发生机制是非常复杂的,伦理行为的实施,在于人性之驱动,而人性的构建又来自于伦理行为本身所归属的类型。因此,不宜将伦理行为和人性视为因果或源流的关系,两者更多是一种体现与被体现、相互说明和解释的关系。
首先,在马克思看来,人性主要地是指人的独特本质,亦即与自然属性相对的社会属性。从但凡人类均具备社会属性的意义上来说,人性具有普遍性,又可被称为“普遍人性”,但是,这种“普遍人性”仅仅是说,人性结构中的大多数因素,对人的任何时期的生存发展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们都在不同的方面,为丰富人们生活的内涵、为实现人们的生活目的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因此,该普遍人性不是静止、永恒在场和抽象的,故伦理行为论者所谓无论多么美好或者败坏的社会,永恒在场的主角伦理类型抑或人性都是“为己利他”,显然带有一种抽象人性论色彩。
其次,在马克思看来,人性体现的是人的类本质,人与人之间不仅存在利益关系,还存在着多种社会关系,例如情感关系、信仰关系等等,像这些层面上的关系种类,并非都可以一体还原成利害关系。利益不必然是具体实惠的,它还可以是抽象深远的;利益不必然是我们所认识体会到的,它还可以是深奥玄妙的。你可以说为民族大义舍身成仁是因为为民族也是为自己,为大家也是为小家,但这种舍身成仁所体现的人性光辉更多的不是“利益”二字能够囊括的,它更多体现的是人对人自身的一种超越。
最后,人性和伦理行为,除发生在人与己、人与他之间以外,还发生在人与世间万物之间。因此,以伦理行为及其类型来概括人性,似有无以完全包容之处。例如,近年网上饱受批判的高跟鞋故意踩死小猫仔、微波炉生烤活狗等令人发指的行为,我们在说案中当事人是不道德、甚至是无人性之时,其中反映的,恐怕主要并非在说这些恶德事件给世人树立了坏榜样,而是更多地反应出人性对世间万物的尊重和爱,同时恐怕也是我们人类自身(人之为人)为避免“人性”沦落为“兽性”所作出的“人性”努力。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 人性 伦理行为 行为伦理 利害己他 神性和魔性
中图分类号:D630
一、伦理行为与行为伦理
从人学和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人性(humanism)已经越来越被视为一个具体的、历史的和生动的概念,那种抽象的、超历史的和一成不变的理解方式日益被摒弃。故应当承认,完全利己和完全害他的行为类型对整个社会社会而言,都是少数,甚至完全公而忘私、无私奉献的人(性)是否存在,其本身都是不可证实的。因之我们所见所闻,不过是伦理行为的“手段”,而“手段”背后的“目的”,通常是我们所不能看见的。也就是说,任何人性、任何伦理行为类型,都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人性不仅是人的思维特征,也是人的实践特征。
不难看出,虽然伦理行为是思想和行动的统一体,作为所思的目的和作为所为的手段,其组合都有一定规律可循,这是相对确定的。但目的和手段并非直接同一,其实就通常而言,我们更多的并不总是能够对所谓目的、动机之类主观范畴的东西加以准确判断,误解、误读、误会的情况也不在少数。例如,四川地区遭受大震灾,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在通过“捐款捐物”之“手段”完成该伦理行为者之中,并不尽然都是怀着利他目的的人,如某些外国势力捐款捐物,附加了某些对我国不利的政治条件,甚至从长远来看,这些条件恐有“害他”之虞。
此外,伦理行为本身的流变性意味,较之人性要强烈许多。仍以四川赈灾为例,即使在那些怀着“为他”目的采取“捐款捐物”这一“利他”手段的人当中,不乏有人平时常常实施过“害他”行为,而仅在赈灾这件事情上,真心实意地“为他”。当然不能否认,人性本身也有一定的流变性,俗话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指的就是罪恶人性中闪过的善良人性光辉。
伦理行为类型较之伦理行为,指的是从后者之中抽出的、更加稳定和理想型之物,以伦理行为类型来阐释人性,较之单纯以个性色彩颇强的伦理行为更加深入贴切。不过,类型本身更多是一种理论的推演和考量,本身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另外,伦理行为类型与人性之间并非处于完全的一一对应关系。例如,某贪污犯因为从小受灾得到过捐助,而对受灾人民特别感同身受、真心捐款捐物,且一贯如此,那么,其中贪污习惯属于“为己(目的)害人(手段)”的伦理行为类型,而真心赈灾则属于“为人或为己(目的)利人(手段)”的伦理行为类型,而根据人性的总评性,我们通常说这个人是“七分坏人三分好人”或者“八分坏人两分好人”,却一般不说这人“既是坏人又是好人”。可见人性的整体性要比伦理行为类型的整体性强得多。
二、马克思主义人性学说与行为伦理
事实上,伦理行为及其类型的发生机制是非常复杂的,伦理行为的实施,在于人性之驱动,而人性的构建又来自于伦理行为本身所归属的类型。因此,不宜将伦理行为和人性视为因果或源流的关系,两者更多是一种体现与被体现、相互说明和解释的关系。
首先,在马克思看来,人性主要地是指人的独特本质,亦即与自然属性相对的社会属性。从但凡人类均具备社会属性的意义上来说,人性具有普遍性,又可被称为“普遍人性”,但是,这种“普遍人性”仅仅是说,人性结构中的大多数因素,对人的任何时期的生存发展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们都在不同的方面,为丰富人们生活的内涵、为实现人们的生活目的而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因此,该普遍人性不是静止、永恒在场和抽象的,故伦理行为论者所谓无论多么美好或者败坏的社会,永恒在场的主角伦理类型抑或人性都是“为己利他”,显然带有一种抽象人性论色彩。
其次,在马克思看来,人性体现的是人的类本质,人与人之间不仅存在利益关系,还存在着多种社会关系,例如情感关系、信仰关系等等,像这些层面上的关系种类,并非都可以一体还原成利害关系。利益不必然是具体实惠的,它还可以是抽象深远的;利益不必然是我们所认识体会到的,它还可以是深奥玄妙的。你可以说为民族大义舍身成仁是因为为民族也是为自己,为大家也是为小家,但这种舍身成仁所体现的人性光辉更多的不是“利益”二字能够囊括的,它更多体现的是人对人自身的一种超越。
最后,人性和伦理行为,除发生在人与己、人与他之间以外,还发生在人与世间万物之间。因此,以伦理行为及其类型来概括人性,似有无以完全包容之处。例如,近年网上饱受批判的高跟鞋故意踩死小猫仔、微波炉生烤活狗等令人发指的行为,我们在说案中当事人是不道德、甚至是无人性之时,其中反映的,恐怕主要并非在说这些恶德事件给世人树立了坏榜样,而是更多地反应出人性对世间万物的尊重和爱,同时恐怕也是我们人类自身(人之为人)为避免“人性”沦落为“兽性”所作出的“人性”努力。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