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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账务处理一直是教学中的难点,主要是难在摊余成本的核算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三条中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要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摊余成本的计量属性为历史成本,并不是公允价值,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是的两种不同的会计要素计量属性,所以在计算摊余成本时,不应考虑其公允价值的暂时性变动。结合2012年中级会计师教材《中级会计实务》第154页(例9—10)实例进行阐述,提出了不同的账务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