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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采购单位的会计人员发“牢骚”:“为什么政府采购的发票不给我们采购单位,发票可是我们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针对这个问题,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政府采购发票与普通发票并无实质性区别.政府采购所代表的是采购方式问题,而不能影响发票的使用、流向和归属,因此发票应该开给采购单位;另一种观点是目前大部分地区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由财政部门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