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交通事故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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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交通工具的使用为我们的出行带去了便利。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电动车数量的日益增多,电动车所引起的交通事故也逐年上升。引起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有:电动车被非法改装、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等原因,电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引起的纠纷在利用法律解决时也存在相应的分歧。
  首先,我们认定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①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据此我们可以看出电动车应该属于非机动车。但是我们将两者的概念可以细化进行比较。
  我们可以关注到电瓶车:指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的车辆。二电动车的确有电瓶的存在并且是以电动机驱动,以电瓶为电源所以在此界定上更倾向于归为机动车类型。根据管理实践,通常将非机动车分为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畜力车等。所以说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归为非机动车。
  在实践中我关注到海淀区法院判定的电动车归于机动车的案例。按照规定,电动自行车的设计时速应控制在 20公里/小时以内,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40 kg,且应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否则则可能被认定为机动车。“电动车一旦被认定为机动车,往往会面临无证驾驶、未上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等属于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并且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也无法适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赔偿规则。②”所以提醒我们在鉴别电动车的归属类别的问题上,应当参照电动车的各项性能、系数等条件。这样在电动车安全事故中找寻相应的法律保障自身权益。
  其次,我们应关注电动车的驾驶是否需要考取驾驶资格证?基于此问题,我做了相应的调查,本次一共发放调查问卷200份,回收198份,回收率为99%;有效问卷196份,废卷2份,有效率为98.9%。
  我们设置了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对于驾驶电动车是否需要考取电动车驾驶资格证的问题,其中有182人觉得没有必要,占比例为92.8%。其中14人觉得有必要考取,占比例为7.1%。对此我们可以分析出大家对于是否应考取电动车驾驶资格证的看法绝大多数是认为不需要考取。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大家对于电动车的认识倾向于如同自行车。有一位受访者认为电动车就是省力,省时的自行车,是在交通拥堵时期代步的工具。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普通电动车及电动摩托车的定义,驾驶电动摩托车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而对于骑行普通电动车3是不需要驾驶证的。电动车的驾驶证若进行考核,那接下来要面临是否要上号牌,是否要进行保险的问题展开分析。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电动车的普及程度我们比应该进行此类驾驶证的考试但是可以从其他的方面进行规范驾驶电动车人的行为以减少电动车事故的发生以及赔偿纠纷的困难。电动车安全事故中我们应当规范电动车与行人、电动车与电动车、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后的法律保障问题。对这三类事故相应的处理我们应当有所区分,进行不同的责任主体认定时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措施。
  再次,我们为构建相应的电动车交通事故法律保障应该从主体即驾驶人资格、完善法规及法律保障措施、司法法规判例结合实践处理案件、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
  一、主体驾驶电动车资格
  一方面,对于电动车生产的企业,我们应当严格按照电动车生产的性能指数标准进行生产。规范国家标准的在企业生产中的落实情况,从生产环节保障电动车的合法性、产品的合格性。超标的电动车一旦出现我们可以用机动车的分类方法进行运用相关法律处理此类案件。另一方面,驾驶电动车的主体要规范其年龄限制、驾驶人资格等。在调查中我发现许多未满十四岁的学生已然将电动车作为上学、出行的代步工具。即可见电动车骑行者的年龄相对的偏小,电动车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国务院条例、政府的规章制度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应当电动车为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以此是的此类案件有效的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完善法规及法律保障措施
  我们要看到电动车所引发的相应的社会问题,并以解决此类问题为目标。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中有关电动车的相关立法。在此,本人想提出关于电动车保险制度的立法设想。现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期间,法院每年承办的案件十分繁杂,就基层法院的法官而言,每年可能要判处近400宗案件。所以在简化司法程序上我们可以引入保险单位,即第三方赔偿的相关制度,减轻司法压力,高效合理的进行对于电动车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权益保障。为此,我们可以在为电动车上牌照登记期间,进行相应的强制险买卖,参照机动车的相关保险规定。当然,鉴于电动车的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可比机动车保险进行价格上的下调以及报销金额的设置。
  三、运用司法法规判结合实践例处理案件
  对于超标准电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就应该按机动车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不超标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就要参照非机动车的规定办理。对于办理交通强制责任险的车辆,在损害赔偿上面,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强制责任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医疗费及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在物质上得到帮助。那么对于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超标电动车,也应该要求侵权人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对事故受害人进行先期赔付,超过部分再做赔偿。对于缴纳了相应保险的非机动车可以参照机动车保险赔偿进行处理。在实践中,我们可能会发现一些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我们要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审判。在此我想强调最高院关于此类案件的判例及解释的重要性,因为没有相关的明确的法律保障,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参照某些典型案件也是保持司法公正,妥善解决电动车交通事故的重要方法。
  四、加强电动车平安出行宣传,提高驾驶人安全出行意识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文明驾驶,切勿违章驾驶,不得酒后驾驶。在电动车驾驶期间加强防范措施,比如佩带头盔,护膝,护肘。禁止电动车进行非法改装,及时修理保养电动车的零部件。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电动车出行平安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媒体等方式,对广大电动车交通参与者进行广泛交通安全意识宣传。深入各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家庭等,大力开展以电动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为反面教材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从中汲取教训,增强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过程中,认清产品性能,防患于未然未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出行意识有利于安全的保障,对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
  最后,交通事故带给当事人的不只是财产的损失,更多的是身心痛苦和精神压力。科技的发展是的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但是问题发生之后,最重要的是改善立法解决问题。如何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减轻受害人的身心痛苦,需要政府机关、社会、企业的共同努力。法律不能保证电动车交通事故的不发生,但是法律能够为电动车事故发生后的权益维护提供保障,所以完善立法,加强执法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注解:
  ① 机动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
  ② 海淀区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庭长李春梅接受记者采访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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