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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综合执法机关集多家处罚权于一身,解决了实践中重复执法和交叉执法等一些问题。其发展至今,取得了不斐的成就,但也促使了新的问题浮出水面。本文主要分析了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问题;对策
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管理执法方式也随之不断调整,综合行政执法的诞生,是城市管理的必然要求。发展至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些许缺陷和不足。这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期使其适应当今社会的要求。
1综合行政执法概述
1.1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合理的管理幅度范围内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与创新性。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一个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且涉及行政机关包括行政处罚权在内的职权的调整和配置。
(2)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且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3)集中行使执法权。综合执法主体应相对集中地行使若干个相关行政机关的检查权、处罚权等,否则就构不成综合。
1.2综合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执法是使行政法律、法规与规章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目标、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基本前提。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完善。政府设置的多支城管执法队伍机构臃肿,出现了“多顶大盖帽,都管一顶破草帽(指进城农民)”的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现象。
(2)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清。在行政执法中,对同一类行政管理事项,往往由几个机关或部门分别行使职权。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之间职权职责交叉重复,行政执法力量分散,行政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长效管理。
2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执法手段不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处罚权内容庞杂,但其可适用的执法手段却明显不足。如在市容领域,超门面经营、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覆盖面较广,极具反复性。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身无法定强制执行权,若当事人不配合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而非诉执行至少要经过六个月的诉讼救济期及催告、公告等一系列程序期限,等到法院对超门面案件强制执行时,当事店面很可能已经转让或停业。加上市容类案件处罚金额一般较低,当事人半年多来的超门面所获利润,可能远超罚款金额,违法行为获利空间较大,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反复发生。
2.2执法协作不“亲”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虽能有效解决多头执法的问题,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却不可能“孤立”行使处罚权,需要原职能部门协助行使与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职权。如在环保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違法行为时,需环保部门提供油烟检测等技术鉴定支持,明确油烟等相关排放标准;需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做好排烟、排污等开业许可一体化监督;需规划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因地制宜规划好餐饮布局,对于新建楼盘按照功能要求配套建设专用油烟管道等。只有多部门通力协作,才能真正实现源头管理。又如在规划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开展查处时,需规划部门在前期积极履行行政审批、批后监管等职责,才能从源头上杜绝房地产商所谓“偷面积”“赠面积”等违建行为的发生。但是,改革必然触及原职能部门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原职能部门“让渡”权力后,在协作配合上难免有些“别扭”,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作用发挥受到了一定制约。
2.3执法力量不足
一是工作面广,任务重。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还承担着“三改一拆”“垃圾革命”等重点工作,经常在各类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中担当主力军和排头兵。而执法人员受编制限制无法大幅扩招,单个执法人员在特定工作时限内能够进行的执法活动毕竟有限,必然会迫使有限执法力量向重点任务、重点事项倾斜,造成执法事项之间“顾此失彼”。二是专业性强,人才荒。目前改革主要采取的是只划转执法职能、不划转原执法人员的方式,但新划转的职能与原城管人员的工作内容跨度较大,所谓“隔行如隔山”,在一段时期内必然会出现执法人员工作不熟悉、业务不精通的情况。三是外部压力大,保障少。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在基层发生频率高、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劝说争吵,社会舆论评价低,执法人员职业认同感不高。
3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对策
3.1强化立法保障,加快综合行政执法法律体系建设
基于“重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的基本要求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的现实需要,尽快出台《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授权综合行政执法法定强制措施,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法律适用冲突问题,为改革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全面清理现有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一些法律规定,消除和减少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及矛盾。
3.2强化执法制度保障,构建综合行政执法长效机制
一方面,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强化合作。从省、市各級层面制定细化且具操作性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度,合理划分职责边界,完善管理与执法衔接机制,加强包括信息互通、业务培训、技术鉴定等方面的执法协作,并将协作配合制度运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避免“纸上谈兵”,推动行政执法体制高效运转。另一方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作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覆盖;进一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实现执法监管“一次到位”;探索开展“非接触性”执法等新方式,降低执法成本,提升群众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满意度。
3.3强化法制队伍保障,锻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核心力量
首先,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科学化、长效化培训体系。通过出台综合行政执法实务操作细则、探索与高校合作共建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定向委培优秀业务骨干等多种举措,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的执法人才。其次,基于新时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强、分类细等特点,实施专业分类专项招录,尤其是要招录并组建一支业务能力强、法制经验丰富的法制队伍,构建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核心力量。同时,完善绩效考核管理,拓宽基层执法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激发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保障基层执法队伍稳定性,增强基层执法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
3.3强化科技+信用监管保障,提升综合行政执法现代化水平
一方面,打好“综合行政执法+社会信用惩戒”组合拳,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信用激励及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弥补综合行政执法手段不足、执行困难等问题。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加大各部门间信息整合力度,实现数据共享、平台互通,促使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做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切实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结语
总之,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是现代化基层建设的必要手段,要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熟悉并且完善。
参考文献
[1]赵德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J].城市管理,2019(3).
[2]马怀德.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困境及解决思路[J].行政法学研究,2020(11).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问题;对策
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城市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管理执法方式也随之不断调整,综合行政执法的诞生,是城市管理的必然要求。发展至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取得了不俗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些许缺陷和不足。这需要我国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期使其适应当今社会的要求。
1综合行政执法概述
1.1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与特征
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合理的管理幅度范围内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综合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与创新性。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一个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且涉及行政机关包括行政处罚权在内的职权的调整和配置。
(2)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依法设立,且享有行政管理职权。
(3)集中行使执法权。综合执法主体应相对集中地行使若干个相关行政机关的检查权、处罚权等,否则就构不成综合。
1.2综合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行政执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执法是使行政法律、法规与规章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与目标、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基本前提。因此,综合行政执法有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完善。政府设置的多支城管执法队伍机构臃肿,出现了“多顶大盖帽,都管一顶破草帽(指进城农民)”的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现象。
(2)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不清。在行政执法中,对同一类行政管理事项,往往由几个机关或部门分别行使职权。政府相关执法部门之间职权职责交叉重复,行政执法力量分散,行政执法效率低下,难以形成长效管理。
2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执法手段不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处罚权内容庞杂,但其可适用的执法手段却明显不足。如在市容领域,超门面经营、乱倒垃圾等违法行为覆盖面较广,极具反复性。因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自身无法定强制执行权,若当事人不配合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而非诉执行至少要经过六个月的诉讼救济期及催告、公告等一系列程序期限,等到法院对超门面案件强制执行时,当事店面很可能已经转让或停业。加上市容类案件处罚金额一般较低,当事人半年多来的超门面所获利润,可能远超罚款金额,违法行为获利空间较大,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反复发生。
2.2执法协作不“亲”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虽能有效解决多头执法的问题,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却不可能“孤立”行使处罚权,需要原职能部门协助行使与行政处罚权密切相关的职权。如在环保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餐饮行业油烟污染違法行为时,需环保部门提供油烟检测等技术鉴定支持,明确油烟等相关排放标准;需市场监管部门协同做好排烟、排污等开业许可一体化监督;需规划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因地制宜规划好餐饮布局,对于新建楼盘按照功能要求配套建设专用油烟管道等。只有多部门通力协作,才能真正实现源头管理。又如在规划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开展查处时,需规划部门在前期积极履行行政审批、批后监管等职责,才能从源头上杜绝房地产商所谓“偷面积”“赠面积”等违建行为的发生。但是,改革必然触及原职能部门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原职能部门“让渡”权力后,在协作配合上难免有些“别扭”,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作用发挥受到了一定制约。
2.3执法力量不足
一是工作面广,任务重。各地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还承担着“三改一拆”“垃圾革命”等重点工作,经常在各类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中担当主力军和排头兵。而执法人员受编制限制无法大幅扩招,单个执法人员在特定工作时限内能够进行的执法活动毕竟有限,必然会迫使有限执法力量向重点任务、重点事项倾斜,造成执法事项之间“顾此失彼”。二是专业性强,人才荒。目前改革主要采取的是只划转执法职能、不划转原执法人员的方式,但新划转的职能与原城管人员的工作内容跨度较大,所谓“隔行如隔山”,在一段时期内必然会出现执法人员工作不熟悉、业务不精通的情况。三是外部压力大,保障少。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在基层发生频率高、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在日常工作中,经常要劝说争吵,社会舆论评价低,执法人员职业认同感不高。
3综合行政执法的相关对策
3.1强化立法保障,加快综合行政执法法律体系建设
基于“重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的基本要求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的现实需要,尽快出台《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授权综合行政执法法定强制措施,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法律适用冲突问题,为改革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全面清理现有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废止或修改一些法律规定,消除和减少法律适用方面的冲突及矛盾。
3.2强化执法制度保障,构建综合行政执法长效机制
一方面,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强化合作。从省、市各級层面制定细化且具操作性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制度,合理划分职责边界,完善管理与执法衔接机制,加强包括信息互通、业务培训、技术鉴定等方面的执法协作,并将协作配合制度运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避免“纸上谈兵”,推动行政执法体制高效运转。另一方面,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作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覆盖;进一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实现执法监管“一次到位”;探索开展“非接触性”执法等新方式,降低执法成本,提升群众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满意度。
3.3强化法制队伍保障,锻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核心力量
首先,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科学化、长效化培训体系。通过出台综合行政执法实务操作细则、探索与高校合作共建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定向委培优秀业务骨干等多种举措,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技能、高水平的执法人才。其次,基于新时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强、分类细等特点,实施专业分类专项招录,尤其是要招录并组建一支业务能力强、法制经验丰富的法制队伍,构建推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核心力量。同时,完善绩效考核管理,拓宽基层执法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激发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保障基层执法队伍稳定性,增强基层执法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
3.3强化科技+信用监管保障,提升综合行政执法现代化水平
一方面,打好“综合行政执法+社会信用惩戒”组合拳,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信用激励及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弥补综合行政执法手段不足、执行困难等问题。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加大各部门间信息整合力度,实现数据共享、平台互通,促使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信息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做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切实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数字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结语
总之,加强综合行政执法是现代化基层建设的必要手段,要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熟悉并且完善。
参考文献
[1]赵德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及展望[J].城市管理,2019(3).
[2]马怀德.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困境及解决思路[J].行政法学研究,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