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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3月24日,是刘平的生日,办公室的几个同事想借机高兴高兴,就起哄让刘平请客吃饭。刘平一看,那天正好是星期六,所以就爽快地答应了。春节时,一个同学送了刘平爱人两瓶上好的葡萄酒,刘平爱人因为对酒精过敏,所以就放着一直没喝。因此,那天请同事吃饭时,刘平就把两瓶酒给带上了。当同事们陆续到齐了后,刘平叫过来服务员,让她开一下酒,并准备酒具。服务员见是刘平自己带的酒,就说,开瓶要收费,酒具也要收费。还没等刘平问费用怎么收,一个同事站起来就问服务员:为什么收开瓶费?服务员回答说:酒楼就是这么规定的,客人自带酒水要收费。那个同事平时就有点爱管事,且脾气很大,一听这话,非要让服务员拿出规定来看看。刘平怕事情闹大,赶紧劝那个同事坐下,说开瓶费的事不要他管。那个同事看刘平这么说,觉得自己为她好,她反倒不领情,非常生气,然后就冲着刘平嚷嚷,说自己一直觉得刘平胆小怕事,没想到真是这样。刘平听了这话,也很生气,就告诉那个同事,不想吃饭就走,不要扰了别人的好兴致。那同事一听,拿起衣服就走了。于是,本来好好的一场聚会因为“开瓶费”的事闹得不欢而散。
案件点评
关于“开瓶费”的问题,这几年人们关注争论较多。原因嘛,就是饭店卖的酒水价格太高,一瓶两三块钱的啤酒饭店常要卖到十块钱。而从2002年到现在,这个争议颇大的“开瓶费”一直没能取消的原因,也在于整个餐饮行业一直为利益在抗争。
从法律上讲,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该做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饭店经营者为阻止顾客自带酒水,几乎都在显眼位置告知“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或者在菜单上作了相应说明,所有的这些都是饭店单方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该格式条款不但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而且与《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相背离。
但上述这些法律规定都比较原则,实际生活中,作为个体的消费者难以与一个行业相抗衡。比如,对待“开瓶费”问题,餐饮业有关人员就认为,餐饮企业就是靠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赚取利润,如果现在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并且不收取服务费,那么,就可能出现消费者自带饭菜到饭店就餐的情况,如果这样,整个餐饮业就难以生存。
而有些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为了向不公平的行业惯例挑战,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2006年9月13日,北京消费者王某因自带酒水到餐厅消费,被收取100元“开瓶费”后提起诉讼。案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不当得利判决酒楼败诉并返还王某100元“开瓶费”。北京首例“开瓶费”诉讼以消费者的胜利而告终。
但时隔不久的12月30日,中国烹饪协会就公开首次发布声明,明确表态,支持餐饮企业对于自带酒水前来就餐的消费者可以适量收取一定的开瓶费。这一表态,无疑使双方的较量难分胜负了。
这也反映出“开瓶费”涉及的是多方的利益,在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前,个别消费者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个案维权是值得肯定的,对事情的解决也有积极意义。但从长远看,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用法律形式界定“开瓶费”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各方利益,做到“息事宁人”。
2007年3月24日,是刘平的生日,办公室的几个同事想借机高兴高兴,就起哄让刘平请客吃饭。刘平一看,那天正好是星期六,所以就爽快地答应了。春节时,一个同学送了刘平爱人两瓶上好的葡萄酒,刘平爱人因为对酒精过敏,所以就放着一直没喝。因此,那天请同事吃饭时,刘平就把两瓶酒给带上了。当同事们陆续到齐了后,刘平叫过来服务员,让她开一下酒,并准备酒具。服务员见是刘平自己带的酒,就说,开瓶要收费,酒具也要收费。还没等刘平问费用怎么收,一个同事站起来就问服务员:为什么收开瓶费?服务员回答说:酒楼就是这么规定的,客人自带酒水要收费。那个同事平时就有点爱管事,且脾气很大,一听这话,非要让服务员拿出规定来看看。刘平怕事情闹大,赶紧劝那个同事坐下,说开瓶费的事不要他管。那个同事看刘平这么说,觉得自己为她好,她反倒不领情,非常生气,然后就冲着刘平嚷嚷,说自己一直觉得刘平胆小怕事,没想到真是这样。刘平听了这话,也很生气,就告诉那个同事,不想吃饭就走,不要扰了别人的好兴致。那同事一听,拿起衣服就走了。于是,本来好好的一场聚会因为“开瓶费”的事闹得不欢而散。
案件点评
关于“开瓶费”的问题,这几年人们关注争论较多。原因嘛,就是饭店卖的酒水价格太高,一瓶两三块钱的啤酒饭店常要卖到十块钱。而从2002年到现在,这个争议颇大的“开瓶费”一直没能取消的原因,也在于整个餐饮行业一直为利益在抗争。
从法律上讲,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之所以引起争议,是因为该做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饭店经营者为阻止顾客自带酒水,几乎都在显眼位置告知“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或者在菜单上作了相应说明,所有的这些都是饭店单方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该格式条款不但违反了《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而且与《民法通则》中公平、自愿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相背离。
但上述这些法律规定都比较原则,实际生活中,作为个体的消费者难以与一个行业相抗衡。比如,对待“开瓶费”问题,餐饮业有关人员就认为,餐饮企业就是靠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赚取利润,如果现在同意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并且不收取服务费,那么,就可能出现消费者自带饭菜到饭店就餐的情况,如果这样,整个餐饮业就难以生存。
而有些消费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也为了向不公平的行业惯例挑战,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2006年9月13日,北京消费者王某因自带酒水到餐厅消费,被收取100元“开瓶费”后提起诉讼。案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不当得利判决酒楼败诉并返还王某100元“开瓶费”。北京首例“开瓶费”诉讼以消费者的胜利而告终。
但时隔不久的12月30日,中国烹饪协会就公开首次发布声明,明确表态,支持餐饮企业对于自带酒水前来就餐的消费者可以适量收取一定的开瓶费。这一表态,无疑使双方的较量难分胜负了。
这也反映出“开瓶费”涉及的是多方的利益,在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前,个别消费者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个案维权是值得肯定的,对事情的解决也有积极意义。但从长远看,还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用法律形式界定“开瓶费”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平衡各方利益,做到“息事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