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无休止的加班,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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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专家:鲁志峰,劳动法专家,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Q:我在一用人单位工作了2 个月,单位和我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 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企业效益差精减人员时,我被辞退。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我是否仍然有权要求单位就辞退我进行补偿,并补缴社会保险?
  佛山 孙先生
  A: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单位应当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补缴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21 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25 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你所在的单位虽然是在试用期内将你辞退的,但是由于辞退原因是效益差而精简人员,不是认为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社会保险问题,《劳动法》第72 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于试用期也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因此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值得提出的是,该单位口头约定试用期,并且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规范的,严格来说,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同样负有参加社会保险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Q:我于春节前被前公司解聘,公司负责人亲口承诺随后将年终奖发放至个人工资账户中(此时年终奖的分配已经形成文件)。但发放工资时公司扣发了部分工资,年终奖也不见了踪影。公司的解释是,实际发放2006 年年终奖的时候我已经不在册。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我能要求公司补齐扣发的工资、年终奖以及额外的经济补偿金吗?
  北京 邓女士
  A:《劳动法》第50 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 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 的经济补偿金。公司扣发你工资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支付补发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年终奖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奖金的发放属于企业自主权范围,不知你原来的公司是否就年终奖的发放设定了条件,如果有条件要求,在你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然可以不发放年终奖;如果没有发放条件的相关规定或约定,在你服务满1 自然年的情况下,单位应根据公平原则向你支付年终奖。
  Q:我现在的公司经常有实质性的加班,节假日期间,也经常有很多员工加班。但这家公司并不属于那种节假日都不能歇工的行业,老板说要加班须先申请,不申请的不算。但作为员工不敢申请,因为这样做会被视为无能力。请问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
  成都 小刘
  A: 你所反映的情况是目前在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变相加班问题。《劳动法》第4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 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的工资报酬。根据上述规定,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自愿提供劳动义务单位应否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就你目前的情况看,是很难获得法律保护的。
  当然,单位实行加班申请制既是为了控制工资成本,提高利润率,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个别员工故意“磨洋工”,变相谋取加班费的问题。因此,站在企业与职工公平的角度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劳动定额以及工作任务是否合理,才是衡量加班申请制是否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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