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孤独》为何迟到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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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1982年到2011年,中国正式取得《百年孤独》的版权,走了三十年,也就是说,之前滋养了众多文学名士的中译本都是盗版
  
  最近出版界炒得最火的一本书,是《百年孤独》。其实,这是一部老书了,自1967年被哥伦比亚作家加西亚·马尔克斯写就,至今已44年,在中国出版发行也已有27个年头了。老书之所以又再次走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只因“版权”二字。
  1967年5月30日,《百年孤独》率先在阿根廷正式出版,当年,法国、意大利、美国、德国获得《百年孤独》的版权。在随后的三年时间里,英国、日本等16个国家也相继取得了版权。
  从1982年到2011年,中国正式取得《百年孤独》的版权,走了三十年,也就是说,之前滋养了众多文学名士的中译本都是盗版。这部名著自1982年出现中译本以来,通过正规出版渠道和民间盗版的方式,出版的各种版本不计其数,但无一例外,它们都只有一个尴尬的身份:“私生子”,即便是出自响当当的出版社和声名赫赫的译者,也只是未经授权版本,即盗版,官方正式盗版外加民间盗版。终于在2010年,中国拿到了《百年孤独》正式的版权,用流行电影《关云长》里的台词说,“户口办下来了”。
  “私生子”出生于1982年12月,当时国内的《世界文学》第六期率先发表该书六章。到1984年九十月份,国内先后出现了《百年孤独》的两个译本,一个是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由高长荣参照英、俄译本的转译本,另一个是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由黄锦炎、沈国正、陈泉等据西班牙语版翻译的译本。不过,这两个版本并不是全译本,囿于上世纪80年代国内反对“精神污染”,译本在性描写上作了较大删节。
  1990年,《百年孤独》之父加西亚·马尔克斯与其代理人卡门·巴尔塞伊丝女士访问中国。大陆书店随处可见各出版社擅自出版的《百年孤独》、《霍乱时期的爱情》等书,给作家留下了非常糟糕的印象。马尔克斯访问上海时,上海译文出版社也没有付给他版税,只是送了几本样书而已。由是,作家愤怒了,将中国与当时未获授权版最猖獗的哥伦比亚并称为“海盗国家”,并说“有生之年不会将自己作品的任何版权授予中国的任何一家出版社……发誓死后150年都不授权中国出版我的作品,尤其是《百年孤独》”。
  让人尴尬的是,这些言行并没能杜绝盗版《百年孤独》在中国的发行,仅仅在马尔克斯说完这番话之后的第三年,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百年孤独》全本未删减版。
  如果以1992年中国正式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为分水岭,那么此前的中文版《百年孤独》,无论质量如何,最多都只能算是不知者不为罪的“未获授权版”;而在1992年之后出版的版本,如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吴健恒译本,不管翻译得如何精妙,都是“明知故犯”,冠盗版之名,坐盗版之实。
  谈起这一公然盗版事件,当事人也很无奈。据在云南人民出版社担任了15年“拉美文学丛书”责任编辑的刘存沛解释,当年马尔克斯还在气头上,买版权是不可能了,而拉美国家毕竟与中国相距较远,在当时的通讯条件下他们未必知道中国的出版情况,马尔克斯也没有在中国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监督图书市场。
  之后的各种盗版更是层出不穷。2000年,台海出版社宋鸿远译本出版;2001年,远方出版社以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译本出版;2003年,西苑出版社潘立民译本出版;2004年,人民日报出版社仝彦芳等译本出版;2004年,吉林大学出版社译本出版;2005年,中国戏剧社李文军译本出版;2006年,漓江出版社出版内含《百年孤独》的《加西亚·马尔克斯作品集》……
  1992年后,随着中国出版界的版权意识逐渐增强,据不完全统计,近20年间曾有100多家中国出版机构向马尔克斯本人、其代理人卡门女士、哥伦比亚驻华使馆,甚至墨西哥驻华使馆(因为马尔克斯旅居墨西哥多年)提出版权申请,但都未得到任何回复。
  鉴于之前的惨痛经历,对马尔克斯和卡门来说,向中国的出版社正式授权一直是非常慎重的。直到2008年,北京时代新经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编辑陈明俊给马尔克斯写了一封情真意切的信,这才打动了他,表示“可以接洽商谈相关事宜”。2008年,卡门专门委派工作人员到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对中国图书市场、出版机构,进行了长达两个月之久考察。2009年,卡门再次委派工作人员来京与新经典的版权团队、负责马尔克斯项目的编辑团队、行销团队进行洽谈。
  2010年中国农历春节前夕,新经典收到了卡门发来的授权通知,马尔克斯愿意将《百年孤独》交给该公司推出中文版,但条件十分苛刻,马尔克斯坚持要获得授权的出版社为过去27年间的所有未经授权出版事件“埋单”,据传费用高达100万美元,且新经典在获得中文版权的同时,需要完成“对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出版马尔克斯作品的出版机构进行打击”的附带要求。作家莫言因此感慨:“我个人所有书卖几十种版权,出版百个版本,加起来都没有陈明俊这个花的钱多。所以我觉得他已经替中国过去没有加入国际版权组织之前的出版承担了历史责任,很值得钦佩,非常了不起。”
  2011年5月30日,由新经典推出的《百年孤独》全译本在北京大学百年讲堂正式首发。
  百年孤独,尘埃落定。
  
  101岁的版权立法
  《百年孤独》版权事件的解决,得益于新中国的版权立法,然而,鲜为人知的是,早在20世纪初,中国就有了当时紧追世界潮流的版权立法。
  清末,文人的经济观念日渐增强,已经由早期的耻于言利发展到主动卖稿取酬,进而发展到有意识地保护自己的版权。最早将版权之说引入中国的当属严复。1900年,严复在与张元济商讨关于《原富》等书的翻译事宜时,明确提出了译作的版权问题。当时南洋公学以2000两白银买下《原富》书稿,译者严复参照西方版权原则提出自己的分利比例,为该书售价的十分之二,期限二十年。此后,严复开始翻译介绍西方有关版权问题的论述。1903年,严复为在国内推行版权维护,上书清管学大臣张百熙,详细论证了立法维护版权的利益所在,在信中严复指出“版权者,所以复著书者之所前耗也”,意即国若无版权,书者便会裹足不前,所出之书必会减少,进而危害民众教育。他的这篇上书,可视为20世纪初中国出版事业新高潮初起之时,译者向官方要求版权保护的宣言书。
  自1905年开始,清政府预备实行君主立宪,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引进国外法律体系与原则,陆续制订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中国首部关于保障著作权的专门法律《大清著作权律》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于1910问世了。《大清著作权律》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参照了当时各国的现行法律,共分“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大清著作权律》虽然成文于百年前,却是比较完善的,它不仅是中国的第一部版权法,也为以后版权法的制订奠定了基础。1911年中华民国建立,鉴于《大清著作权律》“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大总统命令通告“暂行援用”。1915年中华民国颁布首部版权法《著作权法》,共45条,除了个别条文略有增删合并外,基本依照了《大清著作权律》。
  中国涉外版权纠纷在《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之前早已有之,最早的纠纷始见于1896年。1894年,英美传教士设在上海的“同文书会”改名为“广学会”。自1896年起,“广学会”不断按照国际保护版权的规定,向中国官方提出保护其出版物版权的要求,禀请“广学会”所在地的行政长官上海道台受理。1896年底,上海道台应《时务报》的要求,发表了一则保护出版物的告示,大致内容为:版权在外国是通行的规则,中国官方也当援例而行,对提出申请者,无论外国人、中国人一视同仁,实行保护。在《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之前,这种地方官的行政命令是中国版权保护的主要形式,主要施行于上海等通商口岸地区。
  而影响较大,对《大清著作权律》的出台起到相当推动作用的是1908年11月日人斋藤秀三郎控至诚书局翻印《正则英文教科书》案。至版权保护有法可依之后,上海会审公廨又陆续审理了两起比较著名的案件:1911年2月,美国基恩公司诉商务印书馆翻印该公司出版的《欧洲通史》案;1911年5月,英商埃文思书馆诉商务印书馆盗版美国有名史书案。
  1990年9月7日,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整个知识界创作的积极性空前高,加之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在对外贸易谈判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版权保护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都要求国家制定版权法。1979年4月原国家出版局向国务院呈送了版权立法申请报告。据原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沈仁干回忆:“这个报告送到国务院以后,国务院副总理耿飚同志就提出来,这件事件要请当时的中共中央宣传部部长、中共中央秘书长胡耀邦同志批示。耀邦同志很爽快,马上批示‘同意报告’。要立即着手组织班子,起草版权法。”一批知识产权专家随即组成了版权研究小组,版权法的立法工作正式启动。1990年9月7日,历时十一年制订的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终于诞生了。两年后,中国正式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万元一本的小人书
  《百年孤独》最终也没有走上法庭,与盗版商家对簿公堂,这无论对于官方盗版商还是民间盗版商来说都是件可以庆幸的事。但一向对打击盗版不遗余力的美国人就没那么“好说话”了,北京出版社根据中国人民一贯传统,接纳“米老鼠”等卡通人物为《百年孤独》的私生兄弟,不经许可侵权出版了迪斯尼公司的9本画册,结果被美国公司告上中国法庭,支付了36万余元的赔偿。这一案件发生在1994年,是我国加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后涉外版权诉讼第一案。
  当时,这桩诉讼案对不甚了解中国司法制度的美国人来说,带有投石问路的意味。迪斯尼公司负责知识产权方面事务的副总裁克莱尔鲁宾逊女士说:“我们这样做是要创造一个先例,如果我们输了,这将成为进一步申诉的基础;如果我们赢了,它将成为进一步成功的先例。”
  1993年12月20日,北京出版社接待了一位热情的购书人。他一共购买了《班比交朋友》、《小飞象的成功之路》、《善良的灰姑娘》、《忠实的莱蒂》、《爱丽丝梦游奇境》、《白花狗脱险记》、《小飞侠的胜利》、《白雪公主的新家》、《王子勇救睡美人》等9本画册。据说他是为了凑齐这套书而特意到出版社购买的,因为外面的书店买不全。当这位购书人接过出版社工作人员帮他找齐的9本画册后,又提出了一个小小的要求,请求出版社给开一张发票。
  出版社本身不售书,为购书人找齐9本画册是受到了他购书热情的鼓舞,已是破例,正式发票是没办法开的。为了满足热心读者的小小要求,出版社的工作人员最终在一张信笺上写下了购书证明,郑重起见,还在证明上加盖了出版社的公章。
  其实,购书人也不为要什么发票,只要出版社写个东西能够证明书是在这里买的就足矣。至此,这位购书人已完成了他的一项重要使命:取得证据。
  写到这里,大家也能猜到这位购书人的身份:他就是美国迪斯尼公司驻北京的代表。
  1994年1月27日,迪斯尼公司委托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起诉状,控告北京少年儿童出版社、北京出版社、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三被告出版、发行、销售的9本画册使用了包括米老鼠、灰姑娘、彼得·潘、白雪公主等世界著名卡通人物形象。
  起诉状称,所有这些卡通人物都是由美国迪斯尼公司创作的艺术作品,都曾经在美国做过著作权登记。迪斯尼公司从来没有授权任何一家被告出版、销售含有其卡通人物形象的画册。迪斯尼公司告知法庭,其经过仔细比较发现,被告出版、发行和销售的画册,完全由迪斯尼公司出版的画册复制而来。
  一场引起海内外舆论和中美两国政府高级官员为之关注的国际版权纠纷案,就这样拉开了序幕。
  其实北京出版社很冤枉:迪斯尼公司曾经许可马克斯韦尔公司在中国出版发行含有迪斯尼公司的卡通形象的画册,但并未授权马克斯韦尔公司将该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转让他人。而马克斯韦尔公司在其最后销售期限即将届满之时将迪斯尼公司的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转让给北京出版社所属的少儿出版社,所签合同在法律上实属无效合同。
  1994年8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过对本案审理后认为:美国国民的作品自1992年3月17日起,受中国法律的保护。迪斯尼公司对本案所涉及的卡通形象米奇老鼠、灰姑娘、白雪公主、小飞侠、班比、小飞象、白花狗、爱丽丝、莱蒂等美术作品享有版权,北京出版社未经该公司授权,对上述卡通形象的商业性使用属于侵权行为。
  少儿出版社在未审查马克斯韦尔公司是否有权转让迪斯尼公司作品的出版权的情况下,就与之订立出版合同,过于轻率。少儿出版社在因无合法版权证明被国家版权主管机关拒绝对该合同进行登记后,仍不作审查,也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就出版发行了含有迪斯尼公司卡通形象的画册,其主观过错是显而易见的。
  最终判定北京出版社和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作品,并向迪斯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27549.85元及赔偿费人民币227094.14元。算下来,北京出版社为侵权的9本画册支付了每本近3万元的“学习费”。
  对于此案的判决,许多国家的新闻媒介都给予积极的评价,认为其结果表明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认真负责的。美国《纽约时报》称,此案的审结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已达到了新的高度。
  责任编辑:黄倩
  
  关于外国图书在中国出版的具体法律问题,本刊专门采访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律师于国富:
  
  《方圆》:外国图书在国内出版要走一个什么样的流程?
  于国富:首先要出版社立项,然后通过版权代理总公司进行版权引进,在取得新闻出版署引进版权登记号后出版。但是,这个流程在相当多的时候被故意或者过失忽略,最终导致外版图书被擅自出版的情况出现。
  《方圆》:在此过程中,需要得到哪些人的授权?
  于国富:一般来讲,在出版一个作品之前,至少需要经过原作者(著作权人)或者其继承人的许可。在作品曾经被海外出版社买断出版权的情况下,还需要与出版社沟通专有出版权授权事宜。如果需要出版的作品与原作品语言不同,翻译过来的这个作品,其权利人还包括翻译人。出版社应该同时取得翻译人的授权。
  《方圆》:如何获得这些授权?
  于国富:在授权过程中,可以通过出版社与国外作者、国外出版社、翻译者直接沟通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版权代理公司代理的方式。甚至,大部分翻译作品的出版,是国内翻译者直接负责取得国外原著作者的翻译权授权后,直接与出版社沟通后出版的。
  《方圆》:从联系授权到出版的整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哪些法律纠纷?
  于国富:有两个地方经常出纠纷:
  1.授权缺失或者无效后导致的版权侵权。由于国内出版社并未取得国外权利人的有效授权,导致出现版权侵权纠纷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缔约国的作者的著作权,在中国应当受到同等保护。如果出版社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审查不严,就可能导致授权缺失,或者授权无效,进而引发纠纷。
  2.合同纠纷。国外版权运作商业化比较早,已经形成一整套商业运作管理和做法,而国内版权商业运作尚不成熟,国内引进方和国外授权方在合约条款上约定不明或者理解歧义的情况时有发生,版权合同纠纷也随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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