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主动城市化者刑事被害的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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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各地的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加,流动人口问题也因此成为当前突出的一大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对主动城市化刑事被害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的分类及特征做了总结。
  关键词:主动城市化者;刑事被害;流动人口;现状调查
  一、主动城市化者现状调查
  (一)改革开放以来乡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
  1.流动人口的界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各地的流动人口大幅度增加,流动人口问题也因此成为当前突出的一大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口刊物上讨论流动人口问题的文章比例增加,地方上对流动人口所做的统计调查也日益增加,但很多文章和统计调查资料对流动人口的定义的界定是模糊的。我国人口学界对流动人口所下的定义很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从人口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依据流动人口产生的根本原因来给流动人口下定义,将流动人口理解为不改变常住户口进入某地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
  (2)从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发,依据是否具有一地的常住户口来确定流动人口,认为流动人口就是在某地区滞留但不改变常住户口的那部分人口群体。
  (3)从纯人口学的角度,以常住地是否变动为唯一标志,将流动人口定义为不改变常住地的各种移动人口。
  (4)从人口迁移的角度,将流动人口看成是人口迁移变动的一种特殊形式,亦即认为在一定区域内短期居住的居民才是流动人口。
  研究流动人口最终是为了解决流动人口问题。从不同的角度,从不同侧面来定义流动人口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作用,但也造成了流动人口涵义的不统一,这不仅不便于我们在理论上对各地的流动人口进行横向比较,而且往往还会引起实际部门领导的误解,不利于实际问题解决。因为依据不同涵义的流动人口概念获得的实际流动人口数量会有很大差别。因而必须从总体上全面把握流动人口的涵义。
  根据我国的国情,作为一个完整的流动人口涵义,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别进行定义。从宏观角度考虑,我们可以将流动人口定义为:跨越一定地界范围不改变常住户口(外籍人士不改变定居地)的各类移动人口。从微观角度考虑,某一特定地区的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和流出两大部分,即流入某一地区但不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各类移动人口以及具有该地常住户口但因种种原因流出在外的各类移动人口。这两个定义从根本上来说是一致的。因为从宏观上来考虑,流动人口可以着眼于流入地来定义,也可以着眼于流出地来定义。就流入地而言,流动人口是指那些人在户口不在的人口群体;而对流出地而言,则是户口在人不在的那部分人口群体。但如果我们从微观上来考虑,那么对某一特定地区而言,每天既有大量的外来人口流入,同时又有不少本地人口外出,流动人口总量为一地流入人口与流出人口之和。所以流动人口实质上是人口的区域流动,是相对于户籍制度而言的。
  对于流动人口的界定,就笔者而言,赞成人口经济学的观点。目前乡村人口流动主要是为了社会经济活动,但也不乏其他的因素,如逃避计划生育等。本文的乡村流动人口指农村改革开放以来,那些流入到城市中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乡村人口。
  2.流动人口的现状
  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前30年间,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有着一套完善的城乡户口管理制度,户口与人们社会经济生活中求学、就业、供粮及其他生活用品的定量供应等直接联系在一起,因此,农村人口的迁移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中国50年代初的工业化曾经带动过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但受到当时外部条件的限制(如中国初期的工业化未走引进外资的道路,而得依靠薄弱的民族工业自身的发展),以及内部机制的局限(如主要通过剥夺农业剩余以求得工业积累;严格的户籍制度、口粮制度和工分制度)的影响而导致这种转移是零星和分散的。同时国家政策的严格控制也使农民的社会流动几乎绝迹。1953年4月1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措施》,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 》。60年代史无前例的“上山下乡”运动,城市知识青年要“扎根边疆”、“扎根农村”、“要向贫下中农学习”,这样一场席卷全国的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社会运动,事实上进一步加固了农民的社会身份,从而也就进一步限制了农民的社会流动。改革开放20多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定量供应制度的取消等,户口已不在是一个人在某个地方生活的必要条件,从而给人口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有利的环境,越来越多的农民流出乡村、涌入城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
  与农村改革、城市改革及市场体制建立三次重大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农村人口流动也可分为起始、扩展、覆盖全国三个阶段。
  (1)起始阶段,由于农村改革的综合作用,农村人口中一部分人最先活跃起来。具有商品经济意识的小商贩或有一技之长的手艺人率先外流,其流动范围以走村串乡为主,极少发生县级、省级流动现象。数量不大,不成规模,周期短,以较低层次谋生为目的。男性占绝大多数。
  (2)扩展阶段,基础设施建设与都市化速度加快,市镇容纳能力增强,尤以沿海地区为最。农村人口开始大规模、长时间的涌向都市、特区和东部几个三角洲为中心的经济发达地区。其时的流出以谋取高额收入即致富奔小康为目标。
  (3)覆盖全国阶段,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特别是我国经济总量的扩张,人口流动再次出现高潮,而且呈现许多新的特点,如数量持续稳定增长,范围规模从以沿海为主扩大到全国各地;收入大幅度增长;输出形式不同于以前等等。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劳务输出多数由政府组织或牵线搭桥,是有建制、有组织地输出。最近几年则以自主选择去向和职业,独立谋生为主。这是流出人员经验丰富、素质提高,更加成熟的表现。   3.全国乡村流动人口的流向、周期、聚居及规模变化特征
  (1)人口流向由单一性向多元性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农村人口的流向主要为城市、集镇、经济开发区、大中型厂矿企业、养殖厂、居民区、旅游观光区等,由单一流向变为多元流向。
  据1997年底调查资料统计,从农村流出的人口在流向上表现为:流出乡外但留在县内的占30%;流出县外但留在省内的占33.1%;流出省外的占36.2%。人口流动主要停留在大城市的占27.8%,其中沿海地区10.1%,内地17.7%;主要停留在中小城市的占45.1%。其中沿海地区5.1%,内地 15.75。另有6.2%难以确定。大部分人口进入各类城市,小部分流向农村。东部地区外流人口占当地农村劳动力的13.1%,中部地区占16.1%,西部地区占14.1%。在跨省流动的人口中,东部主要在本地区域内流动,流向中西部的只占43.7%,中部则大部分流向东部地区,占到71.8%,西部地区流入中部的占61.6%,其中流入东部的占52.2%,流动人口的流向已经变得纵横交错,由原来的单一性变为多元性。从农村向城市,四川、安徽、河南、湖南、河北是产生跨省流动进城农民最多的5个省,合计占全国跨省流动农民进城851.6万人的56.2%,其中四川的占了16.7%。从流入地看,流入广东的最多,占了近30%,北京、上海、江苏、辽宁分居第二至第五位。跨省流入这5省(市)的进城农民合计占了62.3%。从流出的跨县市人口中属于农民进城的比重来看,比重大的是云南、新疆、青海,不足36%。从流入的跨县市人口中属于农民进城的比重来看,比重大的前三位的有北京、天津、西藏,超过了70%,排在最后三位的是新疆、云南、福建,不足34%。[1]
  (2)流动人口由季节性变为常住“移民”的数量逐渐多。在改革开放初期,即农村劳动力外流的最初阶段,大多是农闲季节短暂外出,近年来,这种状况则发生了很大变化。在1993年外出劳动力中,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占16%,3个月至6个月的占24.6%,6个月以下的占59.4%。在全部外流劳动力中,外出时间在10个月以上(基本上视为常年在外)的占53.2%,季节性外出的占38.9%,偶尔外出的占7%。[2]季节性流动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夏季前后、秋收前后,一年三个小周期。常年外流多以春节为界,一年一个大周期。常年外流是目前农村外流劳动力中的多数,而且外流时间有所延长,外流两三年的劳动力逐渐增多。从全国范围看,近年来确实构成了一种没有迁移的农民“移民”现象。城市中的“农民工”在来自地区、滞留时间、落脚点、地区分布、活动范围等方面都与前些年有了明显的区别,许多方面已超出了原有“暂住”的概念,日益显现出常住人口的特征。不难看出,农民是否滞留在土地上,户口已经没有多大的钳制作用了。所以,这种由“暂住”转变为“常住”和“迁移”现象,绝非是“民工潮”所能包容的。因为这个“移民”群体有近44%的人常年居住在城市,完全从事非种植生产劳动,说不是农民,其身份实实在在是农民,然而城市官方却不按常住人口对待。
  从东中西三个地带来看,常年在外的农村劳动比重从东到西依次升高,而季节性外出农村劳动力的比重刚好相反。联系前面的流向特征,即东部地区是农村劳动力的主要聚居地,则表明流动距离与常年在外的比重成反比关系,这是符合成本最小化的原则的,因为流动距离越长,路途成本越高。
  (3)流动人口的居住由零星分散向群体化聚居转化。尽管居住分布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客观环境限制,但是流动人口在居住选择上的倾向性是明显的。流动者往往在不自觉中形成集中的居住区,而且居住选择中的同乡认同十分明显。眼下的浙江村、安徽村、河南村、新疆村等在城乡结合部的聚居点,就是由这些地区的流动人口组成的。从调查资料看,北京流入人口中有86.6%居住或停留在8个城近郊区,主要是朝阳、海淀、丰台等区,且以流出地为特点聚居。个别地域长期居住的外来人口甚至已超过了户籍人口,如丰台区的浙江村,八十年代末外来人口仅有数百人,到九十年代末已发展为3万人,超过了户籍人口。
  (4)流动人口的规模日趋扩大。目前,人口流动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在全国铺展开来,流动人口的激增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容忽视的课题。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已经就地安排了1.2亿农村剩余劳动力,其余8000万左右就是外出谋生的较长期的流动人口。根据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在1982年7月——1987年6月间,我国省际迁移人口累计达631.23万,年平均迁移人口126.25万,年平均迁移率为0.12%;又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在1985年7月——1990年6月间,我国省际迁移人口累计达1080.88万人,年平均迁移人口216.18万,年平均迁移率为0.19%。据统计,1990——1995年农村劳动转移总量达5227万,年平均迁移871万,比80年平均水平增加近1/3。由于缺乏对非户籍人口迁移与流动的精确统计,目前对跨区域流动的农村劳动力总量的估算尚无定论。目前我国常年漂泊在外的流动人口已达8000万。[4]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持续增长,流动人口仍将增长。20世纪末达到9000万左右。估计到2010年将达到1.2亿。[5]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劳动力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我国加入WTO,人口在地区间、行业间的流动将加速,迁移人口和流动人口的规模将继续增大。
  暴露出的社会问题。一是子女入学难。流动人口不具有非农业户口,经济基础差,教育部门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依然受到各种各样条件的限制;二是流动人口就业难。从农村过来的富余劳动力大多是抱着到城里“淘金”的思想,岂不知没有一门过得硬的劳动技能,就业是非常困难的,或者说即使就了业,也只能领取低微的劳动报酬。目前,国企正在进行大改革,行政事业单位也在“精兵简政”,大批职工下岗,部分干部被分流。这些人面临“二次就业”的难题。农村流民此时涌入城市寻找工作,自然非常困难。一些犯罪分子抓住农民急于寻找工作的心理,大肆行骗,引诱农民上当受骗。某些城市发生的特大农民工被非法管制案就是典型例子。某砖厂共有114人,其中94名外地民工中 71人是通过非法劳动中介人以新建啤酒厂或看果园为名,从一些火车站或旅馆骗来的。厂主雇佣打手,采用“集中式的管理方法”强迫民工超负荷工作。此案在该省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下才得以破获。农民打工者如果不是寻找工作心切,是不会如此轻易上当受骗的。三是人口超生现象存在。尽管计划生育政策已宣传多年,但农民兄弟心中“传宗接代”观念根深蒂固,认为生男即是福,生女被欺侮。所以,生了头胎生二胎,生了二胎还要超生,为躲避计划生育及罚款,东奔西跑,东躲西藏,上演了一幕又一幕的“超生游击队”。渐渐地,“城中村”成了他们的避风港。四是社会保障基本空白。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应的保障流动人口(以农民工为主)措施或法规之前,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上与流动人口无缘。所以,流动人口生、老、病、死在社会保障领域基本空白;五是治安、刑事案件突出。公安部门为此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但没有从源头抓起。只有严格做好流动人口登记,才是消除不安定因素、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或基础。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口已达到13亿之多。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势必会在就业方面引发矛盾,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4.乡村流动人口的基本特点
  (1)城市流动人口以就业型为主,具有社会职业性流动的特点。改革前,为数不多的乡村流动人口主要是社会型和功能型的,如探亲、访友、看病、中转等。一般占流动人口的70%以上,曾是流动人口的主体。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城市中这类乡村流动人口的比重已经下降到20%以下,而就业型人口即职业型流动人口已经占主导地位,在80%以上,就业型与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乡村流动人口的总和已经超过85%的比例。据笔者对商丘市梁园区乡村流动人口近五年来职业调查,结果表明,乡村流动人口就业最集中的是建筑业,建筑业中外来人口的比例达到95%,占流动人口总数的32.4%。其次是服务业,服务业中外来人口的比例达到80%,占流动人口总数的29%,再次是从事个体经营或零工的外来劳动力,占流动人口总数的20%。由于商丘市工业欠发达,工厂较少,从事工业劳动的流动人口数量则相对较少。建筑业中的流动人口绝大多数是当普通工人,从事泥瓦匠及小工的职业,即使有少数从事技术方面的工作也主要集中在木工、漆工、维修等传统手艺上,真正掌握现代技术的人极少,从事承包及管理工作的人更是凤毛麟角。服务业中乡村流动人口主要是做服务员、保洁员、保安等。从事个体经营或零工的劳动力虽然有一定比例,但主要是三轮车夫、搬家队员、小商小贩等,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
  乡村流动人口在城市多从事苦、脏、累等较繁重的体力活,具有暂时性就业的特点,不能享受城市的职工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待遇,因而及其不稳定,并由此产生某些消极后果。
  (2)乡村流动人口的居住时间短,居住类型多样。在城乡封闭年代,乡村流动人口在城市逗留时间较短,平均只有几天时间,滞留一个月以上的比例很小,约为15%左右。而目前,据有关调查,乡村流动人口中的就业型人口,在城市平均滞留半年以上时间,滞留一年以上者接近40%。也就是说在城市中的乡村流动人口大致有1/3以上居住时间以计入常住人口的标准,成为事实上的城市居民。在人口普查中农村人户分离的数据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在居住方式上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村落型聚居,即集中租住在城市边缘地区,形成聚居区;第二种类型表现为集中居住在单位的宿舍或工棚;第三种类型是分散在城市中租房居住。他们居住的地方具有封闭、独立等特点,与城市文明接触不多,游离于城市主流社会之外。这些地区往往是缺乏管理与服务的,容易成为藏污纳垢、滋生犯罪的场所。由于人们总是习惯首先用居住水平来判断生活水平高低,因此,受居住条件限制,流动人口已成为城市社会的最底层,他们在城市的发展也因此受到很大的影响。
  (3)乡村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的男性青壮年。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城乡封闭的局面,社会经济联系渠道畅通,相当数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游离出来,进入城市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据笔者统计,在商丘市流入人口中,来自本市农村的流动人口占全部流动人口的80%以上,而外市的流动人口不足20%。从年龄上看15-49岁的青壮年劳动力占流动人口的71%,其中25-35岁的占32%,平均年龄为33岁。由此可见乡村流动人口基本上是一个年轻人的群体。从性别上看,流动人口中男性多于女性,但是在20岁以下的乡村流动人口中女性占的比例较大。这主要是由于在农村女性一旦结婚,外出的机会就大大降低了。但是最近几年,女性乡村流动人口数量增长很快,特别是农村的年轻妇女纷纷外出务工,在家政服务、饮食、娱乐等行业,女性比男性要多。
  (4)文化程度偏低,外出主要以自发为主。据笔者统计,商丘市乡村流动人口中初中文化程度的所占比例最高,达到了60%,其次是小学文化文化程度的,占22%,高中以上的占5%。但是相对农村常住人口来说,流动人口的文化水平要高出许多。在外出方式上,他们外出务工由乡亲带出的占40%,自动外出的占29%,由城市亲戚介绍外出的占15%,由劳动部门招工外出的占4%。由此可见,乡村流动人口外出就业主要是自发完成的,其中有55%是靠老乡亲戚介绍的,获取就业信息主要是靠地缘、血缘为基础的初级社会关系。他们就是靠这种社会关系来获取外出就业的信息,到什么地方去,去干什么,以及如何在城市中适应、生活。因此,也就容易形成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域。
  (5)生活方式既不同于农民又不同于市民。绝大部分乡村流动人口在建筑队、工程队、饮食服务业等地方工作,具有明确的作息时间,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劳动不受季节变化的影响,这与农村中传统的时间观念和作息方式有所不同。但是他们的生活方式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流动人口在城市居住,主要是租房,一小部分人住在雇工方所提供的集体宿舍,也有一些在建筑工地干活的流动人口长期住在建筑队工棚,住宿人多,十分拥挤。他们的劳动强度大,日常生活比较单调,空闲时间有的在街上闲逛,有的聚在一起打牌等等。与市民的生活方式相差甚远。
  (二)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的基本状况
  1.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的历史回顾
  人口大规模流动,是80年代以来中国最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据公安部统计,1994年我国异地打工的农民超过5000万。民工的大量涌入一方面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流入地的社会稳定带来了诸多问题,使社会治安状况形势日益严峻。
  社会转型时期,各地查获的刑事犯罪分子中,外来人员所占比例极高,基本上达到70-80%,有的甚至达到90%。外来人员的高犯罪率已经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但是,与此有关的另一种社会现象却被人们忽略了,或者说,没有引起人们应有的重视,这就是乡村流动人口的刑事被害。在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的大环境下,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社会群体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受到各类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说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更易成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
  2.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的现状
  当前,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滚滚涌向城区,一方面繁荣了城区经济,另一方面又给城区的社会治安等带来许多不利因素。对于散布于城区的流动人口大军而言,基本上处于粗放管理状态。   随着城市中乡村流动人口的增多,犯罪性质及犯罪手段逐渐变得多样化,乡村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机率也大大增加。与以往多受到盗窃、伤害等性质的犯罪行为侵害相比较,目前乡村流动人口受到诈骗、强奸、敲诈、寻衅滋事等性质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这就对乡村流动人口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更大的程度威胁。
  (三)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的主要特点
  由于乡村流动人口的特点有所变化,他们在城市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也与以前有所不同。
  1.涉及刑事案件性质的类型增多
  以往乡村流动人口主要是受到盗窃、流氓等犯罪行为的侵害,近年来,由于乡村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有所变化,再加上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他们受犯罪行为侵害也有所变化。如今不仅受到盗窃、抢夺、诈骗等侵犯财产型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受到伤害、强奸、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行为的侵害。据笔者统计某市检察机关刑事卷宗,得出结果表明:在城市中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涉及抢劫案件最多,占发案总数的20%,其次是盗窃和伤害案件,各占发案总数的17.5%,强奸案件占发案总数的15%。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均为女性,而女性在乡村流动人口中所占比例由相对较少。因此,虽然强奸案件在总案件中比例不是最高,但是从总体上说,女性乡村流动人口所受犯罪行为侵害和潜在被害性应该是值得引起重视的。
  2.发案地点主要是在流动人口密集的区域。
  流动人口主要是在车站、旅社、城乡结合部等地方被犯罪行为侵害,这些地区属于易被害空间,这些地方管理混乱或者缺乏管理,犯罪活动猖獗,乡村流动人口生活在大致相同的环境里,他们与易犯罪人群相互接触的频率较高,极易成为犯罪的被害对象,因此,其被害的可能性和频率比中上层社会成员高。据统计,1998年某市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案件有30%以上发生在旅店和出租屋,而且都是抢劫、伤害、强奸等危害后果严重的恶性案件。
  案例:
  顾某,乡村流动人口。1998年4月23日凌晨在火车站被朱某、张某二人持刀抢劫现金1元,食品雕刻刀一套,西服一件。
  查某,江苏籍农民工。1998年3月31日,董某用盗来的李彦明的身份证登记住进凌云宾馆,4月3日凌晨两点,董某潜入307房间,将在此房间居住的查某用哑铃砸死,抢走现金1050元后潜逃。
  3.刑事被害人中男性青年比例增多
  以往乡村流动人口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主要是上年纪的老人,或者是农村妇女,在城市中逗留期间财物容易被偷,被骗。如今,由年龄、性别等人口统计学特征可以看出,乡村流动人口中青壮年男性劳动力大量增加,男性身体比较强壮,性格外向刚强,在社会活动中主动性、主宰意识较强,对待外界刺激较女性强硬,因此,更容易冒犯、甚至攻击别人,进而招致自己最终受害。对商丘市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进行性别统计,男性被害人比女性被害人多。
  流动人口中男性刑事被害人多于女性,主要是在伤害、寻衅滋事等性质的案件中。
  (1)工作环境与刑事被害。据笔者调查,在建筑工地务工的男性乡村流动人口,由于都是青壮年劳力,工作环境艰苦,性格暴躁,较多发生争执进而造成彼此伤害的后果;他们居住条件差,大多住工棚,财物容易被盗;从事营运工作的出租车司机、蹬三轮车的工人由于常常会与陌生乘客单独相处于偏僻地段,也容易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据笔者调查统计,1996年-2000年间,三轮车工人及出租车司机等乡村流动人口遭到抢劫犯罪行为侵害的案件比例居高不下。以1998年为例,乡村流动人口中三轮车工人及出租车司机在营运过程中遭到抢劫犯罪行为侵害的案件占流动人口刑事被害案件总数的33.3%。
  案例:
  1998年6月23日零时许,胡某打的送其朋友回家,将出租车司机,外来打工的孙某骗至周庄乡李庄村后,纠缠面的司机,并强行看其腰间的BP机,给其要钱,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对孙某的人身安全已经构成了威胁。
  出租车司机高某是市辖县的农民,在市里给人打工开出租车。1998年7月20日下午6时许,杜某、闫某、张某三人在市西街口拦下高某驾驶的出租车。杜某上车,闫某、张某起摩托车尾随,将司机高某骗至310国道东郊转盘东侧五公里处。张某持刀,杜某将司机殴打后抢走司机摩托罗拉BP机一部,现金200元。
  1998年7月23日下午3时许,机动三轮车工人周某送代某到亚细亚商场南门时,代某威胁周某说“我是黑社会斧头帮的,敢叫让你断胳膊断腿……”,后抢走周某现金10元。
  1998年4月13日,周某窜至煤化局建筑工地,采用溜门入室、顺手牵羊等手段,盗窃打工者魏某、王某、任某等多人财物价值共计1800余元。
  (2)婚姻家庭与刑事被害。男性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中已婚的占78%,未婚的占22%。在已婚的男性刑事被害人当中有86%的流动人口都处于夫妻分居的状态,妻子孩子不在身边,独自一人在外打工,家庭的安全功能在他们身上没有发挥出来。
  (3)行为特征与刑事被害。由于男性对待外界的刺激反应较强硬,本来就容易冒犯别人。再加上乡村流动人口中青年男性文化水平不高,不注意自身行为又不容易服输,在与他人发生摩擦后很容易动手而招致暴力攻击。
  4.女性刑事被害人遭受性侵犯比例增大
  (1)女性刑事被害人的特点。由于女性主要是在与性有关的刑事案件中成为被害者,所以这里主要以强奸案件为例来说明乡村流动人口中女性被害人的特征。
  年龄与刑事被害。在笔者调查的1996-2001年乡村流动人口中强奸犯罪被害人里,18岁以下的占26.5%,18-35岁的占37%,35岁以下的占全部被害人的三分之二左右。年轻的乡村女性流动人口受到性犯罪行为侵害的最多。
  婚姻家庭与刑事被害。在婚姻状况方面,绝大多数女性刑事被害人是未婚或者离异,也就是单身。在同一时间段强奸犯罪的被害人中已婚的女性被害人占19%,单身的占81%。这是由于未婚者与已婚者相比,一是年龄稍小,对男性的认识不够全面,缺乏正确的分析。二是相比之下单身女子与男性接触要比已婚女子与男性接触多,而且在相处中语言、行为上也顾忌较少,更容易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已婚的女性感情上已经有所归属,她们年龄稍长,与男性的交往上更有经验,也更懂得保护自己,因而不易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行为特征与刑事被害。乡村流动人口中女性刑事被害人的行为通常具有马虎、轻浮、隐忍、孤独等特征。她们做事随便,考虑不周全,意识不到事情的后果,甚至举止太随便,给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由于传统的原因,许多农村女性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后,忍气吞声,这一行为特征使大量迫害女性的犯罪成为隐案,犯罪分子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从而更加嚣张。
  案例:
  张某是某农村女青年,在市里打工。1998年8月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以在自己家门口避雨为借口,花言巧语将在此路过的女青年张某骗至家中,采取暴力手段,将张某的衣服脱光,强行奸污。
  高某,女,20岁,庞某17岁,两人在是里打工,共同租房居住。1998年9月1日凌晨,傅某到站前路铁路电业局西北部高某、庞某二人租房处,跳墙进到院子里,跺门入室,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抢走高某现金八十元整,后将庞某、高某二人强奸。
  董某,农村妇女,在市里打工。1997年8月23日凌晨,李某酒后在火车站广场企图将董某挟持到家中进行奸淫,行至文化路口附近被过路群众制止。
  童某,农村姑娘,饭店服务员。1997年8月16日,刘某等人在310公路鲜鱼馆包间里吃饭,趁服务员童某送菜之机,插上门在房间里将童某强奸,性质及恶劣。1996年商丘市流动人口刑事被害的案件中强奸性质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7.8%,1997年占案件总数的44.4%,1998年占案件总数的16%。
  1998年至2000年某市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案件中强奸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长,1998年强奸案件占总案件的16%,1999年占25%,到2000年竟高达33%。可见乡村流动人口中女性被害状况是非常严重的。
  (2)被强奸女性被害人的心理特征。被害时的心理特征。对女性而言,在男性的暴力、胁迫下发生的奸淫行为,完全违背了妇女意志,必然会产生与正常性行为不同的心理状态和行为反应。主要包括恐惧、痛苦、忍受、愤怒等心理,反映了被害人的情绪情感特征,这些情绪情感特征不仅直接决定了她们在被害时的行为表现,而且还会影响被害人的认知心理,造成被害人对其受害事实的感知不完整性或感知错误,从而间接影响到她们被害后的报案和陈述心理。
  强奸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既然违背了妇女意志,必然使被害人产生反抗心理,它的直接表现就是反抗行为。由于每个被害人的个性特点不同,受害时所处的环境不同,面临犯罪人的加害手段不同,有的被害人反抗心理占主导地位,决定了她可能采取积极反抗的行为方式;有的被害人恐惧、顾虑心理占主导地位,其行为虽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抗,但不明显。
  不反抗的原因。强奸的犯罪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等等。犯罪行为实施的手段不同,对妇女造成的强制程度不同,被害人的反抗表现也会有所不同。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方式如捆绑或利器威逼等,被害人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境地,都是其在客观上表现出没有反抗的状态。在有的强奸案件中,虽然犯罪人的暴力强度不高,但被害人仍没有明显反抗,这是由于犯罪分子所选择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对被害人产生了精神压力,从而消弱了被害人的反抗意识和反抗能力。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由于受环境条件的影响,反抗心理受到压抑和限制,因而表现出反抗不明显或不反抗的行为状态。有的乡村女性个性懦弱,意志薄弱,面对犯罪人的暴力行为只求保住性命,完全听任犯罪人的摆布,甚至忍受犯罪分子的长期奸淫。
  被害后的心理。强奸案件被害人被害后的心理是其被害时心理的延续和发展。一般包括恐惧、自责、悲愤、矛盾等心理特征。羞愧自责的心理会给被害人形成极大的心理压力,有的被害人甚至因此而自杀。她们多半将被害之事隐瞒起来,既不主动告发,也不告诉家人。有的在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后找其核实有关案情时,仍刻意回避,甚至否认被害。有的被害人将报复对象扩大化,认为所有的男人都不是好东西,是男人毁灭了自己的前途和幸福。在这种被扭曲的心理驱使下,被害人的羞耻感、道德感完全丧失,开始有计划的用自己的身体向男性发动进攻,索要钱财,传播性病。
  预防被害的心理方法。女性应随时注意树立自身形象,不要让人感到作风轻浮,甚至可以随便欺负;在与各种各样的人交往接触中应保持应有的警惕,对陌生男人的主动、花言巧语不能轻信,以免上当受骗;尽量不要在夜间单独行走,女性单独居住应提高警惕,不能随意带不熟悉、不了解的男性到自己的住处。当遇到强奸犯罪侵害时,不要惊慌,见机行事。总之,要有同犯罪人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二、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的分类及特征
  (一)刑事被害人的分类
  在犯罪学中所说的被害人,单纯指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害的人,它是相对犯罪人而言的。为了区别于其他被害人,这类被害人被称之为“刑事被害人”。这里主要是对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进行分类。被害不仅包括人的身体和财物被害,而且也包括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人的精神损害。被害人的类型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6]
  1.根据犯罪性质分类
  (1)受暴力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暴力犯罪一般指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带有暴力性质的犯罪行为。其中,杀人和伤害是暴力犯罪的主要类型,而抢劫、强奸、甚至盗窃犯罪中,往往也伴随暴力行为,但其侵害的客体主要是财产和人的性权利,因此,可将他们归入侵犯财产性质和侵犯性权利性质的财产犯罪和性犯罪。但是,凡因上述犯罪而使被害人的生命被剥夺或身体受严重伤害,这类被害人就具有双重性质的被害,他们既是财产或性犯罪的被害人,又是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因此,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就指因暴力犯罪和因其他性质的犯罪中实施暴力行为而使其生命和身体遭受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被害人。这类被害人在所有被害人中所占的比例小,但其受害的程度最严重,造成的损害最大。
  (2)受财产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这类犯罪包括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凡因上述犯罪而使其财产遭受损害的人,都是财产犯罪的被害人。这类被害人所占比例最大。   (3)受性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性犯罪主要指侵犯他人性权利的犯罪,例如强奸、强制猥亵等。这类犯罪往往带有暴力威胁、引诱、欺骗行为。凡因这类犯罪而使其性权利受到侵害的人,都可称为性犯罪的被害人。
  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犯罪性质划分出其他类型的被害人。例如拐卖人口犯罪的被害人等等。
  2.根据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分类
  (1)贪财型乡村流动人口被害人。贪财者往往陷入对方阴谋而被害,或因贪财而易与他人发生冲突,因此而被害。在许多诈骗性质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利用被害人贪财这一弱点,轻易得逞。较常见的就是在公共汽车上用秘鲁币充当美元换取人民币。等等。
  (2)轻浮型乡村流动人口被害人。这类人因行为轻浮,态度放荡,思想浅薄,特别是女性,容易成为性犯罪的被害人。农村中到城市务工的女性多为未婚者,年龄偏小,涉世不深,在城市灯红酒绿的生活环境中不懂得自尊自爱,极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
  (3)暴怒型乡村流动人口被害人。性格粗暴,自以为是,易于结怨而引起被害。乡村流动人口多为农村中青年男性,血气方刚,在劳动相处中或是与人交往中容易发生争执,互不相让。
  (4)轻信型乡村流动人口被害人。因轻信而疏忽大意,易遭诈骗、盗窃、性犯罪的损害。很多乡村流动人口在城市打工过程中由于轻信别人,遭到犯罪行为的侵害。
  3.根据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的罪责大小分类
  (1)纯粹的被害人。被害事实的发生,完全是由犯罪人方面的罪过引起的,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不负任何责任。也可叫做无责任的被害人。
  被害者无过错,也即被害者对犯罪的发生根本无责任,他之所以被害,完全是犯罪者故意侵害的结果。在这种场合,被害者完全处于被动、无任何责任的状态,而加害者是故意的、主动而积极的攻击者。被害人是在偶然的情况下被害的。这种被害可能发生在下列情况下:
  ①被害者与加害者根本无关系。这是指被害者被害前同加害者不相识,无任何交往。也无任何利害冲突。他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突然或偶然与加害者相遇而受害的。这类被害者在各类犯罪中都可能出现。例如,在公共场所被窃;单独外出被抢劫或强奸,等等。这类被害者被害具有偶然性,但对加害者来说,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所谓偶然性,是指加害者正好处于有利于犯罪的情势下,即有实施犯罪的有利条件;所谓必然性,是指犯罪者在绝大多数场合具有预谋,有犯罪动机,并选择了犯罪时间和地点,只是侵害对象不具体而已。有些被害人在被害之后,甚至连罪犯的形象都说不清。
  ②被害前被害者与加害者相识。在被害之前,被害者与加害者有一面之交或有一般往来,他们之间无利害关系,无冲突。但加害者知道被害者的一般情况,如姓名、住址等等。这时加害者会寻找机会进行犯罪活动,被害者完全是无辜的。
  ③被害者与加害者有较密切的关系。在这种场合,加害者不仅与被害者熟悉,而且经常有来往,他们之间没有什么可隐瞒和回避的。他们可能是朋友、同事或邻里关系。加害者一般对被害者的生活起居比较了解。但有时把不应该让外人知道的事不自觉地表露出去,就有可能遭到被害。
  (2)罪责小于加害人的被害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被害人的过错有直接关系,但其过错小于加害人的罪责,主要罪责由加害人负责。在这种场合,被害者的某种不良行为或不道德行为,虽不决定犯罪行为的发生,但它们可能成为有利于或诱发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或条件。如果没有这些因素或条件,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很小或者不会发生。例如在诈骗犯罪中,被害者的贪财有可能促使犯罪分子得逞。
  (3)罪责等同于加害人的被害人。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要负与加害人同等的责任。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团伙斗殴和相互伤害的犯罪中。参与人既是犯罪者,也可能是因为犯罪而受害的被害者。他们被害的结果,是由他们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同时也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4)罪责大于加害人的被害人。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一般地说,犯罪行为主要是由被害人的罪过引起的。这时加害人对犯罪行为不负主要责任。如被害者首先实施犯罪行为,而使原来的被害者转化为犯罪者。这种情况多属于防卫过当的过失犯罪。
  4.根据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受害程度和性质分类
  (1)被剥夺生命的被害人。因杀人、伤害、强奸和其他犯罪而造成死亡的被害人。这是受害程度最深的一类被害人。
  (2)受严重伤害的被害人。包括身体受严重伤害、残废、失去生活能力的被害人以及因犯罪行为使其精神、名誉、人格受到严重损害的被害人。
  (3)受一般损害的被害人。这类被害人虽受到损害,但情节一般或轻微,所受损害不大。
  (4)无损害的被害人。虽然犯罪行为已经发生,但由于各种原因而使其本应受到损害的被害人,避免受害。[7]
  (二)刑事被害人的特征
  1.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的客观性特征
  客观性特征是指被害人自身的人口统计学特征、财产状况等客观条件及其所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等因素。刑事被害人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社会阶层、职业等方面的分布不是均匀的,而是存在很大差异。不仅如此,这些因素在刑事被害人中的分布与在社会总人口中的分布相比也存在明显的不同。刑事被害人与非刑事被害人相比,在客观上存在易于被害的特征。通常属于刑事被害人客观特征的除了上述年龄、文化程度、性别、职业等之外,所处的社会环境、居住的地理位置等也对刑事被害人有一定的影响,甚至决定了某些人是不是某种犯罪的潜在被害人。
  (1)年龄。对于人来讲,年龄既是其生理发展的标志,也是其心理发展的标志,同时也是考察一个人社会化程度的标尺。年龄反映着个人生理、心理和社会成熟程度及其相关特征。不同年龄阶段的人担当着不同的社会角色,不同的社会角色又决定了不同的社会生活方式、行为方式,而这些对一个人是否成为刑事被害人以及成为何种刑事被害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乡村流动人口大都处于青壮年时期,他们精力过剩,情绪不稳定,对外界刺激极为敏感,往往反应强烈,因此易与他人发生冲突而成为暴力犯罪的刑事被害人。   (2)性别。由于男女两性在生理、心理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其在社会生活中所担当的角色不同,不同的角色影响到其行为方式的不同,而行为方式的不同对于两性各自成为刑事被害人的机会以及成为何种犯罪的刑事被害人产生决定性影响。从总体上讲,当今社会仍属于男权社会,男子承担了主要社会活动,因此,男子成为刑事被害人的比例要远远高于女性。
  (3)婚姻家庭。从犯罪学角度来看,婚姻与家庭担负着非正式社会监督的功能。健全的婚姻家庭不仅监督着其成员不去侵害他人,也监督保护着其成员不致被害。现实生活中成为刑事被害者的人,尤其是那些人身权利被侵害的被害人,很多是在脱离了社会监督、处于孤立无援状态下被害的。乡村流动人口的家庭模式中夫妻一方外出型较多,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这就弱化了家庭功能,动荡性增强使在外打工的家庭成员容易被犯罪行为侵害。
  2.乡村流动人口刑事被害人的主观性特征
  刑事被害人的主观特征主要指刑事被害人本身在心理、行为方面存在的那些容易导致被害的因素,例如被害人不良和不同于主流社会的品性、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人际关系等。[8]
  被害人的主观性特征,按其对犯罪的发生所起的作用是否具有主动意识以及表现形式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可以分为两类,即诱发性特征和易感性特征。
  (1)诱发性特征。诱发性特征是指被害人方面存在的,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使自己被害的引发性特征。如果没有这些因素存在,被害可能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具有诱发性特征的被害人对自己的被害有一定的过错。任何一个社会都有占主流的文化,它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和生活态度。刑事被害人大多由于自身行为失当,招致犯罪行为侵害。而人性多有弱点,如果他人对这种刺激不能做出正确反应的话,就会对行为失当人进行攻击。如女性被害人举止轻浮,就会激起犯罪人的性欲望,使其产生强奸的意念。总之,犯罪者之所以犯罪,被害者之所以成为被害者,除了根本性原因在于犯罪者本人之外,外界诱因尤其是来自被害者的刺激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9]
  (2)易感性特征。易感性特征是指被害人自身在心理和行为方面具有的、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容易被犯罪人引入被害境遇从而使自己成为犯罪人加害对象的因素。这类特征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条件且又是被害人本身通过改进自己的心理和行为可以加以消除的。[10]
  易感性特征和诱发性特征虽然都对被害起着一定的作用,但易感性特征在犯罪和被害的发生过程中只是一种单纯的条件,是以消极的不作为形式出现的,被害人的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根据。一个人的易感性特征与其被害危险是成正比的,易感性特征越强,越容易被害。
  参考文献:
  [1]参见《经济研究参考》第57期,1998年6月
  [2]李永芳:《当代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3年版,第17页
  [3]李永芳:《当代中国乡村社会变迁》,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3年版,第17页
  [4]辜胜祖、咸德宁:《户籍制度改革与人口城镇化》,《经济经纬》1998年第 1期,第71页
  [5]李竞能:《21世纪中国人口理论展望》,《人口研究》1998年第2期,第92页
  [6]康树华:《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53页
  [7]张晓秦、赵国玲:《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 49页
  [8]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97页
  [9]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 97页
  [10]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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