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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时期对地方官员的监察,除了御史台派御史和皇帝临时遣使分巡各地外,各级地方政府内部亦置有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员,其中在藩镇使府中置有节度判官或观察判官,合称两使判官,此外还置有孔目官,从而形成一套完整的内部监察体制。两者的分工是:两使判官主要负责监察事务,孔目官主要负责文案的勾稽,从而达到对政务监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