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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晚,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据7月29日《天府早报》)
这段时间,因记者采访而引发的事件已有多起。7月22日,在河南中牟县狼城岗镇韦濉村。上演了一出政府干部围攻央视记者的剧目;紫金矿业污染事故中,一天内出现两个巧合:《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的记者邵芳卿家属驾车时遭遇撞车,所幸大人小孩有惊无伤;与其并肩揭开紫金矿业公关记者黑幕的《中国青年报》记者陈强家属的车辆也被撞。目前事件真相尚待公安部门的最终调查结果。但这种巧合实在令人生疑。
假如这些都算是大棒,媒体人得到的也有胡萝卜——红包,或称“封口费”。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的后续“公关门”就是一例,至少有6家媒体声称拒绝了来自当事方的高额“辛苦费”。
新闻媒体的职责在于报道真相并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权和监督权也是媒体的两项基本权力。报道真相出于媒体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但能否客观公正地向公众传达事实真相,却需要很多外部条件。近年来,有关部门虽然已经明确了舆论监督是对党政、司法等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方武,是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自然法理延伸,但是,封口、恐吓、抓捕,软硬兼施的胡萝卜加大棒,却似乎成了负面揭黑报道中可能遭遇的必然环节,也成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面临的常态化问题。
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曾发出《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从去年2月25日起,在全国统一换发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这本是个常规性工作,但各大报纸和网络媒体却都从中抓出了新闻出版总署所强调的“无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这个新闻点,可见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环境的严峻。
干扰妨碍媒体正常采访监督的是什么人?有涉事方,比如被曝光的企业公司或个人,但更多时候却是公权机关和公职人员,比方通缉和抓捕,普通单位和个人是没有这种能耐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某些人想“捂盖子”。
回到仇子明事件,遂昌县警方发出网上通缉令,是基于《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问题在于,当地警方是否查明了事实真相:仇子明的报道有否捏造;报道的目的是否为了散布虚假信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主要适用于商业上的竞争对手,为何要用在媒体身上。真相没有明朗之前就匆忙立案进行刑事追诉,至少从法律角度而言过于草率。
保障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乃至记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人身权,应当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近年来虽然也有一些制度和规定出台,但在保障舆论监督权方面仍嫌不够。正如著名新闻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所言,仇子明事件正好表现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和记者保护的缺失问题,加快相关立法时不我待。
这段时间,因记者采访而引发的事件已有多起。7月22日,在河南中牟县狼城岗镇韦濉村。上演了一出政府干部围攻央视记者的剧目;紫金矿业污染事故中,一天内出现两个巧合:《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的记者邵芳卿家属驾车时遭遇撞车,所幸大人小孩有惊无伤;与其并肩揭开紫金矿业公关记者黑幕的《中国青年报》记者陈强家属的车辆也被撞。目前事件真相尚待公安部门的最终调查结果。但这种巧合实在令人生疑。
假如这些都算是大棒,媒体人得到的也有胡萝卜——红包,或称“封口费”。紫金矿业污染事故的后续“公关门”就是一例,至少有6家媒体声称拒绝了来自当事方的高额“辛苦费”。
新闻媒体的职责在于报道真相并进行舆论监督,采访权和监督权也是媒体的两项基本权力。报道真相出于媒体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但能否客观公正地向公众传达事实真相,却需要很多外部条件。近年来,有关部门虽然已经明确了舆论监督是对党政、司法等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方武,是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自然法理延伸,但是,封口、恐吓、抓捕,软硬兼施的胡萝卜加大棒,却似乎成了负面揭黑报道中可能遭遇的必然环节,也成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面临的常态化问题。
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曾发出《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从去年2月25日起,在全国统一换发报纸、期刊、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新闻记者证,这本是个常规性工作,但各大报纸和网络媒体却都从中抓出了新闻出版总署所强调的“无正当理由公职人员不得拒绝采访”这个新闻点,可见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环境的严峻。
干扰妨碍媒体正常采访监督的是什么人?有涉事方,比如被曝光的企业公司或个人,但更多时候却是公权机关和公职人员,比方通缉和抓捕,普通单位和个人是没有这种能耐的。原因很简单,就是某些人想“捂盖子”。
回到仇子明事件,遂昌县警方发出网上通缉令,是基于《刑法》第221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问题在于,当地警方是否查明了事实真相:仇子明的报道有否捏造;报道的目的是否为了散布虚假信息;“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主要适用于商业上的竞争对手,为何要用在媒体身上。真相没有明朗之前就匆忙立案进行刑事追诉,至少从法律角度而言过于草率。
保障媒体的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乃至记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人身权,应当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近年来虽然也有一些制度和规定出台,但在保障舆论监督权方面仍嫌不够。正如著名新闻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展江所言,仇子明事件正好表现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和记者保护的缺失问题,加快相关立法时不我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