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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督巡渔汛制度的实施,是从乾隆初年开始的,至咸丰初年结束.督巡渔汛的主要目的,一是大黄鱼渔业越来越兴盛,保护渔业;二是只允许在四五两月开放洋山和衢港捕捞场,对不允许开放的海域进行巡查;三是为了控制自闽来浙的闽籍渔民.从实际效果来看,督巡渔汛成果甚寡,越来越虚应故事.咸丰之后,红单船、兵轮、海军等战船一直参与护渔,行政力量也介入其中,但护渔力量十分有限,民间自发护渔则比较发达,渔业公所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有清一代对大黄鱼的护渔,反映了清代海上军事力量、海洋政策和政治体制的兴衰变动以及民间的强大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