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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下的被害人赔偿可从被定罪人和信托基金两类渠道获得,但由于被定罪人的罚金和资产收益等的没收很难得到有效执行,故获得救济唯一现实路径是接受来自信托基金自愿捐款的援助。信托基金理事会应对在不同被害人群体之间造成明显不公平分配以及影响信托基金独立性的捐款予以拒绝。因为资源的稀缺性和受害人群体的大量存在,集体赔偿机制成为实现被害人正义的有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