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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对1990年代国内文艺学界就文学与意识形态关系展开论争的几种代表性意见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形式”作为意识形态思想体系的补充性、修正性说明,用来定义文学并不合理。从马克思主义文论形态本身、历史沿革以及出于现实的考量,用“意识形态”定义文学都是一种必然。文学在反映社会存在方面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种超越于意识形态的、能动地反映社会生活的方式,可以“审美反映”命名。“意识形态”的文学观和“审美反映”的文学观两相结合,奠基并建构了新时期以来渐次形成的“审美意识形态”的文学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