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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苏民优[2008]25号2008年7月14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推动伤残抚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省厅制订了《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8年6月25日第五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在伤残抚恤工作中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