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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些法官以判压调、久调不判,忽略了调解所应有的自愿、正义等内在价值,引来了一些质疑调解的声音。这种状况与裁判、调解制度关系设置不科学、调解制度自身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应合理设置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在法院内部设置专门的调解法官,并构建调解的规范程序,提高调解法官从事调解业务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