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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认定标准及登记管理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3人以下,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小商店等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