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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末,“十二五”期间增值税扩围改革悄然间成为了各个媒体热议的焦点话题。种种迹象表明,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与地方第一大税种 营业税,将在“十二五”期间进行一次全盘改革,增值税将全面覆盖营业税征收范围,成为贯穿工、商、服务业的税种,进而取消营业税。目前,我国的工业和商业企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征税对象为服务业、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两者不交叉。
据消息透露,增值税扩围改革已进入立法程序,此项改革目前在中央层面被认为是“十二五”期间势在必行的改革。我国也因此将迎来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最大规模的税改。
增值税、营业税分立之弊
1994年税制改革中,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核算能力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分配格局的局限,对于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以及加工、修配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对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则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征收营业税,从而形成了我国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格局的弊端日益凸显。
一是营业税固有的重复征税矛盾仍然存在,加大第三产业的税负不公平。1994年改革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继续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按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征税,但有些服务业中间流转环节多,如金融、保险、信托理财、物流,这些行业中间环节特别多,每一道环节都征营业税,导致服务企业税负太高,也阻碍了专业化分工。在劳务、无形资产交易的链条上,应税行为均为营业税税目时,只要企业向外扩散流转环节、继续分工细化协作,就会发生重复征税。2010年9月1日起,上海率先试点《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涵盖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大部分缴纳营业税的行业以及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项目,但并未从根本上了解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矛盾。
二是增值税链条不完整,在第二产业反映为不鼓励生产企业的分工细化,而对于第三产业,则大大挤压了生产型服务业的生存发展空间。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由所谓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但仅限于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部分,使得这一转型改革很不彻底。2000--2008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机器设备部分仅占23%,尚不足1/4,而其余的3/4是建筑安装工程(占60%)和其他费用,由于这些部分是缴纳营业税而无法抵扣,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就是说,只有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才能实现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因此,只有将营业税台并到增值税中,才能完善增值税链条。
三是第三产业实行营业税,在出口环节上无法按照增值税实现退税,制约了我国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降低了服务产品的价格国际竞争力,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服务贸易,限制了国内服务产业向国外市场的扩展。增值税能在全球范围迅速普及的原因之一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对内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在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实践中,多数国家均把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意义重大
理想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该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从横向上看,增值税制应覆盖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运输业、商业和劳务等各行各业,从纵向上看,应涵盖原材料、制造、批发和零售等全部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负公平,并且易于核查。
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实现了把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商品经济的全部领域,从农业到服务业全部征收增值税,替代了过去的营业税。无论是农业、制造业、商业还是服务业,无论是货物供应品还是劳务供应品,都统一征收增值税,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结束了传统的间接税因在商品劳务领域分征多种税所造成的税制结构复杂的局面,消除了因分征多种税所导致的税负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
2009年我国进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原来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中扣除,企业减轻税负1200亿元。但那一次改革,固定资产中占主要构成的厂房车间等不动产并不在扣除之列,这使得消费型增值税名不副实。
很显然,增值税扩围,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将成为增值税改革下一步的重点。这项改革一旦开展,将消除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会使我国在结构性减税方面又迈出一大步。增值税覆盖营业税后,企业投资的厂房、车间等不动产将可以从销项中扣除,这一措施的减税幅度可能高于机器设备的扣除,这对第二产业企业来说是非常实际的优惠。此外,由于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后,增值税实现了全产业链的抵扣,消除了重复征税,其减税效果将非常大,将减少第三产业经营主体的税负,鼓励产业的升级换代,鼓励第三产业发展。因此,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意义,远比增值税转型的意义重大。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财税部门均倾向认为,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就是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由此,增值税扩围改革被提上了日程,并被认为是我国“十二五”期间势在必行的改革。
营业税税率目前主要为5%,有一部分为3%,歌厅等娱乐场所20%。增值税税率为17%,还有一小部分为13%,小规模纳税人为3‰目前我国增值税税负与多数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相比,仍显偏高,所以可以预计增值税扩围后,增值税可能对应不同行业设置几档税率,17%的基本税率也很有可能下调。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负责人曾表示,“虽然消除了重复征税,但服务业突然跨度到增值税的税率,可能很多企业会无法承受,所以服务业可能要采取简易征收办法,也可能先期按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业征税。”
我国财税体制亦将进行改革
牵一发而动全身。伴随增值税扩围改革,我国将一定要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增值税合并营业税改革,不仅仅是两个税种的变化,此项改革的意义与难度绝不亚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需要对我国整个财税体制都进行调整。财税体制改革早已突破了经济体制的范畴,我国财政总收入不过区区几千亿元,利益调整的难度相对小,而到2010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将超过8万亿元,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将会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严峻的考验。
目前,我国实行分税制’国税系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涉及全国范围的税种,而地税系统则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等与地方政府相关的税收。在收入上I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等。地方政府则独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 税,其他税种则按比例在中央地方间分成。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管理,国内增值税收入目前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进行分配,进口增值税收入归属中央,而营业税是地方税,且是地方第一大税种,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一直以来,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一般占地方税收总额的四成以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之后并由国税征收,无疑将对地方政府、地税系统造成极大的影响。以2008年为例,国内增值税收入为17996.94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13497.76亿元,地方级收入为4499.18亿元。营业税收入为7626.39亿元,其中中央收入为232.1亿元,地方级收入为7394.29亿元。地方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1.8%。因此,在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之后,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从而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显而易见,增值税扩围改革涉及到最为敏感的问题,就是中央地方如何进行分税,从中或许大家能发现未来中央与地方财权分配的变革走向。国内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很多地方政府至今还没有形成完备的地方财税收人体系,增值税扩围,很可能导致中央和地方财力的矛盾更加突出。据了解,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可能会先从铁路、国有银行总行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人手,并且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损失,中央将会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一个简单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在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已经暴露出种种问题。进行改革已经成为必然,我国财税体制也到该改革的时候了。在增值税扩围改革之即,不妨趁此契机,下决心对我国财税体制实施改革。
长期以来,随着地方政府承担的经济建设和公共事务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矛盾日益突出。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地方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由于目前税种划分、征管范围划分不合理,地方税收规模偏小,不能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目前的地方财政困难同地方税的来源少且不稳定有关,当然也同地方财政支出扩张冲动有关,依靠规定内的收入无法完成政府运行、地方建设等任务。许多地方政府的支出过多依赖于中央的转移支付收入,或者不得不在土地和各种收费上打主意,导致土地财政愈演愈烈。其中,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14239.7亿元,比上年增长43.2‰直接导致了各地的房价的暴涨,抑制了民众的其他消费,加剧了社会不稳定,也给地方财政的运行造成很大风险。财政部部长谢旭入在不久前曾撰文阐述“十二五”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时,强调指出“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同时,将“结合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属性和经济效率等基本原则,研究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可见,增值税扩围改革,不应仅仅简单划分一下增值税的中央地方分享比例,应以此为契机,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从源头上缓解地方财政缺口,完善税制体系与理顺关系相结合,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与税权的范围、配置财政资源的能力,实现税权统分有度,中央与地方兼顾。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一份上交国务院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调研报告中提出,“增值税的税权应归属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管理。在分配上仍可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但依据不再仅是各地征收的增值税数额,而要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等诸多因素后确定。”这很可能是未来增值税分成的趋势。
从日前召开2010年全国税务工怍会议的消息分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体制改革思路是力图在“十二五”期间坚持分税制改革不动摇,以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为切入点,推进扁平化改革,构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因此,除了收入分配以外,必须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加快房产税改革和资源税改革,弥补地方政府收入,使它们成为地方政府职能合理化内在契合的主体税种,合理构建地方税体系,同时要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适当前置,加紧推行。逐步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另外,随着增值税扩围改革,机构改制也将是一个亟需解决现实难题。如果地方税的最大税种营业税被增值税合并,国地税系统是否需要合并?我国地方政府并无税收立法权,所有的税收法规都由中央政府制定,地方只是执行。政策统一、对象统一,收入也统一进入国库,划分为两个部门反而增加了企业的麻烦、纳税的成本,造成了税务部门间的矛盾。营业税与增值税合并之后,从理论上看,地税与国税的合并显得更为高效,能够节约大量政府运行成本。然而,机构的合并必然需要打破原有利益分配格局,大量人员、职务的凋整将遭遇重重阻碍,也关系到增值税扩围改革是否能顺利完成。当然,最大可能仍然将保留地税系统,前提是资源税和房产税等尽快改革,坐实地方税权以减少税制改革的冲击。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我们期待增值税扩围改革早日推出。
据消息透露,增值税扩围改革已进入立法程序,此项改革目前在中央层面被认为是“十二五”期间势在必行的改革。我国也因此将迎来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最大规模的税改。
增值税、营业税分立之弊
1994年税制改革中,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核算能力以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分配格局的局限,对于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环节以及加工、修配环节普遍征收增值税,对于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则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征收营业税,从而形成了我国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格局的弊端日益凸显。
一是营业税固有的重复征税矛盾仍然存在,加大第三产业的税负不公平。1994年改革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继续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按企业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全额征税,但有些服务业中间流转环节多,如金融、保险、信托理财、物流,这些行业中间环节特别多,每一道环节都征营业税,导致服务企业税负太高,也阻碍了专业化分工。在劳务、无形资产交易的链条上,应税行为均为营业税税目时,只要企业向外扩散流转环节、继续分工细化协作,就会发生重复征税。2010年9月1日起,上海率先试点《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点涵盖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等大部分缴纳营业税的行业以及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项目,但并未从根本上了解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矛盾。
二是增值税链条不完整,在第二产业反映为不鼓励生产企业的分工细化,而对于第三产业,则大大挤压了生产型服务业的生存发展空间。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由所谓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但仅限于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部分,使得这一转型改革很不彻底。2000--2008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机器设备部分仅占23%,尚不足1/4,而其余的3/4是建筑安装工程(占60%)和其他费用,由于这些部分是缴纳营业税而无法抵扣,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这就是说,只有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才能实现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因此,只有将营业税台并到增值税中,才能完善增值税链条。
三是第三产业实行营业税,在出口环节上无法按照增值税实现退税,制约了我国劳务参与国际公平竞争,降低了服务产品的价格国际竞争力,一定程度上阻滞了服务贸易,限制了国内服务产业向国外市场的扩展。增值税能在全球范围迅速普及的原因之一就是,增值税零税率机制可以实现彻底退税。对内有利于促进本国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外,有利于形成国际公平竞争的税收机制。在各国征收增值税的实践中,多数国家均把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意义重大
理想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该包括所有创造和实现增值额的领域。从横向上看,增值税制应覆盖农林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能源交通运输业、商业和劳务等各行各业,从纵向上看,应涵盖原材料、制造、批发和零售等全部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负公平,并且易于核查。
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已经实现了把增值税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商品经济的全部领域,从农业到服务业全部征收增值税,替代了过去的营业税。无论是农业、制造业、商业还是服务业,无论是货物供应品还是劳务供应品,都统一征收增值税,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而结束了传统的间接税因在商品劳务领域分征多种税所造成的税制结构复杂的局面,消除了因分征多种税所导致的税负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
2009年我国进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原来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中扣除,企业减轻税负1200亿元。但那一次改革,固定资产中占主要构成的厂房车间等不动产并不在扣除之列,这使得消费型增值税名不副实。
很显然,增值税扩围,以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将成为增值税改革下一步的重点。这项改革一旦开展,将消除营业税重复征收的问题,会使我国在结构性减税方面又迈出一大步。增值税覆盖营业税后,企业投资的厂房、车间等不动产将可以从销项中扣除,这一措施的减税幅度可能高于机器设备的扣除,这对第二产业企业来说是非常实际的优惠。此外,由于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后,增值税实现了全产业链的抵扣,消除了重复征税,其减税效果将非常大,将减少第三产业经营主体的税负,鼓励产业的升级换代,鼓励第三产业发展。因此,增值税替代营业税的意义,远比增值税转型的意义重大。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财税部门均倾向认为,增值税改革的方向就是将营业税并入增值税,由此,增值税扩围改革被提上了日程,并被认为是我国“十二五”期间势在必行的改革。
营业税税率目前主要为5%,有一部分为3%,歌厅等娱乐场所20%。增值税税率为17%,还有一小部分为13%,小规模纳税人为3‰目前我国增值税税负与多数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相比,仍显偏高,所以可以预计增值税扩围后,增值税可能对应不同行业设置几档税率,17%的基本税率也很有可能下调。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负责人曾表示,“虽然消除了重复征税,但服务业突然跨度到增值税的税率,可能很多企业会无法承受,所以服务业可能要采取简易征收办法,也可能先期按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业征税。”
我国财税体制亦将进行改革
牵一发而动全身。伴随增值税扩围改革,我国将一定要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增值税合并营业税改革,不仅仅是两个税种的变化,此项改革的意义与难度绝不亚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需要对我国整个财税体制都进行调整。财税体制改革早已突破了经济体制的范畴,我国财政总收入不过区区几千亿元,利益调整的难度相对小,而到2010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将超过8万亿元,既得利益的重新分配将会对财税体制改革提出严峻的考验。
目前,我国实行分税制’国税系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涉及全国范围的税种,而地税系统则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等与地方政府相关的税收。在收入上I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等。地方政府则独享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 税,其他税种则按比例在中央地方间分成。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由国税局征收管理,国内增值税收入目前按中央75%、地方25%的比例进行分配,进口增值税收入归属中央,而营业税是地方税,且是地方第一大税种,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一直以来,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税种,一般占地方税收总额的四成以上。营业税并入增值税之后并由国税征收,无疑将对地方政府、地税系统造成极大的影响。以2008年为例,国内增值税收入为17996.94亿元,其中中央级收入13497.76亿元,地方级收入为4499.18亿元。营业税收入为7626.39亿元,其中中央收入为232.1亿元,地方级收入为7394.29亿元。地方营业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1.8%。因此,在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之后,如何保证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从而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将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显而易见,增值税扩围改革涉及到最为敏感的问题,就是中央地方如何进行分税,从中或许大家能发现未来中央与地方财权分配的变革走向。国内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很多地方政府至今还没有形成完备的地方财税收人体系,增值税扩围,很可能导致中央和地方财力的矛盾更加突出。据了解,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可能会先从铁路、国有银行总行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人手,并且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损失,中央将会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一个简单思路是相应提高增值税的地方分享比例,这显然会进一步加剧现行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的弊病。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在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已经暴露出种种问题。进行改革已经成为必然,我国财税体制也到该改革的时候了。在增值税扩围改革之即,不妨趁此契机,下决心对我国财税体制实施改革。
长期以来,随着地方政府承担的经济建设和公共事务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匹配矛盾日益突出。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地方税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由于目前税种划分、征管范围划分不合理,地方税收规模偏小,不能完全满足地方政府的支出需要。目前的地方财政困难同地方税的来源少且不稳定有关,当然也同地方财政支出扩张冲动有关,依靠规定内的收入无法完成政府运行、地方建设等任务。许多地方政府的支出过多依赖于中央的转移支付收入,或者不得不在土地和各种收费上打主意,导致土地财政愈演愈烈。其中,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为14239.7亿元,比上年增长43.2‰直接导致了各地的房价的暴涨,抑制了民众的其他消费,加剧了社会不稳定,也给地方财政的运行造成很大风险。财政部部长谢旭入在不久前曾撰文阐述“十二五”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时,强调指出“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原则,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并逐步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同时,将“结合推进税制改革,按照税种属性和经济效率等基本原则,研究进一步理顺政府间收入划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可见,增值税扩围改革,不应仅仅简单划分一下增值税的中央地方分享比例,应以此为契机,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从源头上缓解地方财政缺口,完善税制体系与理顺关系相结合,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与税权的范围、配置财政资源的能力,实现税权统分有度,中央与地方兼顾。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一份上交国务院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调研报告中提出,“增值税的税权应归属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征收管理。在分配上仍可实行中央和地方分成,但依据不再仅是各地征收的增值税数额,而要综合考虑各地的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以及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等诸多因素后确定。”这很可能是未来增值税分成的趋势。
从日前召开2010年全国税务工怍会议的消息分析,国家税务总局财税体制改革思路是力图在“十二五”期间坚持分税制改革不动摇,以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为切入点,推进扁平化改革,构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因此,除了收入分配以外,必须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加快房产税改革和资源税改革,弥补地方政府收入,使它们成为地方政府职能合理化内在契合的主体税种,合理构建地方税体系,同时要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改革适当前置,加紧推行。逐步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培育地方支柱税源。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的立法权、税种开征停征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等,以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对于一般地方税税种,在中央统一立法的基础上,赋予省级人民政府税目税率调整权、减免税权,并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另外,随着增值税扩围改革,机构改制也将是一个亟需解决现实难题。如果地方税的最大税种营业税被增值税合并,国地税系统是否需要合并?我国地方政府并无税收立法权,所有的税收法规都由中央政府制定,地方只是执行。政策统一、对象统一,收入也统一进入国库,划分为两个部门反而增加了企业的麻烦、纳税的成本,造成了税务部门间的矛盾。营业税与增值税合并之后,从理论上看,地税与国税的合并显得更为高效,能够节约大量政府运行成本。然而,机构的合并必然需要打破原有利益分配格局,大量人员、职务的凋整将遭遇重重阻碍,也关系到增值税扩围改革是否能顺利完成。当然,最大可能仍然将保留地税系统,前提是资源税和房产税等尽快改革,坐实地方税权以减少税制改革的冲击。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我们期待增值税扩围改革早日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