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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中立帮助行为采取了全面处罚的基本立场,这在处罚的正当化根据和社会效果上均存在重大疑问.中立帮助行为限制处罚理论大致呈现从主观过渡到客观,再发展为综合性和类型化限制方案的发展脉络.当前,占主流地位的是以故意二分理论为基础,结合客观归责论发展出的综合限制理论,但其依然存在主观归罪的通病.基于“从客观到主观、从不法到责任”的犯罪认定规律,理应倡导一种以客观归责论为基础的综合限制路径.首先,根据客观归责论初步划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范围,在此基础上再将帮助者的主观认知作为进一步的限定条件,依次判断具体情境下的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