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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语境下,我国监狱行刑主体单一的现状必须进行改革,应导入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即让罪犯、非政府组织(NG0)、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公民和监狱在监狱行刑活动中拥有相应的话语权。这是监狱本身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政治责任、公民社会发育渐趋成熟等诸多方面的必然要求。在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的路径选择和模式构建上:一是要解决法律的挈肘,修改或补充法律条款:二是要立足我国监狱行刑实践.把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分为六个层次和三个发展阶段。循序渐进地推进行刑改革,以更好地实现人们对“新程序正义”的诉求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