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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在体现赠与行为的无偿性的同时,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用来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这一规定本身的缺陷加上我国赠与行为规定的前后矛盾等结构性失误又构成了另一种不平衡,本文从分析新的不平衡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入手,给出了适当的建议,希望纠正我国立法关于赠与行为规定的结构性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