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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甲生前无儿女,只身一人。1995年1月14日,甲与其侄乙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规定,自即日起乙对甲尽扶养义务,包括承担甲的全部生活费、医疗费和丧葬费;甲去世后,其位于某市济宁路的私房一间归乙所有。该遗赠扶养协议经某市第一公证处公证。1995年1月26日,甲去世,其后事由其外甥女婿丙主持操办,甲生前医疗费及死后的殡葬费等均由丙垫付、甲的骨灰被寄存在某市殡仪馆,殡仪馆出具的寄存证载明“寄存人”是“乙”,寄存期三年,即自1995年1月26日至1998年1月26日。乙于1998年1月23日到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