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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内乡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些村、组干部不管收费合理与否都让村民写"欠款条",然后拿着欠条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欠款人给付欠款。经审查,这些欠款条大都是农民所欠的提留款、统筹款、税费及所谓的棉花、烟叶罚款等。笔者认为:不管这些收费合理与否,这种欠款案件人民法院都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是因为:——这种欠款纠纷属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应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原则。而农民负担欠款纠纷,属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不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