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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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保障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依托。本文立足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意义,分析了不动产保障中公证所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完善公证审查内容、明确审查责任担保方式、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等方面,具体阐述了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策略,推进行使其我国不动产登记公证法定化。
  关键词 不动产 公证 问题 实践策略
  作者简介:曹征飞,江苏省建湖县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292
  在新的历史时期,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为公民财产安全提供了制度化保障,也是社会经济发展下《物权法》不断发展的集中体现。在不动产保障中,公证的实施,能够从法律服务保障的视角出发,为产权变更、交易等的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确保产权交易等的安全。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不动产公证的现实条件欠缺,不动产公证的法定化进程有待进一步推进。因此,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不断推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公证机制,是深化不动产保障的内在要求,应在完善法律、健全制度机制中得到体现。本文从公证的视角出发,就如何强化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做了如下具体阐述。
  一、公证在不動产保障中的实践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行,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保障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基础。从公证的视角而言,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有助于防范虚假登记、错误登记,完善《物权法》,为不动产安全,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有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在我国《物权法》中,并未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作出明确规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有“瑕疵”。因此,在不动产当前中设定公证前置,能够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为不动产登记的合理性提供有力保障。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权利而言,基于公证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高登记簿的法律效能,从而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夯实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此外,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的来源,建立在登记过程中实质性审查的有效开展。而在《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来看,登记机构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这就要求在不动产登记中,引入公证,实现实质性审查,进而确保不动产登记中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公证有助于防范虚假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公民不动产保障的重要手段,保障不动产安全。但为了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规避虚假登记行为,应通过公证等方式,有效防范虚假登记等行为,实现科学有效的法律保障。
  首先,不动产登记设置公证前置程序,有助于通过公证机关,对公民不动产登记事实进行公证审核,避免虚假登记行为的发生。
  其次,通过科学的法律途径,对当事人无权变更(变动)等行为进行判断,判断行为是否真实,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
  再次,申请人基于个人利益,出具虚假权证获得不动产登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欺骗性手段获得不动产登记,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公证的前置程序设置,并建立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规范公民行为。
  (三)公证有助于减少错误登记
  在不动产登记证,重复登记等问题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保障力,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公证程序,减少错误登记等的发生。公证的实施,能够在登记前实现对登记事实进行公证审核,有效避免登记错误信息发生。
  此外,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在不动产登记中提供公证服务,能够从专业性的角度出发,对登记申请中不真实等问题进行审查,避免因登记信息错误,或主观性造假而影响不动产登记。为此,公证有助于减少错误登记等的发生,并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减少登记风险,确保公民的物权安全,发挥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效能。
  二、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实践问题
  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实施,能够发挥前置程序的法律服务作用,有效防范虚假登记、减少错误登记等的发生。但从实践来看,公证在不动产登记证的实践,存在诸多的问题,特别是公证收费高、配套制度不完善,公证机构的公证难以实现实质性审查,弱化了公证效能。因此,具体而言,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实践,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证收费高,影响不动产登记公证法定化
  当前,公证的实施,其核心价值的体现,在于通过事前的法律预防,以降低事后法律纠纷所形成的成本支出。但是,在公证的实施中,公证收费高,其事前预防的成本可能大于事后纠纷的成本支出,这就造成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当事人很少选择公证,对公证的实施形成阻碍。一方面,公证费用高,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中,缺乏主动性,形成“事前”公证具有不必要性心理;另一方面,事前预防成本可能高于事后纠错成本,这就为公证的实施形成了阻碍,不动产登记公证法律化受到现实影响。因此,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施,缺乏公证法定化的现实条件,弱化了不动产登记中公证的实效性。
  (二)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公证机构实质性审查不足
  公证机构在不动产审查方面,缺乏完善的配套制度,审查内容缺乏实质性、全面性。
  首先,在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公证机构的公证服务尚不完善,缺乏专业化的工作建立。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不动产审查工作的推进,仍以房产登记部门为主导,公证机构公证服务效能有待提高。
  其次,在不动产产权的真实性审查方面,不动产权登记机构是专业审查主体。因此,从审查的专业性角度而言,不动产登记的公证存在专业性不足、审核全面性欠缺等问题,暴露出公证机构实质性审查不足。
  再次,公证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之下,违背职业道德,在公证中背离事实,为他人在不动产权登记中违规提供公证,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正的法律效力,不利于发挥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作用。   三、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策略
  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能够为不动产权登记提供法律服务保障,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公证的实践面临诸多问题,不动产公证缺乏法定化条件。因此,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应立足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完善审查内容,为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具体而言,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完善公证前置审查立法
  当前,我国在不动产公证领域,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公证在不动产中的实践缺乏法定化的现实条件。虽然在北京、上海等地,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制度,但缺乏完备性和统一性。为此,在公证的实践中:
  一是要建立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公证在不动产管理中的效能,为公证前置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是立足当前法律法规,对《公证法》、《物权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领域,进行适当的法律补充与修订,为不动产保障中,公证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是针对当前公证成本高等问题,要进一步合理公证收费标准,强化公证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管理中的法律服务效能,为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创设良好的内外条件,完善公证前置审查立法。
  (二)完善公证审查内容,明确审查责任担保方式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一些地方出台了不动产登记中公证的规范条令,在很大程度上为公证的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但公证审查内容、责任担保方式的缺失,不利于法律公正的实践。为此:
  一是要拓展公证前置的审查内容,通过设定合理的审查范畴、时限等信息,进一步保障不动产公证的实施效力,保障民众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合法权益。
  二是细化公证审查内容,特别是在二手房教育领域,现行的合同公证形式仅仅是对合同合法性、真实性的公证审查,对于流转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未涉及,这就表现出当前审查制度存在的局限性,应进一步拓展公证审查内容。
  三是明确审查责任担保方式。对于规则原则、责任承担保证等方面,要进一步出台配套规定,在公证赔偿等问题上,明确责任担保方式,区分责任类型,进一步确保公证的效能。
  (三)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公证主观能动性
  我国民众在不动产登记中,缺乏良好的法律意识,在公证中主观能动性不强,这也是不动产公证法定化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为此:
  一是要提高民众对《物权法》、《公证法》认识,提高法律意識,能够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出发,通过公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要提高民众公正的主观能动性,能够转变传统思想观念,在不动产登记中,通过合法正规的公证,确保登记中权利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三是在公证前置审查的配套设计中,要立足《物权法》、《公证法》,从公民权益的保障出发,为不动产保障中公证的法定化进程,创设良好的群众基础,发挥公证的法律效能。
  四、结语
  综上所述,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是新时期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内在需求,也是优化不动产管理环境,促进《物权法》不断完善的重要基础。在本文的探讨中,公证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为不动产公证的法定化推进,创设了良好内外条件。在笔者看来,法律共振贵在不动产保障中的实践,在于夯实三个面: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机制,完善公证前置审查立法。
  二是完善公证审查内容,明确审查责任担保方式。
  三是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公证主观能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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