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多有歧见,这事实上表现为民事立法中对法律行为一般构成要件的不同认识。在对意思表示之发生、发展过程作实证分析后可知: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者对于意思表示均不可或缺,系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而表示意思或可为效果意思所吸收,或可为表示行为所吸收,因而不是构成意思表示的必备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