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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传统经济主体立法的观点,集体紧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乡集体企业两大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定区域内的村民对土地(或者草原、滩涂、水面等)等基本生产资料共享所有权,并依法实行经济自治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为保障村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基层的基本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也不可能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管理,自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存在破产问题;而城乡集体企业是一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对企业的资产共享所有权,并按照企业的组织目标和运作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经济组织。中国法律对城乡集体企业按照企业法人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