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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3月开始,河北省顺平县检察院以查处卫生系统药品回扣为重点,历时数月揭开了顺平县医院71名医生吃回扣的腐败黑幕,并将涉案药商和医生公诉至法庭,其中6名医生一审被判有受贿罪。此案经过曝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顺平县医院院长被免职,27名医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触目惊心,却开创了治理医药系统商业贿赂的先河。
检察官蹲点监视揭开回扣黑幕
顺平县检察院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发现,自2003年9月以来,经常有几个30多岁的青年男女到顺平县医院,他们去门诊各科室转悠,去得最多的地方是药房。从那以后,每到月底或月初就有一辆黑色桑塔纳开进医院,一些医生一个接一个地凑上来,钻进车,一会又出来,但里面的人始终不露面。
2005年3月20日,顺平县检察院开始侦查此案。每月下旬至下月初的十多天里,顺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反贪局长亲自带队,每天早上8时到晚上7时,分成两个小组轮流监视。为确保隐蔽,检察官们从不下车,车窗不留缝隙,一呆就是几个小时。通过侦查,他们摸清了药商的活动路线和交易时间,并对药商的行贿行为进行拍照、摄像,掌握了大量证据。
2005年5月23日,那辆桑塔纳轿车又来到顺平县医院,车一直发动着,20分钟后便向保定方向驶去,检察官在收费站将车内的保定市某医药公司的两名药商抓获。检察院通过对两人的传讯,拉开了查处这起“医药回扣腐败”案的序幕。至此,检察官对药商在医院的行贿过程了如指掌,并为调查其他药商和医生的不法行为提供证据。
据办案人员介绍,药品进入医院,首先要打通院领导、药库主任等多道程序,有的需要花费一定的通融费或进院费;其次,药商推销的药品一般为新特药,医院对新特药实行代销制,如果没有患者使用,最终还会退给药商。因此,为促使医生给患者多开新药,推销人员或药商就会给医生提成若干元,即所谓的“处方费”。为了准确统计每位医生开药的数量,药商还要委托药房的司药人员按处方统计每位医生开新药的数量,司药人员也会得到一定的劳务费,即“统方费”。新特药经过几个环节的周转,价格涨了几倍甚至十几倍。
71名医生吃回扣20多万元6人被判有罪
据药商和涉案医生交代,药商给医生的回扣均按支计算。如阿奇霉素5元、舒血宁5元、头孢拉啶10元、依龙2.5元、派威欣5元、华克盾5元、川穹嗪7元、万舒美3.5元。此外,药商还向科室主任按每支0.5元至2元不等提取回扣。
为查清药品回扣的具体数额,检察院对该医院2003年9月至2005年4月间的十几万张处方逐一查阅。共查出药商推销的回扣药品20多种,拿回扣的涉案医生71人,90%有处方权的医生甚至一些骨干科室的医生参与其中,涉案金额20多万元。
2005年12月28日,顺平县检察院就此案向顺平县法院提起公诉,杨某等4名药商在推销药品过程中,采取向有处方权的医生提取回扣的方法,向医生行贿数额较大,以行贿罪被起诉;姚某等6名医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商药品回扣,数额较大,以受贿罪被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间,保定市某医药公司新药部经理杨某、业务员张某和石家庄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张某等4人,在向顺平县医院推销依龙、舒血宁、醒脑注射液、阿奇霉素等药品过程中,给该院内二科主任马某、副主任王某等6名医生分别支付了回扣,金额从7029元到9978元不等。
2006年1月17日,顺平县法院对顺平县医生集体收受药品回扣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内二科主任在内的6名骨干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由于这6名医生的受贿金额均不足1万元,且案发后退赃积极,因此免予刑事处分。同时,顺平县法院认定本案件中的4名药品推销人员均构成行贿罪,但也被免予刑事处分。
院长被免职27名医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据介绍,几乎是在顺平县检察院对顺平县医院医药回扣腐败案立案侦查的同时,顺平县卫生局在全系统开展了以查处收受药品回扣、开单提成为核心内容的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活动。
顺平县卫生部门严格规范医院管理,降低药品价格。他们规定,超过200元的处方,由医院医务科和药事委员会根据病例进行分析,保证患者合理用药,避免过度医疗,减轻患者负担。采购药品计划由药事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实行各医疗单位处方日清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医师不当处方院内点评公示制。
同时,顺平县卫生部门规定,对医疗单位各科室用药前20名的医生、药品种类、药品价格情况进行公示,对医院各种药品的价格、生产厂家、进药单位等向社会公示,增强医药购销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还向全县公开举报电话,并在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举报箱。对违法违纪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案宣判后,保定市有关部门免去该院院长梁长宪的职务,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姚伟等27名医生党纪政纪处分,1人吊销执业医师资格,5人停止职业活动半年。
近期,河北省卫生系统掀起了打击商业贿赂的高潮,净化医药购销市场,减轻患者医疗负担。
河北省三院规定,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一律停止当事人处方权半年,晚晋升一年,正教授低聘一年;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一律停止当事人处方权1年—2年,正教授低聘两年,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药房统方收受回扣的,调离药房,下岗一年;科主任疏于管理致使科内发生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撤销科室主任职务。该院将定期组织人员对用药统计前10名医生诊治病例进行抽查,详查其用药品种,跟踪全面用药情况;将医德医风考核与医生职称晋升、推优评先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河北省中医院将严处向患者及其亲属暗示索要或收受财物等行为。违者除责令当事人如数退还财物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院籍;严处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业活动6个月-12个月处分,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重者开除或提请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还将受到延期1年—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待岗培训等处罚;停止执业活动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河北省胸科医院采取医疗服务巡查、明察暗访通报、药品用量动态检测预警、医师不当处方点评公示四项硬性措施,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此外,石家庄市各医疗机构在自查自纠的同时,将实行重点岗位轮岗制度,对药房主任、器械科长等重点科室负责人,原则上三年一轮岗,已达三年 者全部轮岗,主管院长也要定期调整分工。
查处医药回扣能否标本兼治?
顺平县医院医药回扣案涉案金额并不触目惊心,但涉案医生之普遍说明了医药回扣现象已经渗透到医院的各个角落。顺平县检察院排除万难揭开医药回扣黑幕受到了老百姓的称赞,给治理医药系统商业贿赂开了一个好头。如果说医生医德败坏是吃回扣盛行的主观因素,那么诸如此类的查处能否撼动客观存在的医药管理体制,做到标本,兼治呢?
据了解,由于目前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众多,导致医药流通领域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盛行,一些推销人员为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以“宣传费”、“新药推广费”、“处方费”等名目,向医院领导、药剂科以及临床医生等行贿,一般按照药价5%到15%甚至更高的比例给医生以处方回扣,让医生多开药。
一位从事了30多年医疗工作的医院院长说,在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存在着黑幕。只要换一个名字,一些厂商就敢把药卖出成本价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价格。一种核心成分为青霉素的感冒药针剂,成本仅6毛钱,加入一点儿无关紧要的成分后,价格狂升到150元—600元一支;几元钱的氟哌酸成分不变,换个包装就变成了100多元一盒的新药。
据了解,同是新药审批,2004年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万余种新药申请,美国FDA仅受理了148种。这一数字差异,反映出二者对新药认定和新药审批权力的根本差异。
由于新药审批权力被滥用,药价扭曲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根治,而且使得医患之间的信息更加不对称,成为药企借机牟取暴利的机会。
今年2月,河北魏县人民医院作出一个引起争议的举动:为解决医生开方拿回扣问题,该院从此以后一律不再使用新、特药,全部改用基本具有同等效果,而价格相对低廉的一般药品。该院院长称,新、特药容易滋生腐败和败坏医德医风,让人防不胜防,干脆一刀切了。
“一刀切”是一个因噎废食的办法,但至少在目前为止,还没有其他办法真正能把医药回扣消灭于无形之中。
“有罪判决”成为先例
在这起案件中,包括内二科主任在内的6名骨干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一些医生认为开处方吃回扣在全国是一个普遍现象,况且平均每个医生的涉案金额很小,与城里的大医院相比是小巫见大巫。因此,有的医生并不服气。据负责该案的顺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介绍,其中有些医生认为自己不是公职人员,收受回扣不是犯罪,因此要提起上诉,以洗清“受贿罪”的罪名。
医生开处方吃回扣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正因为吃回扣在医疗行业内部具有普遍性,因此许多医务工作者认为这一行为承受的仅仅是道德谴责和经济惩罚,而不应该是法律惩罚。
我国刑法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医生不是公务人员,开处方不是公务行为。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利用职权收受药商回扣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就构成刑法所指的受贿罪;但是,对于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法律界还没有形成定论。
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医生开处方是一种技术服务性工作,不具有公务性和国家意志性。因此,收受回扣的医生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和主观故意,而且国家法律也没有将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列为犯罪的明确规定。医生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因此医生虽然收受了回扣,也不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据了解,2004年,浙江瑞安市人民医院56名医生收取了医药代表共计110多万元的回扣被检察院查处。案发后,该院几名受贿几万元的行政干部被依法判刑,但是受贿数十万元的医生却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受到了行政处罚。
顺平县法院的判案依据是,案发医院是国家公益性国有事业单位,该院医生应该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药品销售人员到医院推销药物,不等于将药直接卖给了患者,能否将特定的药品卖出去,有赖于医生是否给患者开这种药物。虽然从表面看,医生开处方的行为是一种技术性服务,但实质上是对药品的管理和支配,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因此,医生开处方收受回扣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受贿。
舆论普遍认为,今后发生在医药系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医生吃回扣、拿提成被判受贿罪将是法律的必然趋势。
从这个角度看,顺平县医院医药回扣案的一审判决已经先行一步。
编辑:卢劲杉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触目惊心,却开创了治理医药系统商业贿赂的先河。
检察官蹲点监视揭开回扣黑幕
顺平县检察院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发现,自2003年9月以来,经常有几个30多岁的青年男女到顺平县医院,他们去门诊各科室转悠,去得最多的地方是药房。从那以后,每到月底或月初就有一辆黑色桑塔纳开进医院,一些医生一个接一个地凑上来,钻进车,一会又出来,但里面的人始终不露面。
2005年3月20日,顺平县检察院开始侦查此案。每月下旬至下月初的十多天里,顺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反贪局长亲自带队,每天早上8时到晚上7时,分成两个小组轮流监视。为确保隐蔽,检察官们从不下车,车窗不留缝隙,一呆就是几个小时。通过侦查,他们摸清了药商的活动路线和交易时间,并对药商的行贿行为进行拍照、摄像,掌握了大量证据。
2005年5月23日,那辆桑塔纳轿车又来到顺平县医院,车一直发动着,20分钟后便向保定方向驶去,检察官在收费站将车内的保定市某医药公司的两名药商抓获。检察院通过对两人的传讯,拉开了查处这起“医药回扣腐败”案的序幕。至此,检察官对药商在医院的行贿过程了如指掌,并为调查其他药商和医生的不法行为提供证据。
据办案人员介绍,药品进入医院,首先要打通院领导、药库主任等多道程序,有的需要花费一定的通融费或进院费;其次,药商推销的药品一般为新特药,医院对新特药实行代销制,如果没有患者使用,最终还会退给药商。因此,为促使医生给患者多开新药,推销人员或药商就会给医生提成若干元,即所谓的“处方费”。为了准确统计每位医生开药的数量,药商还要委托药房的司药人员按处方统计每位医生开新药的数量,司药人员也会得到一定的劳务费,即“统方费”。新特药经过几个环节的周转,价格涨了几倍甚至十几倍。
71名医生吃回扣20多万元6人被判有罪
据药商和涉案医生交代,药商给医生的回扣均按支计算。如阿奇霉素5元、舒血宁5元、头孢拉啶10元、依龙2.5元、派威欣5元、华克盾5元、川穹嗪7元、万舒美3.5元。此外,药商还向科室主任按每支0.5元至2元不等提取回扣。
为查清药品回扣的具体数额,检察院对该医院2003年9月至2005年4月间的十几万张处方逐一查阅。共查出药商推销的回扣药品20多种,拿回扣的涉案医生71人,90%有处方权的医生甚至一些骨干科室的医生参与其中,涉案金额20多万元。
2005年12月28日,顺平县检察院就此案向顺平县法院提起公诉,杨某等4名药商在推销药品过程中,采取向有处方权的医生提取回扣的方法,向医生行贿数额较大,以行贿罪被起诉;姚某等6名医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药商药品回扣,数额较大,以受贿罪被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间,保定市某医药公司新药部经理杨某、业务员张某和石家庄某医药公司业务员张某等4人,在向顺平县医院推销依龙、舒血宁、醒脑注射液、阿奇霉素等药品过程中,给该院内二科主任马某、副主任王某等6名医生分别支付了回扣,金额从7029元到9978元不等。
2006年1月17日,顺平县法院对顺平县医生集体收受药品回扣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内二科主任在内的6名骨干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由于这6名医生的受贿金额均不足1万元,且案发后退赃积极,因此免予刑事处分。同时,顺平县法院认定本案件中的4名药品推销人员均构成行贿罪,但也被免予刑事处分。
院长被免职27名医生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据介绍,几乎是在顺平县检察院对顺平县医院医药回扣腐败案立案侦查的同时,顺平县卫生局在全系统开展了以查处收受药品回扣、开单提成为核心内容的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活动。
顺平县卫生部门严格规范医院管理,降低药品价格。他们规定,超过200元的处方,由医院医务科和药事委员会根据病例进行分析,保证患者合理用药,避免过度医疗,减轻患者负担。采购药品计划由药事委员会统一研究决定,实行各医疗单位处方日清制和责任追究制以及医师不当处方院内点评公示制。
同时,顺平县卫生部门规定,对医疗单位各科室用药前20名的医生、药品种类、药品价格情况进行公示,对医院各种药品的价格、生产厂家、进药单位等向社会公示,增强医药购销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还向全县公开举报电话,并在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设立举报箱。对违法违纪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还要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案宣判后,保定市有关部门免去该院院长梁长宪的职务,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姚伟等27名医生党纪政纪处分,1人吊销执业医师资格,5人停止职业活动半年。
近期,河北省卫生系统掀起了打击商业贿赂的高潮,净化医药购销市场,减轻患者医疗负担。
河北省三院规定,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一律停止当事人处方权半年,晚晋升一年,正教授低聘一年;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一律停止当事人处方权1年—2年,正教授低聘两年,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药房统方收受回扣的,调离药房,下岗一年;科主任疏于管理致使科内发生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撤销科室主任职务。该院将定期组织人员对用药统计前10名医生诊治病例进行抽查,详查其用药品种,跟踪全面用药情况;将医德医风考核与医生职称晋升、推优评先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河北省中医院将严处向患者及其亲属暗示索要或收受财物等行为。违者除责令当事人如数退还财物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院籍;严处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业活动6个月-12个月处分,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重者开除或提请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当事人还将受到延期1年—3年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待岗培训等处罚;停止执业活动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河北省胸科医院采取医疗服务巡查、明察暗访通报、药品用量动态检测预警、医师不当处方点评公示四项硬性措施,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此外,石家庄市各医疗机构在自查自纠的同时,将实行重点岗位轮岗制度,对药房主任、器械科长等重点科室负责人,原则上三年一轮岗,已达三年 者全部轮岗,主管院长也要定期调整分工。
查处医药回扣能否标本兼治?
顺平县医院医药回扣案涉案金额并不触目惊心,但涉案医生之普遍说明了医药回扣现象已经渗透到医院的各个角落。顺平县检察院排除万难揭开医药回扣黑幕受到了老百姓的称赞,给治理医药系统商业贿赂开了一个好头。如果说医生医德败坏是吃回扣盛行的主观因素,那么诸如此类的查处能否撼动客观存在的医药管理体制,做到标本,兼治呢?
据了解,由于目前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数量众多,导致医药流通领域中“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盛行,一些推销人员为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以“宣传费”、“新药推广费”、“处方费”等名目,向医院领导、药剂科以及临床医生等行贿,一般按照药价5%到15%甚至更高的比例给医生以处方回扣,让医生多开药。
一位从事了30多年医疗工作的医院院长说,在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存在着黑幕。只要换一个名字,一些厂商就敢把药卖出成本价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价格。一种核心成分为青霉素的感冒药针剂,成本仅6毛钱,加入一点儿无关紧要的成分后,价格狂升到150元—600元一支;几元钱的氟哌酸成分不变,换个包装就变成了100多元一盒的新药。
据了解,同是新药审批,2004年中国药监局受理了1万余种新药申请,美国FDA仅受理了148种。这一数字差异,反映出二者对新药认定和新药审批权力的根本差异。
由于新药审批权力被滥用,药价扭曲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根治,而且使得医患之间的信息更加不对称,成为药企借机牟取暴利的机会。
今年2月,河北魏县人民医院作出一个引起争议的举动:为解决医生开方拿回扣问题,该院从此以后一律不再使用新、特药,全部改用基本具有同等效果,而价格相对低廉的一般药品。该院院长称,新、特药容易滋生腐败和败坏医德医风,让人防不胜防,干脆一刀切了。
“一刀切”是一个因噎废食的办法,但至少在目前为止,还没有其他办法真正能把医药回扣消灭于无形之中。
“有罪判决”成为先例
在这起案件中,包括内二科主任在内的6名骨干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一些医生认为开处方吃回扣在全国是一个普遍现象,况且平均每个医生的涉案金额很小,与城里的大医院相比是小巫见大巫。因此,有的医生并不服气。据负责该案的顺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介绍,其中有些医生认为自己不是公职人员,收受回扣不是犯罪,因此要提起上诉,以洗清“受贿罪”的罪名。
医生开处方吃回扣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秘密。正因为吃回扣在医疗行业内部具有普遍性,因此许多医务工作者认为这一行为承受的仅仅是道德谴责和经济惩罚,而不应该是法律惩罚。
我国刑法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医生不是公务人员,开处方不是公务行为。法律界人士认为,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利用职权收受药商回扣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就构成刑法所指的受贿罪;但是,对于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法律界还没有形成定论。
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医生开处方是一种技术服务性工作,不具有公务性和国家意志性。因此,收受回扣的医生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和主观故意,而且国家法律也没有将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列为犯罪的明确规定。医生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因此医生虽然收受了回扣,也不应该认定为受贿罪。
据了解,2004年,浙江瑞安市人民医院56名医生收取了医药代表共计110多万元的回扣被检察院查处。案发后,该院几名受贿几万元的行政干部被依法判刑,但是受贿数十万元的医生却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只受到了行政处罚。
顺平县法院的判案依据是,案发医院是国家公益性国有事业单位,该院医生应该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药品销售人员到医院推销药物,不等于将药直接卖给了患者,能否将特定的药品卖出去,有赖于医生是否给患者开这种药物。虽然从表面看,医生开处方的行为是一种技术性服务,但实质上是对药品的管理和支配,是国家公权力的体现。因此,医生开处方收受回扣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受贿。
舆论普遍认为,今后发生在医药系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医生吃回扣、拿提成被判受贿罪将是法律的必然趋势。
从这个角度看,顺平县医院医药回扣案的一审判决已经先行一步。
编辑:卢劲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