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民法典”: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典化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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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把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转化为生动的立法实践,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中的“绿色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物权制度、合同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绿色化,将生态法治提升到了新境界,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样本。
  关键词: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民法典;绿色原则;生态环境
  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凝结了历代法学者的心血和汗水。经过不断地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起来,夯实了编纂民法典的制度基础;民法领域人才辈出,民法研究达到较高水平,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学理支撑;司法部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民事司法实践经验,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实践基础;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持续开展了全面普法活动,全社会依法办事的意识逐步树立,这些都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较好的社会基础。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格局业已形成的当下,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出台我国民法典的期盼愈加强烈。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方面,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之路。与此同时,我国也清醒地看到,我國生态文明建设也面临一些问题,到了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1]尽管新中国成立不久我国就启动了民法典制定的工作,但直到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才标志民法典编纂这一宏伟工程得以完工。我国民法典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纳入民法体系,通过民法的规范作用,实现定分止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标。
  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绿色民法典”的编纂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当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强大思想武器,[2]体现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以绿色为导向的科学自然观、绿色发展观、基本民生观、整体系统观、严密法治观、全球共赢观,[3]是新时代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思想指引和实践动力[4]。纵览古今中外,从人类社会生态灾难总结出来血的教训是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日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具体体现在: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内容,使得总体布局由“四位一体”升级为“五位一体”,“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成为党的行动纲领之一;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科学规范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在保护生态环境过程中,采取最严格的法律制度;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五中全会把低碳“绿色发展”作为“十三五”期间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大发展理念”理念之一。
  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了艰苦卓越的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巨大成就,生态文明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绿色发展已成为共识,最终形成了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成果。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践行依法治国方略,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5]编纂我国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民法典编纂采取总分编纂的结构,涵盖八编,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等。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就是要在民法典总分结构里做到全覆盖。在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虽然伴随着激烈的讨论和艰难的取舍,但随着讨论的持续和深入,社会各界对把“绿水青山转化成金山银山”理念融入民法路径的研究逐渐清晰明了。立法部门在民法典中注入“绿色基因”,最终诞生出具有鲜明生态保护色彩的“绿色民法典”。
  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典化表达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博大精深,其理论要义在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坚持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我国民法典的“绿色化”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法典总则编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总则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即是学术领域所说的民法“环保原则”或“绿色原则”,也是我国民事基本法第一次将“绿色原则”与自由、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并列。至此,我国民法典共有六条基本原则,均以“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开头。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以自愿原则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根基和主导性原则,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界定为限制性基本原则,是对以自愿原则为代表的传统民法基本原则推行到极致所伴生的生态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的深切担忧与及时矫正。[6]绿色发展的广泛共识已经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已是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相处。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绿色原则”,对所有民事活动要遵守的环保义务进行总体和概况性的规定,为民法典各分编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了立法准则和行为准则。
  (二)民法典分则编的“绿色制度”
  进入新时代,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民法典各分编将“绿色原则”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民法典的绿色化路径,既依赖于民法总则编相应的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引领,又要通过分则编中的各项具体规定来实现该基本原则所确立的生态价值导向。在民法总则中已有“绿色原则”的前提下,民法分则编设置相应的具体制度,使“绿色原则”得以落实。民法典的绿色化,尤其要落实到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这些主要涉及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之中。民法典各分则编规定的“绿色义务”,与总则编的“绿色原则”一起,构成我国民法典的绿色法律规范体系。   1.物权制度的“绿色限制”
  实现“绿色原则”的物权规则化基本思路就是既蕴含“绿色原则”法律理念,又不侵害物权体系的科学性和规范的逻辑性等制度构造,构筑对自然环境危机的物权法律制度回应,彰显民法典的时代特征。[7]为实现物权之财产利用与生态保护目标之间的协调,民法典物权编至少有4个条文体现了物权的“绿色限制”。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的“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中,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有害物质;在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中,民法典明确了我国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第三百二十六条的“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中,民法典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在第三百四十六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中,民法典明确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8]在明确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基础上,民法典这些科学规范的规定,都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中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直接具体规定。
  2.合同制度的“绿色义务”
  基于建设生态文明和落实民法绿色原则的需要,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履行规则以及附随义务规则均需进行绿色化改造。合同法意思自治的本質造成了民法典总则编所确立的“绿色原则”落实到合同立法中存在困难。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民法包括合同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也在相应改变,关系契约理论为民法典合同编绿色化提供了理论路径,环境保护相关权利的交易实践显示了制定专门规则的必要性。[9]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制度的绿色化改造,主要体现在合同履行原则的扩充和合同附随义务的增加两方面。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比如交付约定的标的物、提供约定的服务、完成约定的工作。传统的契约附随义务仅强调对他人财产和人身义务的保护,很难关注到对生态环境本身的附随保护。在绿色原则理念已经确立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形势下,应该把附随义务的法理基础从诚实守信原则的一元扩充至诚实守信原则和绿色原则二元并行。在绿色原则的浸润下,契约当事人不仅应当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固有利益,还应对生态环境予以附随性的保护。[10]换句话来说,在契约交易过程中,不应损害生态环境。因此,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将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为合同履行原则之一。
  同附随义务本质上与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等相关。民法社会化背景下,合同附随义务的增加是合同规则发生着相应的显著变化。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随着民法社会化浪潮进入民法领域的,因此附随义务条款成为合同制度绿色化的优先选择,理论上完全可以利用合同附随义务的利益调节功能将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纳入其中。[1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在法律上确认合同当事人旧物回收等附随义务有利于减少固体废弃物及关联污染,是应对当前废弃物污染的必要措施和践行绿色原则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尚未普遍建立强制性旧物回收制度,因此通过合同法律制度对旧物回收进行引导和规范,显得尤其必要。为此,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关于“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有旧物回收的义务。
  3.侵权责任制度的“绿色责任”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落实“绿色原则”的制度设计,也是约束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内在要求。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有关条款为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与原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在原“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相应的该章章名更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这一调整客观上更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例如,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中的环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等章节,对有关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惩戒规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上述条文,将为司法实践带来如下积极变化:扩大了生态环境侵权的行为,明确生态环境破坏的侵权责任;界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了生态修复这一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12]
  三、绿色民法典的实践价值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典籍,民法典有效调整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纵览世界经典的民法典,由于时代特征不同,比如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法国民法典》和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德国民法典》,都未能对环境保护给予足够关注。绿色发展理念是中国民法典最具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的内容,中国民法典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得了三个率先:率先确认“绿色原则”、率先系统规定“绿色义务”、率先专门衔接“绿色诉讼”。[13]我国抓住了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在世界上首次把民法典绿色化这一个时代议题落到实处。然而,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生态法治问题也不单纯是一个部门法问题,生态环境治理需要所有法律共同参与并建立新的运行体制和机制。[14]
  (一)以民法典出台为契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触及生活方式、生产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尺度的颠覆性变革。加快实现这样的根本性变革,就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当务之急把生态文明体系的“四梁八柱”搭建起来。
  其一,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绿色低碳发展是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的有效方式。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任务面临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三大问题。在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上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在经济体系上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体系;对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给予优先支持;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在环境保护上的参与度。   其二,制订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以污染防治为中心的,建议将其升级完善为以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和生态保育为中心的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
  其三,完善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生态文明相关法律,例如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渔业法及矿产资源法等,进行生态化改造提升,其可能的实现路径有:强化生态保育单行立法;升格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法律位阶为自然保护区法;加强生态保护补偿调研和立法研究,早日出台《生态补偿法》等,以期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另外,应加强对我国现行刑法、经济法的绿色化改造,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生态文明理念上的协调发展。
  (二)以“中国方案”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不同于英美法系判例法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以成文的民法典为其标志。大陆法系下的民法,可追溯至罗马法,一般民法学者的论著将民法典分为德国民法、法国民法等主流。与前所述,因时代背景的差异,引领不同时代之风骚的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对环保着墨甚少。[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有条文1260条,其中有18个条文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绿色原则”成为我国民法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法立法理念与制度体系层面,“绿色原则”均是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是民法规则体系对于当下中国乃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回应。中国民法典中,无论是“绿色原则”的构建,还是体系完备的“绿色条款”创意设计,都具有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的世界首创精神。在新时期,中国将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和建设,继续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在百年未有之变局面前,继续贡献中国的智慧和力量。[16]
  四、结语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我国民法典用专门章节条款规范民事主体的环保生态行为,是我国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所采取的最务实的举措,体现了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更体现了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坚定决心和大无畏精神,更是中国在世界上做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具体体现。我国“绿色民法典”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了民事立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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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邱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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