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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所代表的“齐法家”,较之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晋法家”,其最大的特色就是其中儒法结合的倾向。学界将这个特点称之为“礼法并用”。在本文中,从人性论基础、治理方式和“道统”观三个角度人手,认为《管子》中言“礼”,很大程度上是从综合手段的意思上来说的,以教为本的意思不强。在这一点上,与先秦儒家的“礼”是有着根本性差别的,因此两者之间并不能简单的对等起来。较为准确的认识,应该是“礼治”与“法治”并存于以法为本的政治体系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