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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效果统一”不仅成为法官审理新类型案件的要求和考虑因素,而且成为社会各方面评判案件质量的“度量衡”,但存在不同认识。审理新类型案件运用“两个效果统一”论的法理基础是法社会学和利益法学,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与社会现实相脱节的问题,其评判行为是多元的。审理新类型案件要实现“两个效果的统一”,应当强化政治意识、制定司法政策进行指引、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性与正面效应、加大调解协调力度、正确运用法律方法进行自由裁量、正视司法的“有限性”并借助多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