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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开展物业管理单位经营资质审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应按《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具体规定开展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受理本辖区内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并进行初审(设立涉外物业管理企业的申请由市小区办直接受理); (二)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