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引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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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引渡制度内容中,由于各国的引渡制度的规定不同,在各国引渡实践中对得不到恰当处理,最终影响引渡制度在各国间顺利进行。本文通过对引渡中其中影响最大的死刑不引渡和政治犯引渡原则进行分析,对引渡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些建议,从而期盼引渡制度能顺利在各国间进行。
  关键词:引渡制度;友好备忘录;;死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4-0094-01
  一、 引渡制度内容概述
  引渡是指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前置的条约或者根据其他正当的原因被请求国定义为犯罪的人或被判定为有罪的人,基于请求引渡的主权国家的请求将该人移交给请求国的司法机关进行处罚或对其审判的一种国家间相互合作的司法协助行为。
  人权,目前在全世界的学术界没有一个准确定义对这一词下定义,在不同的国家,地域,文化环境下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标准不同,目前从全世界现存的条.提出拒绝引渡的主要原因大部分围绕着人权,包括在国际社会现存的引渡公约来看,关于人权保障的理论被各个国家重点写在条约的重要之处。
  总体上说主权是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存在的最基础的权利,正如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对主权的看法:“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视为无效的。”引渡中,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之间必须尊重双方国家的主权,主权是引渡的前提,主权意味着平等,引渡则是在平等的主体国家间进行。对于引渡中主权的表现是在对主权的理解之后,它对自己国内的最高管辖权,对请求国来说它体现了一个国家处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最高的权利,任何權利都不得越权于这个国家产生就有的主权。
  二、 引渡中的冲突表现
  由于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地域环境,不同的文化意识形态,对引渡制度的内容,程序有很多的差别是有自己不同的理解。当双方国家在引渡的本质的理解不能达到统一时,有些国家因为过度的强调对主权的保护,拒绝引渡,造成了主权和人权的冲突,有一部分原因是各国的国内对引渡的规定不同,自然而然引渡不能成功,犯罪分子不能成功引渡回请求国接受法律惩罚。下面对引渡中人权与主权冲突表现的两个典型例外进行分析。
  (一)死刑不引渡
  人权保障制中最重要的是生命权,我国的死刑规定在国际社会中还是比较严厉的。很多的西方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正因为引渡中死刑的适用对象和我国死刑的适用对象是相同的,当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引渡在请求国会被处以死刑的罪犯,对于那些倡导保护人权的被请求国就一定会拒绝请求国的请求对属于自己管辖的罪犯行使自己的属人管辖权,但是被请求国以保护人权拒绝,这对请求国的主权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所以死刑不引渡是在引渡制度中主权与人权冲突的最典型的。人权保护固然是重要,但是不能因为保护人权就纵容罪犯逍遥法外。犯了同样的罪行不能因为经过了引渡就要减轻对罪犯的惩罚,这样犯了罪的人都会想着逃跑去国外,都产生这个心理因素,这样就可以减轻处罚,我国刑罚中提倡罪刑相适应,如果仅仅因为引渡就要接受被请求国的请求,就对其减轻处罚同时也违反了我国罪行法定的原则。
  (二) 政治犯不引渡
  政治犯的定义在学术界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按通说是由于每个国家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导致每个国家对同一个政治行为的性质在认识上有较大的差异。在各国的引渡法和国家公约中没有对政治犯规一明确的定义范围。因为“这样一个概念在与同时存在着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关系、国家利益与国际公共秩序的关系以及个人与国际公共秩序的关系的引渡问题联系起来后,更容易因某种动机或需要的原因而变得捉摸不定。”政治不引渡原则中主权国家对其他国家的政治冲突保持第三者中立的态度。笔者认为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要理解他设立的本质,最初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人权,尊重主权,是为了让政治犯免受不人道,不公平的待遇。
  三、 引渡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一)促进区域性条约和双边条约的签订
  引渡是以条约为前置条件进行的,很多的犯罪分子逃向一些发达国家,我国和一些发达国家未签订引渡的双边条约和区域性条约,这种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发生的比较多,对哪些是政治犯的定义范围划分出准确的概念范围,可以采取概括类的方法列出大类的目录,成为条约的主要部分。我国的引渡法中没有对政治犯的概念写准确的定义,导致了对政治犯概念的模糊掌握,在条约的谈判过程中不能因为捍卫自己国家的主权而拒绝接受一些附加刑的条件最终导致不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笔者认为这样就失去了引渡制度存在的目的,所以在条约谈判时应当去把握孰重孰轻,掌握引渡制度自身的本质,把握好国家利益。
  (二) 代替性惩罚措施
  很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制度,我国的引渡法中没有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这导致了很多的国家以死刑不引渡的借口最后拒绝引渡。笔者认为对典型死刑不引渡原则可以采取灵活的引渡策略,不一定直接的去运用死刑去处罚犯罪分子,可以使用代替性惩罚措施去处罚,对于请求国应当着力慎重死刑的适用,自我国刑法修正案在非暴力人身的经济类型的犯罪取消死刑是很大的进步。最终引渡失败,引渡人逃避惩罚,比起去承诺相应的其他惩罚,对于真正的实现引渡目的来说,采取相应的代替性惩罚会好的更多。
  (三) 改善或起诉或引渡原则适用环境
  这个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不是很优越,同时当被请求国对被引渡罪犯提起诉讼的时候,对于审判过程,是需要和请求国进行合作的,例如证据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要进行合作。因为被请求国前面已经拒绝了被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所以会造成请求国不愿意合作的局面,就算是愿意合作,可能在过程中有些合作会受到阻碍。要对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的使用条件进行改善,双方国家在应当在这方面达成一致的协议。为了更好的使相应的犯罪分子受到处罚,双方国家应进行无缝隙的友好合作,在证据方面,请求国可能对犯罪事实掌握的更清楚,双方的司法机关进行交流才能更好的查清犯罪事实,而被请求国对在合作方面应当与请求国建立细致的合作条约,为之后的合作改善或起诉或引渡原则的适用环境。
  (四)签订引渡合作备忘录
  我国的引渡制度的发展是体现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关系,我们可以对一些与自己国家国情,社会意识形态相似的国家签订引渡合作备忘录。笔者认为引渡合作备忘录可以作为在正是签订合作条约之前的过渡性文件存在,可以是先前适用发现在适用过程中不得当的地方及时修改,当具备成熟条件是正是签订条约。具有相似国情和社会意识形态,这样的情形会是引渡合作方面阻碍更少,在日后将其变为条约时更为顺利。当双方之间未签订引渡时,签订引渡合作备忘录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双方都有合作的意向,但是在签订条约条件不成熟的时候,是一个在引渡合作方面的空白区域。对于有一个引渡合作备忘录的存在能很好的填补这个空白区域,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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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M].何勤华译.上海:上海出版社,2013
  [3]朱美云.影响国际引渡的人权因素探析[J]2013(3)
  [4]刘晓燕.论引渡中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J]2010(10)
  作者简介:孙成媛、女、新疆塔城市、1991年7月、国际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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